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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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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增加值视角,本文以OECD-TiV A数据库2000—2018年67个经济体为样本,研究数字贸易规则对提升ICT产品出口增加值的促进效应。结果表明,经济体之间数字贸易规则的缔结对ICT产品的出口增加值提升具有明显的正向促进作用,并随着对规则承诺水平的提高不断强化。相较于其他条款,“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类条款的促进效应更强;相较于ICT服务部门,ICT设备部门对提升产品出口增加值的正向促进效应更强;相较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发展水平较高国家参与签订的数字贸易规则对提升ICT产品出口增加值的促进效应更显著。  相似文献   

2.
本文基于2005—2019年全球各经济体的双边数字服务出口数据,采用引力模型实证检验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第三国贸易效应。研究结果表明: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整体上对第三国存在贸易转移效应,但歧视性和非歧视性条款对成员方与第三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存在异质性影响;跨境数据流动等歧视性条款存在显著的贸易转移效应,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非歧视性条款则带来负向贸易转移效应(即正向贸易溢出效应),该结论经过一系列检验后仍然稳健;区域贸易协定非歧视性数字贸易规则条款的实施,会通过改善成员方的数字贸易监管环境这一中介机制促进其从第三国的数字服务进口。以上结论证实了区域贸易协定非歧视性数字贸易条款产生的多边溢出效应,这为正在进行的WTO电子商务谈判提供了经验证据。  相似文献   

3.
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设定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成为全球各个经济体参与数字贸易国际治理的主要方式。基于TAPED数字贸易规则量化数据和UNCTAD服务贸易出口数据,利用多期DID模型和生存分析方法探究数字贸易规则签署对数字交付服务出口的影响。结果表明:首先,FTA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签署有效促进数字交付服务的出口;其次,细分条款对出口的促进作用不存在明显差异,但类似于“欧式模板”规则签署的贸易促进作用更为明显;第三,数字贸易规则通过降低贸易成本的渠道促进数字交付服务出口;第四,贸易双边基础环境差异会抑制数字贸易规则的正向贸易效应;最后,数字贸易规则能有效延长出口持续期,且类似于“美式模板”规则的签署更有益于贸易关系持续。  相似文献   

4.
为了保护隐私权,欧盟制定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保护个人数据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是其两大目标。为了符合GDPR的要求,非欧盟企业客观上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撤出欧盟市场,要么将数据本地化,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实际上,数据本地化构成了贸易壁垒,违反了《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和17条。为了促进数字贸易,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和《美墨加协定》(USMCA)为代表的新型区域贸易协定禁止数据中心本地化设置。为此,欧盟应设法消除任何数据本地化要求的可能性,同时应设法完善GDPR下的充分性决定机制。GDPR客观上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为了因应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中国应引导与推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改进,加速构建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有序流动和保护公共利益相协调的新型数字贸易规则;借鉴欧盟与美国缔结的《隐私盾协议》,与欧盟开展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双边协议谈判。  相似文献   

5.
《国际贸易问题》2021,(2):143-158
本文基于区域贸易协定数据库对涉及42个国家(地区) 2000—2014年的区域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条款深度进行测度,并利用全球价值链指标数据库考察了RTA服务贸易条款深度对增加值贸易关联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区域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条款总深度对增加值贸易关联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其中,服务章节引用《服务贸易协定》相关规则、包含国民待遇条款、允许无商业存在条件下提供贸易、允许自然人流动以及包含审议条款能够显著提高缔约国之间的增加值贸易关联。进一步研究发现:一方面,经济水平发展相似的国家深化服务贸易条款深度可以获得更高的增加值贸易关联水平;另一方面,服务贸易条款深度一体化可以通过削减双边国家的贸易成本提高企业出口预期信心,还可以通过技术溢出效应进一步吸收来自国外高效率的生产环节,提升双边国家的价值链嵌入水平。  相似文献   

6.
随着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欧美等发达国家都在积极争夺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和数字贸易关税问题日益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为了应对这一态势,中国应当在坚持数据主权优先、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并重的前提下,引导企业提高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遵从度,加强行业的自律性,并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  相似文献   

