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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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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一个基础性概念。它是在反垄断执法中为了明确界定企业间竞争的界限而使用的一个概念。如何对相关市场进行认定是实施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保障反垄断法有效适用的基本条件之一。而要界定相关市场,就要从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进行三维度的综合认定。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之际,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制定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2.
《商》2015,(15)
反垄断法上,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对判定某个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起着甚为重要的作用,广泛应用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等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中。相关市场范围界定过宽,经营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相反,界定过窄,经营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则相对较高。如何科学、合理的界定经营者集中相关市场,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首要前提。根据我国《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我们从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角度对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界定进行分析,并结合SSNIP分析法,理论上廓清相关市场的界定,促进反垄断法实践的开展。  相似文献   

3.
随着市场集中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互联网行业已经初步显现垄断性特征,但在适用《反垄断法》时却面临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判断、企业行为性质认定等诸多困难。只有完善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反垄断机构建设并处理好反垄断的长远目标与企业做大做强的现实需求之间的关系,才能增强《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中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我国...  相似文献   

4.
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此条对相关市场作了概念上的界定,不难看出,界定相关市场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相关商品(含服务)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似文献   

5.
《商》2015,(41)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08月实施以来,在反垄断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但是,在具体运用该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尤其是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意在探究相关市场的具体界定问题,以期给具体的执法活动以及今后的立法活动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6.
"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新电改方案有望于近期出台。电力市场竞争与监管格局对电力行业相关市场界定有直接影响。本文结合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进展,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并参照国外典型案例分析电力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具体而言,相关商品市场界定要以电改方案实施后各经营主体和各业务形态之间的竞争约束为基础;而由于电力供需需要达到实时平衡,而且传输过程中存在自然或人为的阻塞,相关地域市场则更需要进行个案分析。  相似文献   

7.
张小娟 《华商》2008,(4):49-50
我国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但如何对相关市场进行认定是实施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保障反垄断法有效适用的基本条件之一。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因此,要界定相关市场,就要从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进行三维度的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8.
马存利 《中国市场》2011,(39):153-154
价格卡特尔行为已出现在许多行业中,危害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在界定价格卡特尔的含义、危害基础上,提倡依靠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对价格卡特尔进行打击,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规制价格卡特尔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9.
“腾讯QQ”和“360”之争已广受国人关注,“腾讯QQ”的强制卸载行为更是将此风波推向极致。深层次分析“腾讯QQ”之行为,网络型产品自身的外部性特点使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数字的不可携带性是其滥用支配地位的根源,其强制绑架消费者利益,远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畴,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足以认定其实质上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针对“腾讯QQ”等新兴的网络型产业,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时面临相关市场理论缺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种类受限、市场份额并非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等难题。因此,应完善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型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界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0.
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对反垄断法在银行业的有效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垄断力的判断必须在特定的市场范围内进行考察才有意义,如果相关市场界定不准确,就会对判断经营者的市场份额高低造成影响,直接关系到反垄断法能否适用的问题。相关市场必须根据行业的特点来界定,同时还应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进行修正,特别是在银行业经历较大变革时期。美国在长期的反垄断实践中积累了很多经验,也有很多教训,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的竞争立法中,经营者的认定问题,既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先决条件,也是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键所在.虽然《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界定较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所进步,但在经营者主体资格、行为性质、独立地位等的认定上仍然欠缺明确的标准.因此,本文认为,必须科学界定经营者,扩展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灵活性与实用性,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12.
垄断价格是市场势力滥用的表现,受到德国及欧盟其他国家等反垄断法的普遍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对此也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但是,我国垄断价格规制在成本认定、理论准备等方面受到诸多因素制约。我国反垄断实务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和法律实践,正确理解反垄断法规制垄断价格的立法初衷,合理界定执法边界,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准确定位自身的功能,促进市场机制合理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3.
王宁  于晓东 《商业科技》2014,(16):198-198
随着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槌的敲响,历时三年的3Q大战最终以360败诉而宣告结束。但由于该案涉及互联网环境下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吸引了多方的关注与讨论。该判决对于中国反垄断司法实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有助于推动互联网朝着创新、开放的方向发展,推动了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的专业性实践。笔者主要针对反垄断法中关于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致力于通过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为我国互联网经济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提供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钮杨 《中国电子商务》2012,(19):227-227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其适用主体统一以“经营者”为称谓。本文通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到《反垄断法》的立法、司法、执法的历史发展,研究我国关于经营者界定问题的现状,并通过对我国的各种竞争政策等的分析,论述造成目前经营者界定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对经营者范围的界定标准进行具体规制的意义和建议。  相似文献   

15.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经营者集中是现代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三、四章分别对其作出了规定。其中,《反垄断法》第三章明确禁止七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行为,前提是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只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两个条款。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如计算市场份额、认定进入壁垒等,《反垄断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总局制定  相似文献   

16.
《反垄断法》设立专章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是我国首创,但从《反垄断法》的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如人意,以至民间戏称《反垄断法》为“无牙老虎”。本文从现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行政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研究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混合型行政垄断行为的特殊性,以期提出一些完善《反垄断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刘俊廷 《商》2014,(16):175-175
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发展以及政府相关职能的转变,我国旅游行业协会在旅游业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是如今旅游行业协会却经常被利用作为旅行社限制竞争的工具。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来规制我国的行业协会的行为,并进一步制定了《旅游法》和相关执法体系,以促使和改善行业协会在旅游业中的作用,但是在具体时间过程中,仍然有大量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存在,若要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和《旅游法》对旅游行业协会的规制,还需要相关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前,与反垄断相关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部门法中,其中尤以《价格法》对价格垄断的规定比较系统。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后,《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在价格垄断行为规制方面产生了法律竞合问题。反垄断执法部门如何正确合理地选择适用《价格法》或《反垄断法》,是当前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一、《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通常由事实规范与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不同法条的事实规范适用于同一具体事实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即可称为法律规范的竞  相似文献   

19.
《工商行政管理》2009,(14):59-5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传统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进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上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容的违法认定标准,仅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使经营者当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乃至处罚的对象。第三章的核心在于“滥用”二字,即只有经营者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滥用”,  相似文献   

20.
《工商行政管理》2009,(8):13-15
1、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是什么? 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通常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各国反垄断法都将其作为基本内容加以规定,我国《反垄断法》亦不例外。我国《反垄断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不仅如此,我国《反垄断法》还对三种行为以专章形式分别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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