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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产权经济学界存在一种"公地即悲剧"的倾向,试图将所有在"公地"领域发生的悲剧都用公地悲剧理论来解释,人为夸大了公地悲剧理论的适用范围与程度,并得出不恰当的政策建议。公地悲剧理论的适用边界应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限进入式公地,而非开放进入式公地,才是现实中公地的主要形式,它们通常存在各种各样的管理制度,没有先验性的证据表明这类公地必然会导致悲剧;第二,公地悲剧理论将公地使用者高度简化为经济人,而这种假设本身是有争议的;第三,在行为成本未知或完全无意识的状态下,即使是人类行为造成"公地"使用不当的悲剧,也不能用公地悲剧理论来解释;第四,囚徒困境只是公地博弈的一种解,但并不是唯一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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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悲剧是界定不清的模糊产权引起的最严重的激励问题。它表明 ,当许多人都有权使用一项公共资源时 ,就存在过度使用这项资源的激励。本文以浙江永嘉楠溪江的捕鱼权为例说明这一现象。产权最优配置对于解决上述公地悲剧有着重要的意义。现代产权理论提出了配置与效率的关系问题 ,也就是说 ,谁拥有产权是最重要的问题 ,社团产权和个体产权都是解决公地悲剧的途径。社团产权是共同享有的 ,当对一种资源行使权利时 ,并不排斥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样的权利 ,而公共资源也具有使用上的非排他性 ,因此 ,公共资源的产权一般是社团产权的典型。笔者认为将河流的排他性捕鱼权配置给社团比配置给个体更能解决公地悲剧问题。社团产权安排类似于俱乐部的产权制度 ,它是高效率的源泉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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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广禄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9(5):66-69
物权法定主义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架和支撑着整个物权法体系,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物权法最不可动摇的基石之一。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多元化、交易内容的多样化,物权法定主义暴露出了越来越严重的弊端,集中体现在它的封闭性和僵化性,其中枢地位开始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置疑,甚至有人据此提出废除物权法定主义的主张。结合我国现时的客观经济现状和法制环境,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探讨我国坚持物权法定主义的必要性,并针对其弊端综合国内外各种解决办法、学术主张,从而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改良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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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虽然《民法典》第1133条在涵盖《继承法》第16条的基础上,增设第四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使信托出现在《民法典》的条文当中,但纵观全典,其不仅对遗嘱信托与继承法的衔接未继续予以细化规定,而且未在更为基础的物权编、合同编,抑或是总则编对信托进行吸收。因此,我国目前在法律制度上可谓采取了一种将信托作为民事特别法、单行法的立法模式。无法回避的现状是,我国信托法制发展至今,信托的基础理论研究始终未能取得重大突破,尤其在信托财产归属、财产权结构、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解释上仍存较大争议。如何引进信托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共同面临的难题,我国《信托法》已实施20年,信托基础理论的争议始终与实践遭遇的各种法律障碍密切相关。如何构建起能凝聚共识的信托法财产权结构,如何衔接《信托法》与正式颁布的《民法典》,是否需要对我国《信托法》进行更新和完善,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尝试通过对已有信托财产权学说进行分析,并运用所有权权能理论进行探究,最终得出如何在一物一权的前提下理解信托财产权及其独立性的思路,并对信托财产权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冲突提出较为妥善的选择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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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悲剧"理论不仅是许多现代经济学教材的重要内容,而且具有突出的实践指导意义。虽然这一理论的雏形和正式证明在哈丁(1968)之前就已存在,但却长期被学术界所忽视。为了改善这种局面,促进人们获得对"公地悲剧"思想史更加完整的认识,系统梳理与之相关的历史文献,从而清理出这段"尘封"的思想史是很有裨益的。根据时间先后和认识程度递进的顺序,这段思想史可以被归纳为三个并不连续的阶段:古希腊、近代和1968年以前的20世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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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芳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5):49-51
江苏绿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时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提出了在专利法与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之间的临时保护期内,技术方案应如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授权后未经许可继续实施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构成侵权,这又关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法》适用的边界、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衔接问题。因此,要在加强专利保护的背景下,妥善补充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加强权利保护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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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萨维尼提出物权合同的概念以来,存在于物权法领域的争论就从来未停止过,物权变动当中的有因原则或无因原则则是争论的焦点.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物权法>,但是对物权行为人采取了否定的态度.本文通过对有因与无因的分析,对比公示公信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制度价值说明无因性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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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立法直接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具有物权的性质与效力,优先于约定抵押权,但不得对抗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受人及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认定方面宜采相对宽松立场.承包人行使该权利时,应受合同内容是以工程为完成物、工程应属可折价或拍卖性质、履行催告义务等限制,但不受工程是否竣工及交付影响.在权利行使方式上,承包人可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主张其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