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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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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因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本文在对再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阐述的基础上,对再保险合同的分出、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对保险合同解除有重要影响和作用。我国目前保险法中仅规定投保人享有对投保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角度出发,分析其在保险合同中的不同地位和影响,结合学者的不同观点和国外立法例进行投保方之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重构探讨。投保人任意解除权有必要保留,同时应加强被保险人对合同的控制,区分"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和"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两种情况。前者赋予被保险人知情权和替代权,后者参照国外立法可以赋予被保险人"撤销同意"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无解除合同的权利,且无须设置受益人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保险业的特点,使得保险合同趋于定型化、技术化、标准化。这必然使得保险条款中存在大量的保险用语,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但同时,保险合同又是附和合同,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保险条款,而不能对其内容进行修改。这将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会起到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4.
保险经营是一种商业性行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这必然要求合同利益在合同主体双方之间实现均衡。强制投保、强制承保很可能导致利益的天平向投保人或保险人的某一方倾斜。对于一般的险种,保险公司的承保人员在获取和评价承保信息  相似文献   

5.
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是保险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我国《保险法》对其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反思,并借鉴日本商法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罗世瑞 《商场现代化》2008,(15):325-326
监管财务再保险的关键,是对财务再保险合同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进行界定。通过对比国际上的做法,建议我国采用以下界定标准:只有符合"保险人有显著的时间风险或核保风险的移转"和"再保险人有遭受显著亏损的合理可能性"两个要件,财务再保险才能被认定为再保险合同。而且不论财务再保险合同在性质上是否已经属于再保险,保险监管者都应作出信息披露、特别准备金提取等额外的监管要求,以降低此类交易的风险。  相似文献   

7.
案情简介 南方某服装进出日公司T公司于2002年10~12月间先后向美国某贸易公司P公司出口儿童服装,累计出运金额40万美元。应付款日后,P公司未依照贸易合同的规定向T公司支付货款。在T公司的一再敦促下,P公司陆续支付了约15万美元的货款,其后便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导致T公司25万美元的货款无法收回。由于T公司此前曾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出现拖欠后,T公司随即依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通报了可能损失,并委托保险人向P公司追讨欠款。  相似文献   

8.
潘萍  朱福娟 《商场现代化》2006,(20):243-244
近年来,因汽车消费贷款风险暴露而导致的银行、保险公司及借款人之间的法律诉讼案件大量发生。其中,司法部门对保证保险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即认为该类合同是保证合同还是保险合同,对其判定责任适用法律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具体诉讼实践中,商业银行可视诉讼对象不同,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采取直接起诉保险人和起诉借款人连带保险人两种方式,同时,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众多的免责条款也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剖析以正确主张自身权益。  相似文献   

9.
孙延旗 《北方经贸》2000,(2):256-257
一、完善保险监管是当务之急 一般而言,保险监管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保险费率、准备金、资产结构等方面的管理,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第二,保险监管能保证保险合同的公正性.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投保人一般只有选择投保与否的权力,而且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很难了解保险人的专业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很难了解保险人的实际征管状况.  相似文献   

10.
<正> 企业财产保险主要是指以企业及其他法人团体财产为保险对象的火灾保险,"企业财产险"是这类保险的通称。企业财产险包括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机器损坏保险等险种。和其他保险险种一样,企业财产险的几个险种都规定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由除外责任(在我国保险条款中称之为责任免除)范围中的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确定保险财产发生损害的原因在保险理赔中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1.
李浩 《现代商贸工业》2008,20(7):209-210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引起的赔付支出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对于保险与再保险业务核算的处理,部分从业人员了解不甚详细。根据自己对新准则的理解,对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2.
石红伟 《商场现代化》2007,(21):187-188
说明义务是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基本义务。我国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制过于粗疏,应当针对一般条款和免责条款,分别适用询问回答规则和主动说明规则;应当引入提醒规则和冷静观察期规则;应当对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杨欢 《商》2012,(12):108+104
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受益人的概念只出现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依法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指定。此种制度规定看似合理,但却是以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为前提,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做到尊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自治,不利于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在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对受益人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保险利益原则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保险利益,又可以称为是可保利益.如果当保险利益不再存在了,投保人所获得的利益即为非法的,作为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保障便不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的作用是保障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法定条件,当事人不得协商变更.保险主要分为人身和财产两种.  相似文献   

15.
FOB与CIF术语下保险的"二维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货运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对合同标的物所的保险责任都有一定的保险期限.现今各国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惯例,在FOB与CIF术语下,保险责任期限通常都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W/W条款规定了被保险货物的运送空间或区段,而被保险货物责任起讫时间还受到保险利益和保险合同等因素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借款合同保证保险的基本做法是: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向银行借款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凡申请投保本保险的被保证人,应先将其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向保险人足额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因被保证人倒闭或经法院宣告破产,银行贷款无法收回时,由保险人负责偿还被保证人所欠银行的贷款本金;保险期限自企业取得贷款之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贷款转期或换据另外投保手续:被保证人和权利人必须遵守<借款合同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被保证人必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被保证人必须接受保险人对贷款的投向和运用的监督、检查,并按月项保险人提供计划、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等等.  相似文献   

17.
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标的情况的变化将影响缔约之初所承保的危险状况。相对人负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据此可对危险增加的事实作出新的估量,以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进行辨析,对于深入探讨其合理性具有重要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18.
郭洋 《消费导刊》2009,(6):142-142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组成部分,我国保险法在告知义务主体应扩大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续约或变更时,告知义务应作出规定,另外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主观方面应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以及应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市场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9.
航区限制划分的根本依据在于风险等级的不同,船舶违反航区限制实质上是风险的变更,可能触发保证条款或保险合同约定解除条款、免责条款从而影响船舶保险责任的承担。中国现行法律和裁判观点借鉴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保证条款,倾向于认定违反保证之时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但是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保证制度作出重大变革,以保险责任暂时中止取代合同自动解除,过于复杂的规则增加了违反保证后果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20.
董静 《中国电子商务》2012,(12):196-196
保险合同纠纷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是,对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怎样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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