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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娜娜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3,(5)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一概念的提出对各国立法、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评为法学上的重要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在双方缔约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责任承担方式而不是表现为具体的契约,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又被称为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诚实信用原则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保证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不受他人侵害,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融汇其中的特殊义务。缔约当事人在履行缔约过程中应着重尊重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上尽必要之注意,相互协作、相互照顾、相互保护等等义务,从而使合同善意的得到成立,生效直至被履行,实现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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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明确地规定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促进合同的主给付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的人身或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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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过程分为成立、生效、履行和履行完毕四个阶段。与此相对应 ,合同责任分别有三种样态 :先合同责任 ,即合同生效前之订立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和成立后至生效前的效力过失责任 ;合同中责任 ,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之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完毕后之后合同责任。这三种合同责任样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共同构建合同责任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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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过程可分为协商订立阶段、履行阶段以及合同履行完毕阶段。将合同法律关系向履行后阶段扩张,旨在维护履行利益完整性,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负有的义务为后合同义务。本文通过对后合同义务发生时间的研究,明确其与各合同义务在产生时间上的界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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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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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根据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探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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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辨权制度具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其积极功能是促使当事人双方同时对待履行债务,最终达到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其消极作用是当事人双方可能部不主动履行债务,会导致合同的履行陷入停滞状态。为减少其消极作用的影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同时履行抗辩杈做进一步规制;抗辩者有作出履行通知的法定义务;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作出履行判决;胜诉方只要做好履行准备即可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作为视为自愿终止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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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无法履行合约,合同义务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点在中国法下是有效的.在英国法下.合同义务人没有这一法定权利。因此.如果船舶建造合同双方当事人表示是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得以对无法履行合约的行为免责,就必须将这一条款明确地写入合同之中,方为有效。另一方面,正因为英国法中没有不可抗力免责这一法律原则,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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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双方书立的文书,因工作习惯、工作疏忽等原因,可能出现文字表达和当事人真实意思之间的明显歧义.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意思表示。文字歧义的出现,往往最终在价款或者报酬、违约责任、履行债务期限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等与财务相关的、涉及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产生争议,从财务角度辨识合同文字歧义.可以防止企业发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笔者结合日常的合同评审和管理工作,从财务角度分析有歧义文字的合同条款及其产生原因.以期促进企业加强合同评审的财务控制工作,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避免违约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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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是一个企业经济往来最重要的法律性文件,签订合同的法律主体都是平等的,当事人行使自己权利,履行自己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一切对外经济业务往来,都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经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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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上的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被担保的债务人(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负有代为履行或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保证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主合同(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在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证权人和保证人)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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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中第六条改为:‘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回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巨合同、守信用.不得有欺诈行为。”重合同、守信用是诚实信用原则意义上的延伸和贯彻执行上的体现。现在,在经济往来中,有很多当事人不重视合同,不讲求信用,有的根本不签订合同,采取以货易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始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根本不重视合同的履行,视合同为儿戏,随意签约,任意毁约,更有甚者利用合同欺诈他人财物。由于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致使签约量减少,履约率下降,信用降低,纠纷增多。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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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合同争议的仲裁案件中,许多争议需要首先根据适用的法律及国际公约来认定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着国际仲裁的过程和结果。一个国际贸易合同的有效订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当事人须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合法;(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四)合同当事人之间要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一项可履行的协议。现就有关问题进行分述。一、合同当事人须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这是世界各国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的。尽管各国之间有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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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交货性质有装运合同和到货合同之分,合同的性质应由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决定,按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指定目的地交货"或"卸货数量"等条款是否改变了合同性质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合同义务和风险承担,合同当事人必须正确认识这类容易误解合同交货性质的条款,明确交易双方的义务,避免承担额外的交易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