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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电子商务的涉税活动使现行税收制度、税收要领需要重新审视。对电子商务征税必将成为各国税政当局的新热点。对电子商务暂时规定不征税也有利于保护和促进这一贸易形式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财产课税仍然是现代税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财产课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制度设计不合理,法规不健全,且课税对象十分有限,税种太少,税基过窄,税负较低;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财产税制,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税基之间交叉重叠、重复征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缺乏完善规范的财产评估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与有关管理部门的协作不够,财产税的征管漏洞较大.改革和完善我国财产课税制度的设想是完善现行的房产税,即扩大税基,改进计税依据,实行内、外企业、个人统一征收;实行统一的土地使用税;将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开征遗产和赠与税,下放财产课税的立法权,调动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3.
电子商务是一新兴事物,自产生伊始,各国均重视有加,基于互联网意味着未来(the Internet isthe future)的理念,各国均将互联网上升到战略高度。因此,对于可能影响世界经济格局的电子商务,各国均是慎之又慎,故对于网上交易是否征税的问题,争论异常激烈。各国也基于自己利益的不同考虑,分别采取不同的态度。建议电子商务免税者有之,认为应该征税者有之。如果决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又出现了如何有效征税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2011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工资薪金的起征点、税率和征收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调整,这些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征税的类别、征税的模式等仍然沿用原来的办法,这使得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进而建立和谐社会的目的难以有效达到。文章从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出发,分析个人所得税制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5.
税收核定是税收确定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目前关于税收核定的概念存在各种观点。对德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收核定与纳税申报、推定课税的关系解析,有助于确定税收核定的概念。税收核定是指相对于纳税申报而言,征税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人的具体纳税义务的一项行政确认行为。  相似文献   

6.
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要以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为纳税依据。在反映支付能力诸因素中,唯有纳税人的收益最具客观代表性。所以,课以所得税在税收制度中最能发挥公平效应,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性。 一般来说,所得税收既能做到横向公平,也能体现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即指纳税条件相同的不同纳税人,其税收负担基本是相同的。纵向公平则指纳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应得到不同的税收待遇,即所得多者多征税,所得少者少征税。 我国在征收所得税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未能充分发挥出所得税的课税公平效应。本文试就相关问题作概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7.
财产课税仍然是现代税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财产课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制度设计不合理,法规不健全,且课税对象十分有限,税种太少,税基过窄,税负较低;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财产税制,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税基之间交叉重叠、重复征税;计税依据不合理,缺乏完善规范的财产评估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与有关管理部门的协作不够,财产税的征管漏洞较大。改革和完善我国财产课税制度的设想是:完善现行的房产税,即扩大税基,改进计税依据,实行内、外企业、个人统一征收;实行统一的土地使用税;将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开征遗产和赠与税,下放财产课税的立法权,调动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8.
中国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及其对策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现行的古典制所得税存在着对公司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直复征税,在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导致公司部门与非公司部门之间的扭曲、股利分配和保留利润之间的扭曲、债券和股票之间筹资方式的扭曲等一系列问题;在税收负担公平方面导致公司与非公司企业税负的不公,也没有体现税收纵向公平原则。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应在短期内采用双税率制来缓解对股息的重复征税;从长远来看,最终应采用较为理想的归集抵免制。  相似文献   

9.
现行的消费税制度始于1994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一些不足逐步显现:一是征税范围具有鲜明的“工业性”特征,仅限于对消费品征税,而未涉及正在兴起的服务业;二是税制绿化程度不高,与“新常态”经济下产业向生态绿色转型的要求不相符.从这个背景出发,扩大征税范围、优化税率结构和调整征税环节是消费税改革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10.
中国现行税收体制下的信托所得课税的设计为根据现行的所得税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信托得课税而言,因管理、运用和转让、处分所获得之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所得,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如果信托受益人为规定的企业或组织,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信托财产在下列信托关系人间,基于信托关系转移或为其它处分者,不课征所得税:(1)因信托行为成立时,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2)信托关系续存中受托人变更时,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之间;(3)信托关系续存中,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交付信托财产,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4)因信托关系消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或者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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