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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规定,与大陆法系民法相比,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上有着重大的区别。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而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其违约责任的构成体系,主要是由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罚则组成。此外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中还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实际履行的性质问题。实际履行在我国民法上被视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而在大陆法系民法上被视为债自身的内在效力,其在债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类似于物上请求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与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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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附随义务应为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包括通知、保护、协助、照顾、保密等义务。但《合同法》中诸如第256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应属于给付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原则上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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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有的学者直接称为缔约过失。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理论已逐渐完善,并为各国判例、立法所肯定。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我国现行《合同法》也以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法理论问题在许多方面仍存在较大的理论争议。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过程界定、适用范围试着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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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及其相关概念内涵的理解,构建了全文体系,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依据我国新的合同法,我国采用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二元制归责原则。通过考察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对归责原则进行合理地思考,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应用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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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在民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私法自治”的精华。我国新的《合同法》关于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比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更全面、更具体,反映了我国民法与国际接轨的趋势。虽然,我国新的《合同法》在形式上仍保留一些对自愿原则的限制性规定,但却是实质自愿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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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长期困惑民法学界的一个疑难问题。民事责任体系自罗马法以来即建立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双轨体系上。现行德国民法与我国民法也继受此项传统,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了民事责任体系的两大支柱。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保证人们绝对权的侵权法和保证动态交易安全的债权法也日益完善。而立法历史的局限性造成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问题却是积重难返,愈趋复杂。对这种竞合行为如何规制至今还是两大法系的立法者们孜孜不倦的所探索的一个问题。摆在法学家面前的道路有四:1.以侵权行为法规制;2.以契约法规制;3.以特别法规制;4.承认竞合,对侵权法与契约法的边界进行重构。但是,究竟谁是谁非,孰优孰劣,却一直莫衷一是、尘埃不落。本文拟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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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波 《扬州大学商学院学报》2005,9(1):76-81
各国民法典对民法的调整对象的规定方式并不一致。我国应在将来的民法央中对民法的调整对象作出一般性规定,这是立法技术发展的表现,也是对我国长期以来民事立法实践经验的肯定。我国《民法通则》与《民法草案》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般性规定,在语法及规定方式上均值得质疑。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应摒弃语法错误,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应抽象为“民事关系”术语。为保持民法调整对象的开放性,应对其作概括式规定,而非列举式规定。同时,应在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般务款中对民事主体也作出一般性规定,对其规定方式,也宜采概括式而非列举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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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旅游者权益受到第三人侵害时,旅游合同的特殊性使得依照《合同法》来进行类推处理无法达到完全公平,往往不能对旅游营业人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在界定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第三人侵权时旅游营业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旅游营业人赔偿责任及责任形式、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进行了竞合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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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遵循归责原则.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三个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对更好地贯彻民事审判工作精神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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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制定及其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要将任何一种英美法系的制度加入其中,应缜密思考:这些制度现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是否能够协调、融合?这些制度所代表的理念和价值应该如何在中国法律上得以表达,才能实现引进它们的目的?《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制”不仅得不到大陆民法理论的支持,而且它的设置方式和具体内容也不利于更好地改善我国外贸代理的现状。但是,如果对它进行适当调整,它能在当前的外贸活动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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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青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2,(2):12-12
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沿用了大陆法系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基本原理,又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作出创新和发展,以弥补大陆法系国家在这一制度上的不足,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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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惠纠纷案件是基于医疗事故及医疗机构的其他行为而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的性质为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非法定证据之一,应严格审查别对待,适用法律方面除《民法通则》及《条例》外,还应受《合同法》、《消法》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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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损害规则(简称"减损规则")最先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而来的。在英美法上,减损规则不但适用于合同,也适用于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对减损规则的规定主要表现为《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另外还有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在《合同法》施行以前,《涉外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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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高度移植印度《合同法》,孟加拉《合同法》在效力方面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合同立法原则有不少不同之处,尤其是对于要约和承诺的生效原则、未成年人签署合同的效力问题,均有实质差异。同时,对于条件合同和无效合同,孟加拉《合同法》虽然和我国一样秉承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导,但对于所附条件的形式和实质内容以及合同无效之规定却颇有迥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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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的高度概括性,使人在面对错综复杂的个案时,对合同解除后的情况处理变得不知所措,歧见丛生。通过对当前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主要争议的研究,笔者认为:合同解除依不同情形或有溯及力或没有溯及力;违约责任不能与合同解除的后果并存;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仅是非违约方的权利,也是违约方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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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对外贸代理制的完善与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有关代理制度之比较,阐述了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的不足。与此同时,本文通过对今年所颂布的新《合同法》有关条款的分析,阐明了《合同法》对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所作出的贡献:1- 弥补了原外贸代理制度法律效力不足;2- 拓宽了《民法通则》的代理内函;3- 平衡了外贸代理中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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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品自身损害产生的产品自己责任,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有关立法中都界定为合同责任,因而在缺陷产品造成多重损害时,受害人依法只享有一种赔偿请求权,从而造成受害人被侵犯的各种权益得不到完全赔偿。因此,本文以我国相关立法为基础,借鉴外国有关立法对产品自己责任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