7.
本文基于协定文本覆盖、法律约束程度和条款深化形式三个维度量化区域贸易协定中数据流动规则深度,并使用2000—2018年OECD-TiVA数据库提供的服务业出口国内增加值数据,研究了数据流动规则深度对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影响。结果表明,数据流动规则深度显著促进了缔约国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增长。机制检验显示,贸易成本效应和创新效应是数据流动规则深度促进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增长的重要渠道;细分贸易成本后发现,数据流动规则深度通过降低出口目的国信息成本和监管成本促进了服务出口国内增加值提升。文章还从不同国别、行业、贸易协定、缔约时点和贸易关联程度五个视角,检验了数据流动规则深度对服务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的异质性促进效应。该研究结果的政策启示是,我国应按照不同缔约伙伴、行业、数据流动规则条款构建差异化的贸易谈判策略,在与其他国家缔结区域贸易协定的过程中尽快引入高标准数据流动规则。  相似文献   

8.
本文基于双重差分模型与社会网络分析方法研究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的影响作用。研究结果表明:达成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能促进双边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机制分析显示,共同的第三方贸易规则关联对双边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存在促进效应,但该影响随着与第三方经济体构建的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数量的增长逐渐减弱;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网络关系的结构权力会推动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增长,而网络节点的结构权力会稀释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效应;异质性分析揭示,规则条款和规则模板的不同对增加值贸易所产生的影响效应存在差异,并且随着规则广度的扩张和深度的强化,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的推动作用逐步增强。基于以上结论,中国在构建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时,不仅需要关注规则的深度,还要注重伙伴关系的选择,更好地发挥桥梁作用。  相似文献   

9.
文章基于2014~2018年31个代表性出口国的数据,利用计量模型考察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研究表明:(1)贸易双方实施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措施阻碍出口国的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扩张,且出口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所带来的抑制作用更强。(2)深入分析发现,出口国通过改善和提升其网络安全建设能力、数据安全技术使用强度、互联网普及率、ICT发展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可降低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该国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抑制作用。(3)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因出口国或进口国是否为欧盟成员国及贸易部门结构而异。文章的研究结论为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制度完善及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0.
数字服务贸易是指通过网络跨境传输交付的产品和服务贸易,是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服务贸易深刻影响国际贸易分工、分配关系,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各国围绕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数字服务监管等的博弈日益激烈。基于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框架和相关数据对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进行分析,并通过国际市场占有率、贸易竞争力指数、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对主要经济体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进行比较后发现,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增长迅猛,正成为服务贸易增长关键动力,推动全球贸易向服务化方向发展;从细分子类看,与信息通信技术(ICT)高度相关的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增长最快,金融、保险、工程研发等传统服务贸易增长较慢;从主要经济体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在规模、占比和竞争力水平上均存在较大差距,并呈现出一定扩大趋势。我国应把握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机遇,推动数字服务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全球数字服务分工,完善数字服务治理体系,与相似发展水平的国家一同推动包容性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建设。  相似文献   

11.
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呈现强监管、碎片化等特征,各国都在有效维护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积极优化本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鉴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还存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与发展数字贸易统筹不足、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方式单一、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政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数据跨境流动“朋友圈”有待拓展、特殊区域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政策创新不足等问题,本文提出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构、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立法、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机制、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探索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特殊区域监管政策等举措。  相似文献   

12.
技术创新是提高数字贸易出口竞争力的有效路径,而技术创新对数字贸易出口竞争力的影响具有异质性。基于2006—2020年世界28个主要经济体的相关数据,采用固定面板和门槛面板模型,依次检验低端、中端、高端技术创新对数字贸易出口竞争力的影响机制,实证结果显示:低端创新抑制数字贸易出口竞争力;中端、高端创新促进数字贸易出口竞争力,且创新水平越高正向效应越显著;低端、中端创新水平下人力资本水平越高正向效应越显著;高端技术创新与数字贸易出口优势之间存在人力资本为门槛变量的“U”型关系。  相似文献   

13.
随着全球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具体议题已相对清晰集中,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博弈已成为国际经贸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重建的重要问题。实现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不仅是中国实现加入DEPA高水平贸易协定所需要思考的关键内容,对于推动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数据治理规则、遏制美国数据霸权同样具有重要影响力。通过理念引导、推进监管以及法律完善,以期在DEPA规则框架之下实现数据跨境流动的有效规制,推动中国早日加入DEPA协定。  相似文献   

