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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货物买卖的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一旦  相似文献   

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以跟单信用证付款。根据信用证的规定 ,卖方必须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如果卖方提示的单据和信用证相符 ,银行必须付款 ,银行的付款义务是绝对的。银行接受单据后 ,买方对于和开证指示相符的单据也必须接受并向银行进行偿付。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不影响买方在合同中的权利 ,如买方未收到货物或货物存在品质瑕疵 ,买方可以向卖方提起违反合同诉讼 ,即买方可行使其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如经过检验发现其与合同的要求不符 ,买方并不丧失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如果…  相似文献   

3.
货物的特定化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会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要影响。从实际情况看,货物的特定化对买卖双方权利的影响是不同的。本文根据美国法,分别从买方和卖方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分析了货物特定化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了国际贸易中卖方应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中国学界尚未对其进行深入探讨。结合该公约第42条的规定,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提出并论述了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前提,即"第三方对货物基于知识产权而拥有权利和要求"、"第三方提出的权利和要求仅限于特定的国家"和"卖方知情"。在"买方知情"和"遵从买方指示"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卖方担保责任。中国企业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加入"由买方承担查询义务"的合同条款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的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基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制度,具有正当性。根据此规定,买方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然而,若要求卖方对第三方提出的一切知识产权权利主张都承担责任,则有悖于买卖双方利益平衡的宗旨。  相似文献   

6.
货物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除了要按照合同将约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外,还有义务将与货物有关的货运单据(主要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移交买方。  相似文献   

7.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部分第二章对卖方的义务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该章包括以下三节:第一节规定卖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第二节规定卖方有义务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第三节规定卖方违反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能采取的各种补救方法。公约第二章第30条首先对卖方的基本义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项:(1)交付货物;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合同项下的货物会面临各种风险,也可能因风险的发生而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风险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即使货物因风险遭受到损失,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如果风险尚未转移至买方,而货物因风险遭受到损失且不能交货,那么不仅买方没有付款义务,而且卖方还要因不能交货而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卖方能证明这种违约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相似文献   

9.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出口国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进口国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在转口贸易中,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转售国(实际进口国)第三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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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的提前转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因买方过失不能按时交货是屡见不鲜的,在约定的交货期届满后,货物发生损失或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往往会发生纠纷。本文试图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1.
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卖方接收到买方通过开证行所开立出来的信用证后,即应对该信用证进行审查,以便确定是否与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相符,是否存在难以办到的"软条款".如果存在,则应当立即联系买方要求其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以便为最终安全及时获得信用证与合同项下款项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约定条件把货物交与买方,所以,有关卖方交货的条款也是出口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最重要的是交货地点与交货方式,一般情况下,这是由合同所使用的价格术语决定的。例如,在C.I.F.合同下,卖方在装运港船上履行交货,是凭单履行交货,即象征性交货;在Ex-Ship合同下,卖方的交货地点在目的港,卖方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是实际交货。签订出口合同时,买卖双方只要约定好使用什么术语,就可依照该术语的通常惯例,推定卖方履行交货的地点和方式,构成合同的默示条件。因此,一般出  相似文献   

13.
<正> 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特征在于货物的进出国境。一般来说,卖方对其义务的履行是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的“特征性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也就是说,卖方的履行最能反映国际货物买卖契约的双务契约特性。例如,在当事人的契约中缺少明示法律选择时,就常以卖方营业所所在地为连结点确定适用于契约的法律。所以,卖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的地位相当重要,卖方的责任也相对较重。纵观各国的贸易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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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 2000》在涉及海运的C组贸易术语下,货物交付有三个阶段:装船时的暂时交付、交单(以提单为主)时的象征性交付和将实际货物交付给买方时的完全交付.在上述的不同阶段,由于卖方或者是承运人的过失或责任所引起的货物交付延迟(或迟延),时常会导致货物未能及时交付给买方的情况发生.在交付延迟发生时,对卖方延迟交货还是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加以清晰地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典型国际货物买卖贸易,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中心的。因此,货权的归属便成了一个关系到买卖双方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谁拥有货权,谁便占有货物,并可以对货物处置。然而,在国际贸易惯例中,比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没有涉及货权转移问题。但是,国际贸易合同又不能不涉及到货权转移的问题,特别是在FOB象征性交货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更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在FOB象征性合同下,卖方的两项基本义务是:交货与交单;相对而言,买方的两项基本义务是:收货与付款。只要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单据符合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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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其对货物的补救是一项重要的补救措施。但是大部分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只是规定了履约期未满时卖方对货物的补救权,只有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履约期满后卖方对货物的补救权。当然为了维护买方的权益,卖方的这种补救权受到了各种限制,主要表现在:卖方原来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不符合合同的交付是可以接受的;卖方应该把补救的意图及时通知给买方。合理的理由可能存在于先前的商业往来、履约过程或者交易惯例以及缔约时的客观环境,补救权则可能包括对货物的调换或修理,而判断补救货物意图的通知是否及时也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具体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是值得我国合同法借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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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FOB船上交货,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早期FOB做法变为CIF/C&F做法是买方希望把运费波动的风险转嫁给卖方来承担。通常货物买卖合同会先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及付运,卖方负责装港和付运似乎更具有可行性。然而,控制货物权利和规避各种风险的原则决定了贸易方式的选择。  相似文献   

18.
解除合同(cancel the contract),通常亦称为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失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解除合同是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违约时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方法。解除合同,即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是,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这种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本文拟结合以下一则出口女式衬衣案例,着重对《公约》有关买方解除合同权利的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9.
在介绍中国某公司一笔货物进口业务实例基础上,本文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析了案例中买方损害赔偿要求的合理性问题。分析结果认为:第一,在卖方未能向买方提供开证所需必要信息而使得买方未能开证的情况下,买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第二,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损害赔偿额要求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2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部分第三章对买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第三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第二节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第三节规定买方违反其义务时,卖方可能采取的各种补救方法。公约第三章一开始首先对买方的基本义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根据该章第53条的规定,买方的基本义务是:(1)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款;(2)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收取货物。现按该章的有关规定对买方的义务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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