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2.
3.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公诉案件的和解做出了规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大进步。此前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自诉案件的和解程序而没有规定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新刑诉法对于公诉案件的和解所使用的条件、范围进行了限定,为我国办案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程序提供了指导,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制度条件、法律后果等规定略显模糊,导致适用时出现歧义,因而也有待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进行具体阐述。本文将具体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规定的意义以及不足,提出了自己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4.
现阶段,检查机关职务犯罪的侦察措施单一,侦察权力配置不够充分,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为此,要以确定性规范规定检查机关的强制取证权,以非确定性规范规定检查机关能够直接行使技术侦察权和秘密侦察权,以确定性规范规定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初查权,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察中的证人制度。 相似文献
5.
6.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与修改,标志着我国技术侦查步入了法治轨道。分析了影响我国技术侦查措施法治化进程发展的因素,提出促进技术侦查措施侦查实践运用的几点思考和建议,力图加快推进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制化进程,提高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效率,更好的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8.
9.
在《刑事诉讼法》未做相应修改的情况下,就新《律师法》对侦查工作产生的影响还应理性看待。事实上,新《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行使辩护权仍然面临重重困难,法律规定的权利还是存在被架空的危险。就《律师法》的修改对侦查工作的影响进行较为详尽的研究,探求未来侦查工作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0.
新刑诉法的颁布无疑是诉讼法学界的一大盛事,而本次修法中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当是其中极其亮眼的一笔。立法重要,司法更为重要,当前形势下,如何能够更好的将技术侦查贯彻于司法实践中,应当是法学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应当分别从程序,监督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基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93条的规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要改变工作思想理念;要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审查主体,在启动程序、审查期限、方式、内容和标准方面加以详细规范,制度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新刑事诉讼法中该程序的顺利,更好的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刑事司法精神。 相似文献
12.
对我国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侦查监督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公安机关手中。强制措施都会不同程度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了保障人权,防止强制措施的滥用,有必要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权,当然也包括对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权。但是我国现行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侦查监督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其原因有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等。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我国实际,加强和完善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3.
14.
《刑法修正案(八)》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社区矫正制度首次写入我国刑法,新规定给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挑战,本文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等方面探讨检察机关应该如何充分发挥自身法律监督职能为社区矫正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5.
16.
2012年8月底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中新增专节规定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对于司法实践中做好人民调解协议与法律衔接,增强调解协议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当事人在诉讼外提供了另一条可靠地纠纷解决途径。然而,该项规定在协议存在瑕疵时的当事人权利救济、第三人权利的救济等方面依然有可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7.
在刑事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承担的是公诉职能,兼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在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承担的是何种职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形成了公诉职能说、法律监督职能说、兼具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说等各种不同的理论观点。2012年3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程序"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但亦没有以明确的条文来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的职能。本文试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入题,结合刑事二审的主要职能是对一审判决的评价以及《刑事诉讼法》已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中具有补充侦查职权的规定,提出笔者的中心观点,即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的职能应以法律监督职能为主,以公诉职能为辅。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要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其前提必须查清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而这一任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由侦查主体完成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可以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分别由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行使侦查权。这些主体在权力配置上,将侦查权依案件性质进行平面分配,这种配置方式集中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总体原则。另外,我国民间出现的私人侦探或民间调查员的定性及其在我国合法化的问题也是目前讨论的一个热点。这些私人侦探们大都以跟踪、偷拍、偷摄、窃听、查账等种种方式,为委托方服务。这些调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与侦查权是交叉的,甚至有人认为他们行使的就是一种侦查权,也是我国的实质上的侦查主体。实践中我国侦查主体的设置及权利的分配,产生了一系... 相似文献
19.
20.
孟传香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43-47
强制性侦查措施涉及到公民人身、财产、隐私等多项宪法性权利。我国目前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采取,是由公安机关自身按照完全的行政运作模式进行的,而外在监督不可或缺。但目前我国对公安机关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存在着监督内容和范围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侧重于事后监督、无统一的监督标准、监督的效力不强、监督救济程序缺位等问题。因此,应从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标准、监督程序、司法救济以及法律后果方面,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以利于实现私权的保障和公权的制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