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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前,由于我国《刑法》立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轻刑化,大众往往对危险驾驶行为在法律上的处罚没有忌惮,众多醉酒驾而引发伤亡的事故逐渐见诸报端。在众多危险驾驶行为案件的频频出现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涵盖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模式的危险驾驶罪,极大程度的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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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犯罪之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恶性危险驾驶犯罪频发,而对该类案件的定性在实践中比较困难。文章认为应当具体分析危险驾驶犯罪的主观方面,并以此为基础在现行刑法内定罪处罚,不宜盲目效仿国外立法制定新的罪名。对于危险驾驶犯罪的刑法规制。一般情形下的危险驾驶犯罪可以依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在立法上需要对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予以修补;对于特殊情形下的危险驾驶犯罪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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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人勇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33-36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将危险驾驶入刑,其中醉酒驾驶是危险驾驶的表现形式之一。这说明,立法者已采取了刑罚预防的方式来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然而,醉酒驾驶犯罪自身的行为特征决定了情境预防在预防此类犯罪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司法实践中,只有借鉴情境预防的相关理论,引入情境预防的相关措施,才能更好地预防醉酒驾驶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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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交通方式多样化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逐年增长,因危险驾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为了更好地保护 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把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有力的助推了交通秩序合法性的发展。论文通过对危险驾 驶进行分析,探讨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制问题与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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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力的法律武器新刑法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加大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打击力度。新刑法所称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和市场秩序的行为。与原来的刑法规范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体上有以下一些:①原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罪名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现章名改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原分则第三章下不设节,现章下设八节。②罪名大量增加。首先,为了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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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阳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2,(6):190-190,209
通过对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三个实践案例,全面剖析三罪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行后的争议焦点,我们应当深刻理解三罪的主观方面理论,并正确运用于司法实践。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严刑峻法面前,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一些问题,笔者试做以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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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为了更有力地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我国在1997年的新刑法中专门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希望通过以刑法惩罚的手段来打击相关的经济犯罪,同时能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只有正确地理解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然而该罪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和争议,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比国外的相关司法实践和立法规定,运用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该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一些良好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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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为了更有力地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我国在1997年的新刑法中专门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希望通过以刑法惩罚的手段来打击相关的经济犯罪,同时能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只有正确地理解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然而该罪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和争议,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比国外的相关司法实践和立法规定,运用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该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一些良好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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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项罪名被列入刑法规范的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存在模糊之处.本文在对传销行为的形式和实质内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探讨了传销行为、传销活动罪中的组织行为和领导行为,并对条文中"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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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目前常见多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对于有效打击、预防挪用公款罪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和特定款物,对于非特定公物也应该与公款同等对待作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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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彪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82-89
现行刑法第306条——判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根据在于,该罪行具有侵害国家司法作用的高度危险。由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作用,决定了该罪行应当从重处罚。引诱行为的实质内容在于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而不在于引诱的具体行为方式,即使是诱导式询问的某些特别类型也存在构成刑法第306条罪行的余地。刑法第306条与第307条是特别犯与一般犯的关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藏匿、隐避证人的,属于本罪的毁灭证据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明知是他人伪造、变追的证据而使用的,应当属于本罪的伪造证据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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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阳 《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2012,(6):247-247,267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全新的罪名首次被列入我国刑事立法并应用于司法实践。"醉驾入刑"后,大大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严刑峻法面前,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一些问题,笔者试做以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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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谦抑性是一种原则和精神,体现了“慎刑”的思想,要求刑法对社会生活的介入必须谨慎。近年来,醉驾行为泛滥,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交通事故,对公众的生命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社会各界对醉驾行为是否一律入罪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本文将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出发,认为醉驾行为不应该一律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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