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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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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核算内容主要包括确认股权投资差额、获得现金股利、成本法转权益法等。  相似文献   

2.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追溯调整法下,应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调整变更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以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分为权益法与成本法两种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鉴于调整分录的编制往往难以理解,笔者在此介绍一下目标法在编制调整分录中的应用。一、目标法的总体思路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实质就是将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账户数结转到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账户数(假定没有发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也就是说,“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账户数”是转换的目标数,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账户数”是转换的基数。笔者提出的目标法就是先得出转换前的基数,再找出所要转换的目标数,最后算出二者的差额,即追溯调整的累积影响数。计算出追溯调整的累积影响数是实现转换的关键。二...  相似文献   

3.
蒋枫  徐刚  杨兴龙 《新智慧》2008,(1):33-34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很显然,会计准则没有对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于2001年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台湾的财团法人会计研究基金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于1998年6月对《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5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准则》(以下简称《第5号准则公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笔者在此就海峡两岸会计准则长期投资规定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以求能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海峡两岸均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处理,但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具体操作上有一定的差异。 l、成本法 大陆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而台湾的《第5号准则公告》规定,凡不适用权益法处理的长期股权投资,都应采用成本法。 在成本法下,大陆对被投资单位宜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对企业投资的当年,如果从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没有超过在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相似文献   

5.
湛忠灿 《新智慧》2005,(9):67-67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变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产生了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应转为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在转变方法时,按追溯调整确定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包括股权投资差额)加上追加投资成本等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追加股权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这样处理非常复杂,令人难以理解。下面举例说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账务处理的简捷方法。  相似文献   

6.
王娟 《新智慧》2003,(12B):23-23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关  相似文献   

7.
刘绍军 《新智慧》2007,(4):39-40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即权益法核算应是在公允价值条件下的权益法。  相似文献   

8.
赵惠芳 《新智慧》2005,(3):29-30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第8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的金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后计人损益。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投资准则》第20条规定,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这从理论上容易理解,但实际上却存在如下问题:  相似文献   

9.
从2007年起,国内的上市公司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的一个变化是,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而在此之前,原准则规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相似文献   

10.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发生严重亏损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亏损额,在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尚有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登记在备查簿中。但此时,股票市场仍有市价,尚可出售转让。投资企业在出售此项投资时,会出现如下情况:一、以为零的账面价值结转为成本法下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因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笔者认为,以上规定未考虑账面价值为零时的结转情况。投资企业出售此项投资时,持股比例会下降至20%以下,一般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若按《准则》规定,应按其为零的账面价值结转作为新的投资成本,那么在成本法下,账面上的投资成本就为零。这与实际资产数不符,与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实质不符,也不便于会计实务操作。因此,可将其与出售该项投资看做同一笔业务处理,以其剩下的股票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二、分配现金股利冲减账面价值为负数《准则》规定,会计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  相似文献   

11.
在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中,企业对子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被界定为采用成本法核算。这一核算方法的改变,使得长期股权投资在持股比例发生变动时,核算方法的改变,就由原来的两种情况变成了现在的四种情况,并且使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账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本文通过这四种转换过程的账务处理的对比分析,理清思路,找出其中的相通之处,使其明晰。  相似文献   

12.
在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中,企业对予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被界定为采用成本法核算。这一核算方法的改变,使得长期股权投资在持股比例发生变动时,核算方法的改变,就由原来的两种情况变成了现在的四种情况,并且使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账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本文通过这四种转换过程的账务处理的对比分析,理清思路,找出其中的相通之处,使其明晰。  相似文献   

13.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存在以下问题:追加投资形成的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应该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投资成本进行追溯调整有悖于损益确认原则,追溯调整不合理;在剩余摊销年限内摊销股权投资差额不符合配比原则,造成投资企业利润虚增或虚减;账务处理复杂。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现行核算方法进行改进,提出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应采用的核算方法。  相似文献   

14.
以我国A股2004--2011年政府终极控股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采用CAPM、Gordon、OJ和ES模型估算其平均股权资本成本,检验国有企业集团控股政府层级、终极股权结构长度和宽度对股权资本成本的影响,分析表明中央政府终极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股权资本成本低于地方政府终极控股的上市公司,终极股权结构长度与股权资本成本显著负相关,而终极股权结构宽度与股权资本成本不存在显著相关性。因此,相对于延长控制链条长度(控制层级),政府通过增加链条数(控制渠道)控制上市公司更加有利;政府应减少对上市公司的干预,同时也不能让终极股权结构长度无限延长。  相似文献   

15.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进行了摊销或者计入了资本公积,后来企业又追加投资产生新的股权投资差额,应结合初次投资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一并考虑,分别按与初次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方向相同与否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6.
合并报表编制方法可以分为从期初进行编制,也可以从期末进行编制。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合并时要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后再行编制,由于完全权益法与不完全权益法的差异,会导致两种编制方法有不同的适应性。在完全权益法下编制合并报表适合从期初进行编制,在不完全权益法下编制合并报表适合从期末进行编制。  相似文献   

17.
根据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快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应在建立和完善发展政策方面加以规范,例如,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政策、建立与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完善资本市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中介机构、培养私募股权投资人才以及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等。  相似文献   

18.
股权投资差额受三个因素影响 ,即企业投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帐面价值。股权投资差额应进一步划分为两部分 ,即投资成本与公允价值之差 ,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之差 ,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帐面价值法与公允价值法相比 ,存在诸多局限性 ,应加以改进。公允价值法是未来会计处理方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9.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新旧准则在适用范围、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盈亏投资企业的财务处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以及对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等都存在较大差异.新准则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与原准则相比更加合理、完善.  相似文献   

20.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客观存在,并且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应当直面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合理界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法律调整的范围,在充分发挥自治性规范作用的前提下,完善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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