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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案情 一采砂场包工头李某为其雇工杨某投保某保险公司“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注明被保险人是杨某,但未指定受益人。后杨某在装卸砂料时不幸身故。李某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李某无权请求保险赔偿金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相似文献   

2.
《经贸世界》2004,(5):43-44
一采砂场包工头李某为其雇工杨某投保某保险公司“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注明被保险人是杨某,但未指定受益人,后杨某在装卸砂料时不幸身故。李某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李某无仅请求保险赔偿金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李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相似文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在无法确定受益人之时,将死亡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依据继承法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此为死亡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模式。为了解决受益人缺失而将死亡保险金进行遗产化处理,不仅违背被保险人的真意表示,并且混淆了保险金请求权和继承权的界限,阻碍了死亡保险合同功能的实现。因此,在受益人缺失的情况下,不妨将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拟制为新的受益人,将死亡保险金去遗产化,明晰死亡保险金的性质,避免其优先清偿债务与赋税,最大程度地实现死亡保险合同的目的与价值。  相似文献   

4.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对保险合同解除有重要影响和作用。我国目前保险法中仅规定投保人享有对投保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角度出发,分析其在保险合同中的不同地位和影响,结合学者的不同观点和国外立法例进行投保方之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重构探讨。投保人任意解除权有必要保留,同时应加强被保险人对合同的控制,区分"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和"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两种情况。前者赋予被保险人知情权和替代权,后者参照国外立法可以赋予被保险人"撤销同意"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无解除合同的权利,且无须设置受益人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被保险人的“对签”玩笑引出保险金受益权归属纠纷,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家属围绕12万元的保险金展开了一场争夺大战现年45岁的孙某,是江苏省镇江市一家个体运输企业的老板。考虑到运输行业的特点,孙老板决定自己出资,并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以减小经营风险。2004年12月20日,孙老板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简称镇江人保公司),为手下6名员工每人投保2份人身保险,同日交纳了保险费1200元。次日,镇江人保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乘坐保险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  相似文献   

6.
张昌松 《商场现代化》2012,(27):143-144
本文通过对受益人指定与否的法定后果进行思考和分析,指出寿险公司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善意提醒和细心引导客户指定受益人,以期完美地实现真实意愿,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受益人既是寿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是寿险合同保障的对象。实务中,未指定受益人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它可能会给保险金的申请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如要公证、还债、缴纳税款、摊薄保险金、诱发亲情紧张、理赔时效过长等等,说明未指定受益人确实存在缺陷。而目前,仍有很多的客户并不知道该问题的严重性,继续重蹈覆辙;专业性的寿险公司也以为理赔结案后保险金分配的事不属于合同约定义务,公司无权干预。  相似文献   

7.
案情与争议 2009年1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了《鱿钓船建造合同》,由申请人按照约定的规范、规则和规定,为被申请人建造一艘鱿钓船,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73万元。申请人完成了鱿钓船的建造并于2009年6月30日完成了鱿钓船的交接。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仍有相关款项尚未支付,因追讨未果,于2009年12月25日向海仲上海分会提起了仲裁。  相似文献   

8.
张卓 《财经界(学术)》2011,(14):110-111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新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与原法相比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以及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新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实践,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亦使得保险...  相似文献   

9.
2014年12月19日上午,中国人寿在云南省迪庆公司召开现场赔款兑现会,兑现在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的2名僧侣客户的身故保险金共20万元。同时,会上还兑现了在另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的2名客户的身故保险金共36万元。中国人寿云南省迪庆公司地处藏区,公司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积极为迪庆州1887名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在寺的宗教教职人员提供了保险金额为2.45亿元的意外伤害保障。这是进一步扩大宗教界人士社会保障覆盖面的重要举措,力争把具有藏区特色的民生工作做实、做好。  相似文献   

10.
2008年5月,上海W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Z公司向W公司购买2000吨小麦,价格为C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贷款.其余80%贷款以保兑、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贷日期为2008年7月2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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