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读了1999年第10期《驾驶员告交警》《交警如是说》和《专家的评议》,笔者对专家的评议第三点存在疑问: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和直属一大队对当事人_11孝生的罚款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十四条的规定吗?《行政处罚波》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何谓“同一个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应该是指在连续时间内的一个违法行为.如车辆超载由北京驶往山东,在北京至山东的整个行驶过程中,驾驶员都违反了关于载物的交通法规,因此这是一个连续不… 相似文献
2.
3.
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请问:机动车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如违章超载、驾驶擅自改型车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超速等)被交警查处纠正后,又继续违章驾驶的算不算“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果一个违章(法)行为,前面已经进行了罚款处理,后面再检查发现时,是否可以给予罚款以外如扣、记扣分等其他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4.
一日,陕西省咸阳市一位出租车司机,驾车过路口右转弯时绕人行道行驶,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以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简易程序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司机对此不服,以“处罚依据不符,不在交警的职权范围”为由,向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交警支队法制部门经过询问调查取证,认为司机的违法行为属实,交警大队决定处以100元罚款是适当的,但是执勤交警出具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内容有错。司机的行为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违反道… 相似文献
5.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7.
8.
9.
在执勤执法中,民警时常会遇到一些违章当事人,以“处罚不公”为由拒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不但有碍公务,也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月1日起,公安部颁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开始施行。根据《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当事人不能拒绝签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因为:一、当事人拒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可见,当事… 相似文献
10.
11.
12.
2007年7月4日,陈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没戴安全头盔而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处以100元罚款、记2分的处罚。陈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后,于第二天缴纳了罚款。7月8日,陈某到交警支队提请行政复议,交警支队经过调查后,维持交警大队的处理决定。不久,陈某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3.
14.
15.
你在文章中提出“交警,你是在纠正违章吗”的疑问,进而得出“恐怕纠正违章是假,一切向钱看才是真”的说法是不对的。机动车辆超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乃至社会的稳定都形成了威胁,依法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本不是什么“向钱看”的问题。 对这种行为惩处的幅度,视其违法违章程度而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罚款五元外,有些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对此处罚力度更大(如1999年春运期… 相似文献
16.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近些年来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分歧也较大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连此原则的具体涵义都未形成共识。笔者认为此问题的“瓶颈”就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理解。 1、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所谓独立,是指行为从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的过程。一般都认为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处罚完毕后,违祛行为就终结了。笔者认为对此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区分情况讨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见:(1)对可以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处… 相似文献
17.
18.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执勤民警最基本的一项权力,在我国许多相关法律中都体现出了这种“执法浮动权”。就交通执法而言,交警根据行为人违法情节轻重,罚款额度有所不同,是最常用的一种处罚手段。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其中不少条款都对相应的违法行为做出了“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这两种金额之间的“差”,便是赋予民警的“自由裁量权”。应该说,“自由裁量权”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没有民警的这种“自由”,就没有广大交通参与者的自由,法律将因此变得苍白无力,其后果是不可想像的。 相似文献
19.
2004年8月15日晚8时30分左右,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鲤城大队民警郭志民正纠正一起交通违法行为时,几个人好似散步经过,其中一位面容慈祥的长者饶有兴致地抚着小郭驾驶的警用摩托车。 小郭纠正完交通违法行为走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