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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删去执照中的“实收资本”,并把原来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相应条款也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其他没有了法定出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注册资本管理了多年,现在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了,变化很大。今后如何管理公司注册资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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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传统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取强制干预的法律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干扰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有鉴于此,上个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运动,放松了对公司资本的管制,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规定非常严格。它不仅规定了很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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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之一:人们认为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很可能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名义资本或者出现“一元钱”公司,岂不是容易出现“皮包公司”?岂不是更容易引发公司欺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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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需要遵循的重要制度.随着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修正案(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的实施,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也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这是我国自1993年颁布《公司法》以来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规定的一次重大的改革.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已经随着新《公司法》2014年的施行而实施了.文章采用新旧制度对比的方法,分析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涉及的主要内容、法律意义、影响及其改革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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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严格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法定资本制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定资本制的弊端也逐步显现,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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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应当保持与社会实践的有机统一。随着日益全球化的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创新的金融制度,在这种背景之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利于与国际接轨的较为公平合理、科学明晰、开放自治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凸显地尤为重要。本文拟从我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弊端为切入点,以此探讨我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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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十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本次修改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2014年三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做了较大的变动。文章通过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解读,探索对其公司信用的影响以及在资本制度改革下如何维护公司的信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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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最低注册资本有着严格的规定,认为在资本信用制度下,可以保护交易安全。但是近年来的经济案件表明,资本信用的神话已经破灭,最低注册资本不但不能够有效的保护交易安全,而且自身还存在诸多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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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最低注册资本有着严格的规定,认为在资本信用制度下,可以保护交易安全。但是近年来的经济案件表明,资本信用的神话已经破灭,最低注册资本不但不能够有效的保护交易安全,而且自身还存在诸多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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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现代化》2015,(13)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主要体现在公司的力量上,因此我国政府极力地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公司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建国之后实行了很长时间的计划经济,然后才逐步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经历很长的从低到高的过程,商法的发展历史也一度中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重新建立和完善但,分别是在1993年和2005年,这两次公司法的修改特别是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修改都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市场经济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意识的树立,为了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国务院于2013年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一步改革,极大地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标准,从而有利于市场主发挥更大的自主作用。新一轮的改革已经开启,未来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和相关的配套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对新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社会与经济问题的探讨,希望对我国公司法律的发展贡献一点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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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最新修改稿,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实现了“双降”,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从现在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10万元降低为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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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且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活跃的投资需求,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此做出了较大的修改,主要体现为数额大幅降低,且允许分期缴纳。本文通过对新旧《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比较,分析这一修订的利弊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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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公司法修改表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体系已完全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等改革措施实行后,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经营能力将完全由企业的资产信用体现。为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为此,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期建立资产信用的公示平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