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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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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2015,(8)
解除权的价值基础是解除权行使效果,法定消灭解除权是法律刚性地促使解除权效果的发生,这种效果的发生并不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愿。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针对这一法律刚性规定作出考虑和深思,希望引起读者的关注。本文从法定消灭解除权与解除权的行使效果开篇,再到消灭解除权分类与观点的提出,进一步实证分析,最后简要评论。  相似文献   

2.
一、与合同的法定解除相关的概念 (一)法定解除的概念 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结果,在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相似文献   

3.
解除权之有无和行使与否与减损措施存在诸多联系和矛盾。二者应当在减损措施合理性标准的框架内实现二者的协调。在非违约方没有解除权时,其减损措施也不得否定整个合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时,解除权的行使与否不是非违约方为减损行为的前提,积极行使解除权还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要依据事实情况而定。替代安排作为减损措施的一种也不以解除合同为条件,但应当符合"合理措施"之要求。  相似文献   

4.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1)该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即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该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认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相关职工或他人对权利人就应承担保密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工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  相似文献   

5.
时效制度的实质是对民事权利的限制,民法属于私法,对民事权利的限制不能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关于消灭时效制度的效力、期间、适用范围和援用,从保护权利人、受害人角度出发,我国消灭时效的效力宜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并受到公平原则的限制;普通时效期间和某些特别时效期间应当适当延长;消灭时效的适用于请求权,但某些请求权不适用于消灭时效;消灭时效制度的援用应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对显著违反公平的案件,法院应依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否定时效援用。因此,我国消灭时效制度的民法典立法及司法适用应依据民法基本原则,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受害人的民事权利,避免义务人、加害人利用时效规避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6.
论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者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发生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情形。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通知解除。新《合同法》实施后不存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情形,行使合同解除权应采用“通知”形式。合同解除后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7.
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得不到正常履行在所难免,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关系,以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这就涉及合同解除权。  相似文献   

8.
朱军 《商业科技》2011,(22):31-33
时效制度的实质是对民事权利的限制,民法属于私法,对民事权利的限制不能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关于消灭时效制度的效力、期间、适用范围和援用,从保护权利人、受害人角度出发,我国消灭时效的效力宜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并受到公平原则的限制;普通时效期间和某些特别时效期间应当适当延长;消灭时效的适用于请求权,但某些请求权不适用于消灭时效;消灭时效制度的援用应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对显著违反公平的案件,法院应依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否定时效援用。因此,我国消灭时效制度的民法典立法及司法适用应依据民法基本原则,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受害人的民事权利,避免义务人、加害人利用时效规避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9.
我国《票据法》第18条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作了规定,但该规定存在着不妥当和不周全之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主体不限于现实持有票据的权利人,而应当作扩大解释,使其包括票据权利消灭后,由于丧失票据等原因无法现实持有票据但能证明自己是真正权利人的情形。票据权利应当曾经真实存在过,因为票据时效超过,或者手续欠缺丧失票据的权利,才能够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不需要义务人受有利益。  相似文献   

10.
王安荣 《商》2013,(7):140-141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修改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新增强制续签制度、禁止约定终止条件制度,并进一步严格了法定解除制度。由于立法对现实情况估计不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状况离预期效果相距甚远,甚有激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矛盾之势。放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立法限制,为用人单位提供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式的选择权,将促使用人单位更为审慎地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合同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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