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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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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欣蓓 《现代商业》2014,(3):240-241
本文根据"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经济业务的变化,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会计核算做粗浅探讨,旨在帮助企业会计人员做好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  相似文献   

2.
李扬 《中国市场》2012,(52):120-123
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企业销售额与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虽然国际上也有很多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但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现状与现代增值税的优点不相符合,导致纳税人税负不公,征管效率偏低。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的改革在现阶段与"营改增"一样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3.
"营改增"就是将原来部分的营业税纳税项目调整为增值税纳税项目。对于某些行业来说,"营改增"的实行有效较低了企业重复纳税情况的发生。如今,我国已将营改增的试点省份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营改增"改革中来。本文针对物流企业"营改增"问题展开讨论,望对我国物流企业的营改增改革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全面营改增的完成,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对外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如何准确核算增值税是企业财务人员的一项日常工作。但是在实务中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销售、购进等日常经营业务的增值税账务处理都比较熟练,但是对于月末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大部分财务人员并未意识到其重要性而往往忽略了这一账务处理,从而导致在实务中大部分公司都存在着相同或者类似的问题,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专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转出"等余额都非常大。大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期末增值税的结转处理并不清楚,不知道该科目要进行结转,因此导致"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等专项余额一直累计下来,并且大部分的财务人员对于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不进行处理的利害关系并不清楚,因此本文分别从政策依据、核算建议两个方面采用案例分析法来说明期末增值税处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相似文献   

5.
周倩 《商业科技》2014,(18):155-15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货物劳务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发展与推进。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业,是本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行业。本文将研究对象定位于文化创意服务业,重点研究“营改增”对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的税负及经营策略方面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6.
潘文轩 《商业研究》2013,(1):145-150
由于"营改增"对服务业企业税负的影响具有双重效应,部分试点企业税负不减反增并非反常现象,适用增值税税率过高、企业中间投入比率偏低、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改革试点范围有限、获得增值税发票困难是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作为一种局部性的矛盾,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现象及其负面影响切忌夸大,也不应单纯以企业税负变化作为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标准。应对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问题,当务之急是实施过渡性的财政补贴政策与解决增值税发票获取上的技术难题。从长期看,适时扩大"营改增"范围、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与结构是关键举措。  相似文献   

7.
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国企业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企业选择意愿、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其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分别如下: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  相似文献   

8.
潘文轩 《财贸研究》2013,24(1):95-100
理论分析与现实考察表明:由于"营改增"对服务业企业税负的影响具有双重效应,部分试点企业税负"不减反增"并非反常现象。适用增值税税率过高、企业中间投入比率偏低、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改革试点范围有限、获得增值税发票困难是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作为一种局部性的矛盾,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现象及其负面影响切忌夸大,也不应单纯以企业税负变化作为评价"营改增"成效的标准。应对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问题,当务之急是实施过渡性的财政补贴政策与解决增值税发票获取上的技术难题;而从长期看,适时扩大"营改增"范围及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与结构是关键举措。  相似文献   

9.
<正>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2012年4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2〕38号文件印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  相似文献   

10.
2012年8月1日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将由上海市扩大至北京、江苏等8省(直辖市),为使试点地区相关试点企业财会人员在实务操作中能准确理解和执行财政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本文就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有关特殊会计处理作粗浅介绍,以期能够对试点企业财会人员在进行"营改增"特殊业务处理时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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