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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荣珍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74-78
和解制度是现代各国破产法制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然而我国破产法有关和解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 ,阻碍了和解制度功能的发挥。文章从立法例和和解债权的处理方法两方面进行探讨 ,指出应采用和解分离主义立法 ,并从和解债权的范围、和解程序和救济程序中的处理方法三个角度研究和解债权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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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和商法典中都有相关的规定。2007年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这无疑是破产法的一大进步。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管理人的管理程度起决定作用。新《企业破产法》第25条阐述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可是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则规定得不够系统和详细。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或司法解释研究,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运用法学理论,对我国破产管理人责任制度进行了重新构建,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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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和商法典中都有相关的规定。2007年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这无疑是破产法的一大进步。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管理人的管理程度起决定作用。新《企业破产法》第25条阐述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可是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则规定得不够系统和详细。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或司法解释研究,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运用法学理论,对我国破产管理人责任制度进行了重新构建,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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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学院学报》1998,(1)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确立坚持了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原则,既参考了西方各国破产立法的基本模式,也汲取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成就,因而具有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又有自己的特色。具体地说,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对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各国破产法规定有一般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基本立法模式。我国破产法不实行一般破产主义,而是实行一种狭义的或称之为有限的商人破产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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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自愿破产和自由财产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三个利益支点,被誉为推动自然人破产制度不断前行的三个车轮。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过程中,曾经将自然人破产和免责的问题提上日程,立法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制度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期盼。国外的破产免责制度在破产免责条件、不予免责事由、免责例外以及免责撤销等具体制度上经历了不断公正化、理性化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破产法将来确立该制度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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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撤销权制度。破产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市场经济公正秩序、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本文通过与各国破产撤销权制度进行比较,从破产撤销权的立法基础以及欺诈行为、偏袒性清偿等各种具体可撤销行为的规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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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立法取向,免责对于整个破产制度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破产法》仅对法人做了界定而对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却未加以界定,因此构建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对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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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关于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困难。我们需针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缺陷,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经验对其加以改造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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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巍 《黄石理工学院学报》2004,20(5):54-56
破产申请权的主体问题是破产程序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破产申请权的主体有相应地规定 ,但规定地并不完善。本文主要结合《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对破产申请权主体的有关规定 ,具体分析了各类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相关问题 ,并对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加以阐述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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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西部金融》2009,(10)
本文通过对美日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做法的分析,得出如下启示:首先,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从长远看,我国应将个人破产纳入我国破产法的调整范围;其次,破产法是动态的法.破产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与国情和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制定一定要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择机而为;最后,个人破产立法体例没有固定的模式,破产法立法体例或采用统一立法或分别立法.我国将来可以在保持<企业破产法>稳定的前提下,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和<金融机构破产法>,由这三部法律共同构成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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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丁铭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83-89,97
公司破产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如果对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董事仍然以股东利益为中心,则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公司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和责任,其立法模式包括前端模式、后端模式和全程模式三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和责任,《破产法》对此问题有所规定,但存在较多问题。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我国《破产法》需要在全程模式立法框架指导下,规定企业破产时董事等管理人员因恶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破产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赋予其破产申请义务,明确企业破产时董事等管理人员对债权人负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规定其免责条件,并明确债权人的追责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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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玉明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1,14(3):48-50
中美两国关于企业重整制度的规定在企业整顿的法律规定的完善程度上,破产整顿的国家干预程度上以及立法结构,可操作性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针对差异,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法的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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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华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9):111-112
破产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债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但我国现阶段大量存在的假破产却阻碍了破产法的实施,违背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本文剖析了假破产的成因并探讨遏制假破产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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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首先应从各国破产法价值取向上进行考虑,我国1986年破产法的价值取向重心明显倾向效率价值。2003年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赋予破产管理人以广泛的管理权限的同时,还对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和民事责任事项作了规定,但是一些问题还存有争议。比照发达国家,笔者试从价值取向、破产管理人、机制建构、市场培育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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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Ying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6)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六种可撤销行为,除了条文规定本身存在诸多不足外,在破产撤销行为的规制上,现行破产法尚没有一个较为完备的立法考量。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破产法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原则性条款的规定、临界期限的划分、与其他特别法的衔接以及对与债务人关系密切的人的重视等方面加以完善。此外,还应充分考虑在各种可能情形下的其他可撤销行为,如规定破产管理人对执行行为、转得人行为等的撤销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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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破产的管辖权问题是解决跨境破产的基础。2007年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跨境破产,但是未对管辖权做详细规定。主要的管辖权标准有债务人住所地管辖原则、债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管辖原则、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等。为了实现跨境破产管辖的统一,2002年生效的《欧盟破产程序规则》采用了主要破产程序和附属破产程序相结合的模式,并引入了更为灵活实用的管辖权标准——主要利益中心,为我国跨境破产管辖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