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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不但具有人格价值,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利用也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数据驱动创新被视为国家经济增长的一种新源泉。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则承载着国家安全、数字经济发展、权利保护等重要价值。基于此,针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我国十分重视,均制定了一系列规则,然而因为立法不足、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渐渐也出现了各种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界定与分类、“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力度较差、信息控制者被施加过重的注意义务、出境评估要素中“数量”标准缺乏科学性几个方面。由于部分国家在数据规制领域起步较早,经验相对丰富,应当在分析研究国际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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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喜波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1,(7Z):238-239
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无法全面规制网络购物出现的问题,因此,应从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加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建立网上购物无因退货法律制度、规制网络虚假广告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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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22,(1):31-41
我国在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将"可识别性"确立为个人信息的识别标准,并在个人信息的规制方面借鉴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直接识别个人信息与间接识别个人信息一体适用了较高标准。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间接识别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外延作出明确阐释,从而给相关立法的适用带来了较大障碍,其成因在于法院相关认知能力的不足、既有信息处理秩序的限制与我国传统价值观念的制约。今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从间接识别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两个层面,对间接识别个人信息的识别与规制机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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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个人信息遭遇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利用和篡改从而危及公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日渐成为一个法律问题。本文首先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管理者的义务作了概述。其次分析了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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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与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和性质,是制定科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前提.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着眼于问题和目的的独立部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既调整私的关系,也调整公的关系,是公私混合的领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既包括私人生活中的权利,也包括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属于权利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采用制定法形式,它的公法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其私法规范也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不容当事人任意创设与变更,因此又属于强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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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成为网络用户大国,信息社会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正因如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非法利用、非法交易,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现状及被侵害的表现,并探讨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建议及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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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导致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通过法定权利形式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势在必行。个人信息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权利,主要有决定权、保密权、查阅权、更正权、封存权、删除权和收益权等权益;而就其内容和特征而言,可认为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通过借鉴欧盟和美国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经验,我国应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个人信息权法律体系,实施行业自律体制,从而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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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实名制的试行使信息保护问题再次引发热议,个人信息的公开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另一方面也会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造成损害。个人信息权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具体包括决定是否提供本人的个人信息、请求信息保密、请求更正、删除或者停止使用有关个人的信息、请求信息报酬、获得救济等各项权利,有着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尚未健全,公众对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及信息保护制度的相关细节普遍缺乏深入的了解,保护意识不强,因而需要特别立法予以确认与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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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全球已经走向了信息化的道路,在人们的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的行为。在大部分领域中个人信息是受到保护的,但也不排除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现阶段我国逐渐出现了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这不仅使公民的隐私权遭到了侵犯,而且公民的财产和个人安全也受到了威胁。所以必须不断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机制,使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杜绝在萌芽状态。本文主要对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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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被誉为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成为极具价值的资源.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个人信息具有备了数字化的特征,这一特征使它既能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又能让商业机构有针对性的进行产品宣传与销售,提高经济效益.个人信息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资源,在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是正如事物都有正反发展的可能性一样,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是与日俱增,不法行为组织、个人随意收集、加工、流转他人个人信息引发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危机,这就给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个人信息保护己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组织关注的焦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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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涉及到规范公权机构和规制私人部门两个方面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属于后一方面,并且是其中最主要的内容。从这些规定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来看,《消保法》框架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仅具备消费者"权利宣誓"以及对经营者自律进行引导的的意义。然而具体到针对"直销"行为规定的所谓"下游控制"措施,《消保法》的规定则是可以在现有理论研究水平的支持下得到实施的。当然这需要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以及守法条件的具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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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47)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非传统领域的安全问题愈发变得严重。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和开放性,再加上一些技术性手段的运用,破坏网络的安全的相关技术措施,令社会公民的个人隐私问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甚至会造成对其权益及其严重的损害。如何实现对于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涉及到不同部门法的综合运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遭泄露后,往往直接导致的是如人身的侵害、财产的损失等问题,仅仅依靠民法、行政法进行规制,不足以达到惩治和预防的效果,因此关于完善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信息保护立法,实现对于其的民事、刑事立体的法律保护,是亟需解决的立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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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萍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26-31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与不正当使用也日渐增多,损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的法律维护仅限于一些法律法规的零散规定,对个人信息权的规定并不明确。面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行为,建立个人信息法律维护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维护,除了考虑个人信息人格权益民事责任的承担,还需要注意刑事、行政责任的法律维护,从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维护个人信息利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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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是数字化的个人信息,具有全局性、长期有效性、归属唯一性、处理无痕性。"互联网+"时代,政府对网络数据监管的失控,致使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个人信息的泄漏小则引发个人经济方面的损失,生活状态透明而失控,大则将危及国家安全。政府对数据隐私保护的规制建设是"互联网+"战略实施中出现的新型权利性法律问题,是社会转型亟待解决的问题。数字化数据的所有权、信息隐私权边界的界定是数据流通与分析、个人隐私保护首要明确的内容,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两大空白。针对我国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现状,剖析了隐私保护的本质,提出融入追溯机制、政府监管的规制建设方案,以保障个体的人格属性完整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