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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规定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犯此罪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大量民营企业,私人企业,外资企业的出现,使单位犯罪的情况不断增加,这样一来,贷款诈骗罪将单位犯罪排除在外,显然是越来越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遗憾的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将贷款诈骗罪加入单位犯罪。本文仅就“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作浅显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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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20,(1):74-89
现行《刑法》是将"保护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选择性"要件,改变了之前"必备性"要件的地位。依据刑法理论的解释以及"扫黑"的现实需要,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作为"保护伞"成立的主体。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保护伞的结合主要有四种模式,具体分类对实现"打准打实"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在审理"扫黑打伞"刑事案件中,应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徇私枉法罪发生竞合时,应根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认定具体的犯罪。而四种模式中的罪数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不同模式的行为分别进行认定。此外,通过解释刑法总则、分则之间关系,否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罚适用中存在"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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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保护是维护金融秩序安全的最后屏障。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对滥用银行贷款等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是增设骗损金融机构信用罪的立法初衷。认识并正确适用该罪的关键在于把握其与刑法所规定的金融诈骗各罪的主观方面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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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发展深入之际,经济犯罪非常突出.本文作者试图从保险诈骗的主观方面着手,以保险诈骗罪的主观要素"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论述中心,从而主张认定保险诈骗罪必须坚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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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公共场所的提法,而其具体指向则不明确.在一些犯罪中,公共场所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对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对于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公共场所的概念,以及分则那些条款中的公共场所是构成要件要素,进行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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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社会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变革中,为适应惩治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而规定的一种新罪.本罪自开始设立以来,至今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颇多非议,该罪成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中最具有争议性的罪之一.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颇具争议的构成要件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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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万勤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6):34-40
刑法将集资诈骗罪作为普通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予以规定,原本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情形必然符合诈骗罪。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集资诈骗罪的解读不甚严谨,产生了诸多误区。其实,对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不能仅仅根据司法解释而做简单的推定,对“社会公众”的理解也不可望文生义,只有正确解读好本罪中的这两个要素,才能对集资诈骗案件进行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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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我国现行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尚存不小争议。要正确认定本罪,必须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各个要件的准确内涵及各要件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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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该罪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有其合理基础,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好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以及该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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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定罪模式的选择关系到金融刑事立法价值尺度的衡量,因此学界争论较大。有些学者主张采用"抽象的危险构成要件"立法技术,选择行为犯定罪模式;还有学者认为采用预备犯理论更能起到打击新型金融犯罪的效果。本文基于对金融诈骗罪侵害法益的分析,认为本类罪立法应当维持现行的结果犯的定罪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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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仅限于以与申请人不一致的虚假身份证明骗取。要视骗领目的认定骗领行为的罪与非罪。不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骗领的贷记卡并透支使用的,不能按照盗窃罪处理,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