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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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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流芳 《新智慧》2008,(10):43-44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称“准则”)第三条规定,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笔者将此称为公允价值模式。准则第六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笔者将此称为账面价值模式。  相似文献   

2.
蒋季奎 《新智慧》2008,(11):75-76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而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则应看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②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相似文献   

3.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具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都不核算收到补价中所含的收益或损失,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笔者认为,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税费的会计处理没有遵循谨慎性原则。  相似文献   

4.
张井彪 《全国商情》2009,(18):77-79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不能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相似文献   

5.
一、相关税费的处理问题 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可以看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计量方式可以概括为,当交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并采用公允价值作为主要计量依据时:  相似文献   

6.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影响到换入资产成本计量的准确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但会计理论界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实务界出现一些不同的做法。即有些人认为,与换入资产相关的税费,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而与换出资产相关的税费不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而应计入当期损益。本文针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即笔者认为,不管是与换入资产相关的税费还是与换出资产相关的税费均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相似文献   

7.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2001年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比较,引入了“公允价值、商业实质”概念,确认损益的方法发生了变化。但其在理解和执行过程中,还有补价金额的确定、按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确定补价金额补价率的确定、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处理、在满足按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条件下换出资产产生的损益的计量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下多项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新准则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多项资产,不符合商业实质或者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换入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应以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总的原账面价值的比例来分配总的入账成本。那么,换人多项资产方必须取得换出方关于这些多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否则就无法确定这个分配比例。而且按照原账面价值的比例来分配,是否会导致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偏离呢?因为原账面价值是历史成本信息,按这样的比例来分配,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显然不具有相关性。  相似文献   

9.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两种计量模式: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和账面价值计量模式。新会计准则规定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如果其中的一个条件不符合时只能采用账面价值模式计量。要引入相关的评估机制,加快公允价值运用的市场环境建设和会计准则建设,同时加大处罚力度。  相似文献   

10.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指南》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 ,并不意味着不涉及任何货币性资产。如果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则仍属于非货币性交易。为便于判断 ,一般以25%作为参考比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高于25%(含25%) ,则视为货币性交易 ,应根据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已确认时 ,应根据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根据《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中债务人的会计处理进行账务处理。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认时 ,根据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确定时)或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时)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 ,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下面举例说明。例 :甲公司用一台设备A交换乙公司设备B ,用于生产经营。设备A的账面原值为100000元 ,累计折旧为20000元 ;设备B的账面原值为90000元 ,累计折旧为15000元。设备A的公允价值为65000元...  相似文献   

11.
对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资产计价,中美准则的规定相同,即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这体现了稳健性原则。 然而,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的计价上,我国优先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而美国则优先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笔者认为这两种做法都有其合理性,因为它们的出发角度不同。从反映客观经济业务实质而言,按美国准则的规定,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对换入资产计价,并根据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损益,这相当于由换出资产进行货币交易,收到相当于公允价值的货币,然后将这些货币全部用于购买换入资产。由于交易的损益是根据销售来确定的,所以美国准则保证了企业收益计算的准确性,客观地反映了企业的经济活动。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方面考虑,则我国推则对计价的选择较为合理。因为企业换人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是为了获取与原有资产的使用价值不同的一种新的使用价值,以便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挥新的作用。在评估换人资产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时,新资产的公允价...  相似文献   

12.
《财会月刊》(会计)2008年第4期发表了陈克兢、朱学义同志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入账价值确定方法差异比较》一文(以下简称“陈文”)。文章通过一个实例得出结论:在公允价值不等、税率相等时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换出资产价值决定法和换入资产价值决定法计算的换入资产成本是不相同的。笔者认为,这个结论是错误的,只要交换双方是等值交换,两种方法所确定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相列的。陈文存在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13.
以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论述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法.重点分析了当企业不具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条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基础,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企业应进行的纳税调整方法.  相似文献   

14.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涉及存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成本及交换损益计算有关增值税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确认换入资产成本之前,应首先确认和计量包含增值税额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然后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额从而求得换入资产的不合增值税额成本。在计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时,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都应是含税价值。  相似文献   

15.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将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待售资产之间、非待售资产之间 ,涉及多种资产的交换作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 ,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作为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前者以账面价值为计量标准 ,一般不确认损益 ,只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后者一般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交换是一次实现的 ,盈利过程已完成 ,则完全可按上述方法核算。但如果交换行为并没有实现交换的最终目的 ,即盈利过程没有中止 ,比如换入的资产还需再次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对此 ,笔者认为 ,无论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还是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最后一次交换之前的所有交换 ,均应按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 ,只有最后一次交换按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即最后一次交换前的所有交换 ,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 ,只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最后一次交换按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并确认相应的损益。非货币性交易核算原则小议@谭宏!成都  相似文献   

16.
(一)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多项资产的,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则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显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孰低的原则确认,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比较过程却是按总体比较原则进行的。当换出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相比,都呈同向变化时(如同为增值或同为减值),这一处理方法没有什么弊病;但若呈反向变化时(如一增一减),如果仍根据总体比较的结果来确认换入资产的价值,从谨慎性原则的角度来讲,就有可能虚夸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虚计公司当期的经营成果。例: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栋房屋和一台设备与乙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辆轿车和一台机器相交换(假设没有相关税费),各项资产的价值如下表所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第一步,确定换入各项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轿车:250 000/(250 000+350 000)=41.67%机器:350 000/(250 000+3...  相似文献   

17.
柳世平  赵建国 《新智慧》2000,(10):23-24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常常由于交换双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不等值,一方要以货币性资产给予另一方以补偿,即支付补价。补价对于交易价格的确定没有重要影响,但可能会改变交易的性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指南规定,当交付韵货币性资产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则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相似文献   

18.
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同时,《企业会计制度》也对收到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所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和分录作了规定,设置“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来记录应确认的收益。但是,两者都没有提及“应确认的收益”如果是负数时该如何处理,笔者就此作以下说明:例:A公司以其持有的对B公司短期股票投资交换C公司的一台车床,在交换日,A公司持有的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余额为67000元,已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4000元。假设1.A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银行存款3500元,短期投资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0000元。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①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3500/70000=5%,小于25%,属于非货币性交易;②换入资产入账价值=(67000-4000)-(3500/70000)&;#215;(67000-4000)=59850(元);应确认的损益=3500-(3500/7000...  相似文献   

19.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中提供了两种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方法。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两种方法所确定的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是相同的。但是,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在公允价值不等、税率相等时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运用两种方法计算出的换入资产成本是不相同的。  相似文献   

20.
非货币性交换按其交易类型可分为同类交换和非同类交换两种。所谓同类交换 ,指待售资产与待售资产之间以及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同类非货币性交换中(除收到补价外) ,持有换入资产相对于换出资产的目的没有发生变化 ,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就没有完成 ,换出资产所蕴含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实现。因此 ,并不确认收益。但同类非货币性交换收到补价时 ,在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的情况下 ,收到的补价部分就如同出售资产的收入 ,需要确认按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计算的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给出了确认补价部分收益的公式。笔者认为 ,对于确认补价部分收益 ,可以对准则中的公式进行如下推导 :确定的收益=补价 -(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215;(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215;(资产增值额&;#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资产增值额&;#215;(补价&;#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从上述公式可以得出 ,确认收益的基本原则是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的收益是补价部分的资产增值额。当资产的公允市价小于资产的账面价值 ,即资产发生减值时 ,同类非货币性资产贴换收到补价就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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