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保险公司未赔偿的部分”和“惩罚性赔偿”均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因而也就不属于代位求偿权范畴.在运输合同预先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情况下,承运人驾驶员因为过错导致保险标的损失,被保险人得依《侵权责任法》规定请求侵权赔偿,亦即保险公司赔偿后得以驾驶员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侵权赔偿责任为由代位求偿.  相似文献   

2.
为积极面对由于互联网技术与电子支付发展带来的市场结构与交易方式的变化,德国支付服务法改革确立了以优待用户为导向的非授权支付责任分担规则.该经验立足于《德国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也平衡了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的利益.此做法与中国新近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通过推进法定数字货币,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导向吻合,值得中国借鉴.针对支付账户型第三方支付,支付机构与付款人间存在电子货币发行关系,以及基于支付委托合同的资金关系、基于支付委托合同的托收关系.在非授权支付中,支付账户型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严格责任向用户先行偿还资金,再根据用户是否存在过错,"反向"主张违反附随义务的损害赔偿.支付账户型支付机构应获得法定追偿,向其他支付机构及加害人追偿.《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7条主张支付机构与付款人间成立电子货币的消费保管合同,该规定与《民法典》、民法原理相悖.为了实现法律体系的协调,前述条文应删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  相似文献   

3.
机动车交通事故之受害者是否属于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范围,直接关系到保险人责任之承担。而我国的"交强险"条例中第三者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本文通过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进行分析,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转化,从而提出第三者范围时间点和第三者范围的新界定。  相似文献   

4.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外,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必须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行使。保险费从本质上说是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风险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的应得利益,原则上不负返还之责。保险金的归属具有专属性。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能优于受益人的受益权。  相似文献   

5.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保险法》和保险条款都规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但在实务中,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过错来厘定保险费率和承担保险责任的。冲突的根源是将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混同。应正确认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根据现状修改相关规定,以保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减少赔偿纠纷,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试驾人为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试车中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依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且不得向试驾人追偿。  相似文献   

7.
保险公司的保险投资业务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将扩大保险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和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收入的增加,将使保险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和获利可以弥补业务上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相似文献   

8.
近期第三人侵害学生人身权事故频发,学校的补充责任再度引发关注.借助侵权法的经济分析工具,在严密论证补充责任的科学内涵、第三人侵权时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基础以及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等问题之后,得出了校方责任保险有助于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立法为电商平台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司法判例中消费者得偿比例极低.通过分析平台的单一连带、单一过错、连带与过错复合责任立法,对照司法实践的做法,会发现立法上对平台的经济法前置义务、可连带及可追偿范围规定不清,在平台责任成立时间上部门法间存在冲突,在认定平台主观明知的标准上,司法解释方案又严重肢解了立法原义.实际上,这是平台在消费关系中负有的经济法义务,被纳入民事归责体系时出现的制度困境.因此,应立足于交易前、损害发生后平台与消费双方间关系的转变,抓住商品服务交易外的信息利益关系,重新梳理并明确平台的法定注意义务,构建外部信息支持机制,优化连带与追偿模式,形成适应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平台责任立法.  相似文献   

10.
再保险合同认定为责任保险合同,再保险人将不具有代位追偿权,会使得加害人获得一定不当得利,这是再保险合同定性为责任保险合同所要付出的制度代价.但从在制度设计上赋予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先诉抗辩权,敦促原保险人尽最大努力向加害人追偿,将使得加害人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从而降低再保险人的风险.  相似文献   

11.
再保险合同认定为责任保险合同,再保险人将不具有代位追偿权,会使得加害人获得一定不当得利,这是再保险合同定性为责任保险合同所要付出的制度代价.但从在制度设计上赋予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先诉抗辩权,敦促原保险人尽最大努力向加害人追偿,将使得加害人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从而降低再保险人的风险.  相似文献   

12.
交强险追偿权不同于《保险法》所设置的代位求偿制度,创设交强险追偿权及强制保险追偿权概念,明确其特别制度与代位求偿等保险基本法律制度之间的分工,实现强制保险制度与相关法律规定、立法理念有效对接,对健全强制保险法律体系和促进强制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宋婧 《大众商务》2010,(16):60-60
保险公司的保险投资业务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将扩大保险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和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收入的增加,将使保险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和获利可以弥补业务上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相似文献   

14.
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存在着诸如其代理人的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后,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等行为。《保险法》称其为表见代理行为,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责任,但公司可以向行为人(代理人)追偿。保险公司应从多方面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尽量减少或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维护相对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表见代理写进新保险法的作用也在于此。  相似文献   

15.
2002年12月10日,某市某汽车贸易公司就赣H06280(2000)型桑塔纳轿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含附加全车盗抢险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将该车转给熊某,熊某再转给胡某,两次均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被保险人。2003年11月7日该车被盗,胡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胡某于2004年12月1日以某汽车贸易公司为原告,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最终因车辆转让未作批改而裁定支持保险公司拒赔。本文全面分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提出了预防措施,给人以警示。  相似文献   

16.
通过对<担保法>第32条关于保证人预先追偿权在我国法律下的含义的分析理解,探讨保证人预先追偿权设立的必要性以及本质.结合我国<破产法>以及最新的<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提出了我国目前保证人预先追偿权在法律保障上仍然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担保法>司法解释》多处条款与《担保法》相抵触,违背了《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和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其效力存在疑问。《<担保法>司法解释》某些条款逻辑不严密,自相矛盾,给司法实践造成混乱,本提出了修改建议。《<担保法>司法解释》对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承担、保证人放弃时间利益后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共同抵押人之间的追偿权、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因意外事件免于适用定金罚则等问题仍未解释清楚或解释不尽合理,尚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程振源 《现代经济》2007,6(5):19-22
本文以完全竞争保险市场为例,探讨费率监管的效应问题。研究表明,从短期看,费率监管使被保险人的福利遭受损失,而保险公司从中获利;从长期来看,费率监管仍然使被保险人的福利遭受损失,但保险公司从中未必能够受益。由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有必要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  相似文献   

19.
本文主要围绕混合共同担保担保责任承担问题、以及担保责任承担之后的内部追偿问题展开。建立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国内外各种学说和立法的对比分析,对混合共同担保的责任顺位以及内部追偿问题进行探讨,并以此为基础论证混合共同担保担保责任承担之后内部是否可以追偿、以及具体追偿规则。  相似文献   

20.
当机动车面临的风险增加时,投保人是否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新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无明文规定。结合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投保人仍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并不免除赔付责任;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对投保人进行追偿;在投保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