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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私募股权基金(PE,下文均简称PE)在我国取得了飞速的进步。在市场经济中占取主导地位的大部分都是外资PE,而我国的PE相较之下仍旧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此阶段,应该对我国PE实行监管,这样才能推动PE能够遵从一定的轨道,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现状,继而提出了我国应该如何让构建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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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各个环节的监管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募基金在中国已有相当大的市场规模,但是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也缺乏相应的监管.目前国内急需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订立专门的监管条例,以对私募基金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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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即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我国私募基金在资金规模方面远远超过公募基金,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立法对其加以规范。私募基金由于缺乏配套法律、法规的监管,蕴含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政府应当加紧制定与私募基金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利于它们的规范运作。因此,通过对私募基金典型监管模式的比较,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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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静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3,(7X):96-97
本文就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及其法律监管展开探讨,在阐述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海外私募基金的发展经验,就如何促进我国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从组织形式及法律监管方面给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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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体制的研究,结合私募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分析出当前我国私募证券基金面临分别来自政策层面、监管层面和运作层面的障碍,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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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一种重要的投融资方式,但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从私募基金监管的概况出发,以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现状、存在问题展开阐述,最后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确立的目标和所应采取的原则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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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新规”)的出台,契约型私募基金成为业内人士的关注焦点。契约型基金并非新生事物,长期以来,只有金融机构可以发起契约型基金,是实力和安全的象征。在“新规”出台后,众多私募机构纷纷尝试契约型基金。我国应建立并完善对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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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在近年来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并由于其特有的优越性,对市场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私募基金仍然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亟需通过监管把它纳入到正式市场体系中去,使其实现“阳光化”。本文分析了私募基金存在的必然性,并从政府监管和基金自律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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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是齐头并进的,近年来,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业发展迅速,在政府引导和股市推动的双重作用下,机构数和资本额不断创出新高,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缺乏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以及资本市场的缺陷,导致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两头在外"的形式为主,即基金的募集和退出都在境外完成,私募股权基金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误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歧途。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文章指出,需要按照适度监管的原则,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套比较完整的运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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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私募基金的市场化监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放松政府管制,强化市场化监管,是对私募基金有效监管的必然选择。应当完善私募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实行私募基金资金托管制度;规范运用投资组合;规范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章程和协议;适度控制私募基金对财务杠杆的运用;完善私募基金评级体系;加强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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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动向显示:特定对象募集基金或者说是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将写入基金法。草案第四稿有专门一章用于规范“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其中一些条款如“投资人数应当在2人以上50人以下”,“每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额由基金章程或者基金契约规定,但不得低于10万元”,“设立特定基金,应当向国务院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等等。私募基金的出现无疑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基金业和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的又一重大举措,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各方面窨会产生什么影响?推出私募基金我们还要做哪些方面的制度创新工作,这都是在私募基金推出前必须解决好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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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超常规发展中,证券投资基金飞速跟进,两年走完了国外发达市场20年的发展道路,其中异常活跃的私募基金规模已达l万多亿元,与公募基金的规模相差无几。使这部分基金的发行、运作、赎回、信息披露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们称之为"阳光化",而不是处于灰色状态的过程。私募基金阳光化,对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完善市场监管、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保证即将上市的股指期货的正常运行,以及营造和谐资本市场,有效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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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有关私募基金规范化、合法化、公开化的工作也已摆上了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要议事日程,在不久前举办的“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前景“研讨会上,许多专家和业内人士纷纷指出我国应积极稳妥地发展私募基金,而随着私募基金不断步入合法化、规范化、公开化的良性轨道,它将对国内的资产管理业、基金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带来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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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公司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专业化的管理来帮助被投资企业提升价值、改善内控,并且在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以并购、管理层收购、出售持股和上市的方式获利。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私募股权的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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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公司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专业化的管理来帮助被投资企业提升价值、改善内控,并且在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以并购、管理层收购、出售持股和上市的方式获利。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私募股权的基金,其退出方式主要集中在与资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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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在近年来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并由于其特有的优越性,对市场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私募基金仍然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亟需通过监管把它纳入到正式市场体系中去,使其实现“阳光化”。本文分析了私募基金存在的必然性,并从政府监管和基金自律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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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现今世界金融资本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重要的加速器。私募基金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性,但私募基金也存在着管理者、投资者内幕交易,非法牟利、破坏市场等道德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原始制度限制可能造成私募基金行业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再加上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没有完备的法律监督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存在着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有必要建立一套与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监管法律体系,消除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法律困境,促进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