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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基层运管所的运管人员,是《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的忠实读者、通讯员和发行员。《中国道路运输》杂志每期的20多个栏目我几乎都通读一遍,重点内容还作了读书笔记。在具体工作中,我把《中国道路运输》当作教科书和工具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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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7,(5):30-31
按照部颁标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和《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2007年1月23日~24日,我会组织道路运输企业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2006年全国申报一、二级企业等级的材料进行了评审,评审结果在《中国交通报》、《中国道路运输》杂志进行了行业公示。在公示期间我会接到有关举报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我会组织对举报情况进行了调查复核。现评定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等33家企业为道路旅客运输一级企业,上海海虹友佳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为道路旅客运输二级企业,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为道路货物运输一级企业,北京合众运输集团等16家企业为道路货物运输二级企业,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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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杂志刊登了刘继厚、胡景龙同志的《道路运输经营权的继承》一文,其核心观点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属于特定的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经营权应允许继承。笔者对这一观点有不同看法,愿与该文作者探讨,不妥之处敬请原作者以及同行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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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颁布实施的原《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分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七十七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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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颁布实施《道条》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的行政法规,它将成为我国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依法推进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有力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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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车辆营运证”,如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道路运输证”。对这两个明显不同的名词,我不能认定是同一概念,所以我们在制作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笔录时,因怕引起行政诉讼,不知在笔录上应记录“车辆营运证”还是“道路运输证”。请求及时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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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道路运输条例》(简称《道条》)的配套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简称《客规》)遵循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行为;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运输安全;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消除地区壁垒,打破地区封锁的基本原则,对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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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填补了我国无道路运输行政法规的空白,在道路运输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笔者就《道路运输条例》在辽宁省的实践,围绕目前道路运输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