14.
当下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关键时期,如何规制数据跨境流动是核心议题。作为数字治理新式代表的DEPA,其规则具有前瞻性、开放性、包容性等特征,对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加入DEPA对中国而言具有一定的战略价值。实践中,包括RCEP和国内法在内的中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与DEPA规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协调性。为此,中国应坚守合作包容的理念,从构建多样化管辖、自贸区(港)制度探索、加强共建“一带一路”等三方面探索高标准、高水平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实现与DEPA规则衔接,完善数字治理“中式模板”,从而为构建全球统一的数据治理格局贡献中国智慧。  相似文献   

15.
数字贸易包括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技术、数据信息和跨境电商五大业态。近年来,我国数字贸易快速发展,B2C跨境电商全球领先,但与世界主要数字贸易强国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数字平台国际化发展水平仍有待提升。在当前形势下,“数字强贸”是我国贸易战略深化升级的重要方向,数字贸易是贸易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数字贸易是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战略选择。未来,要进一步提升数字贸易在我国贸易强国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推动跨境电商提质升级,提升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推进贸易数字化进程,支持数字平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数字贸易规则标准国际衔接,努力把数字贸易打造成为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新引擎”。  相似文献   

16.
随着数字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国际间的贸易壁垒和各国间的政策差异对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抑制愈发严重。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方法,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指数(DSTRI)与双边国家签订区域贸易协定(RTAs)情况,实证检验贸易自由化对数字服务出口的影响机制。结果表明:(1)贸易自由化对数字服务出口存在显著促进作用,但存在明显的行业异质性和国家异质性;(2)贸易自由化会通过降低贸易成本的机制促进数字服务出口。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迅速,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在《美墨加协定》(USMCA)框架下重构数字贸易规则,以求促进数字贸易发展。时至今日,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已不仅仅是科技之争,更是话语权之争。中国在数字产业方面的发展规模虽然已可比肩美国,但在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构建和治理上,仍与其存在较大差异。对此,政府应围绕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知识产权、数据存储地等争议焦点,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8.
作为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形式,双向FDI协调发展有助于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而自由贸易协定可优化全球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对双向FDI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2008—2021年我国与26个经济体的贸易数据,以自由贸易协定为准自然实验,通过构建多期DID模型,实证检验自由贸易协定对双向FDI协调发展的影响效应与作用机制。研究发现,自由贸易协定能显著促进双向FDI协调发展,且这种促进作用不存在时滞性;自由贸易协定对双向FDI协调发展的促进作用具有异质性,对发展中经济体、WTO-X条款和知识密集型行业的促进作用更强,对发达经济体、WTO+条款、劳动密集型行业和资本密集型行业的促进作用较弱;自由贸易协定可通过推动数字贸易和提升全球价值链地位促进双向FDI协调发展,即数字贸易和全球价值链地位具有部分中介作用。因此,为借助自由贸易协定促进双向FDI协调发展,应加速自由贸易协定深化落地,营造差异化国际直接投资环境,培育新的数字贸易增长点。  相似文献   

19.
借鉴贸易成本的测算方法,运用最新数据库对中国与OECD国家2000~2016年双边服务贸易成本进行测度,结果显示:中国服务贸易成本基本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07年之前下降趋势较明显,得益于《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市场准入承诺多以6年为限;2007年之后由于减让承诺边际效应的递减和金融危机导致了服务贸易成本小幅上升。对各贸易伙伴国的分组研究发现:距离越远、收入越低的国家与中国的服务贸易成本越高,替代弹性的差异对双边服务贸易成本的变化趋势没有影响。根据模型进行分解的结果表明,产出因素和贸易成本因素是中国与OECD国家双边服务贸易的主要推助力。为降低服务贸易成本,中国应加大对新兴服务业的投资力度,构建跨境服务产业链。  相似文献   

20.
WTO在规制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实践。GATS提出了跨境数据流动的原则要求,WTO项下的诸边谈判也较为活跃,这些对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WTO缺少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也是不争的事实,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碎片化,增加贸易成本和阻碍国际贸易发展,导致国际贸易摩擦增加甚至数字保护主义兴起,加剧数字鸿沟与不平等扩大。建议借鉴RTAs和"倡议"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探索经验,推动WTO加强组织跨境数据流动理论、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探索数据治理的新形式,促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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