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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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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道路运输行业挂靠经营模式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彻底清理和取缔道路运输挂靠经营的步伐亟待加快。一、道路运输挂靠经营的现状道路运输挂靠经营,是指挂靠方(即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挂靠到被挂靠方(即道路运输企业)名义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行为和方式,通常是个人出资购买车辆,在进行车辆登记时,行车证上车辆户主位置登记为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道路运输业中,挂靠经营是指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注册在企业名下从事经营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挂靠经营的弊端日益暴露。本文介绍并分析了美国道路运输市场的两种主要运营模式,希望能为解决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挂靠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3.
当前,挂靠经营是道路运输市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许多市县中小运输企业的车辆十有八九是挂靠车辆,企业实际上是一个空壳。交通部自2000年就提出要全面清理挂靠车辆,几年来各地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收效甚微。挂靠经营有哪些危害,挂靠经营为何久治无效,清理工作难在何处,挂靠车辆何去何从,成为业内人士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4.
一、客车挂靠经营的基本特性 客车挂靠经营是全同道路客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客车挂靠经营是指客运企业出租客运班线经营权,由车主自行出资购车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挂靠经营具有以下特征:在车辆产权关系上,挂靠车辆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属于挂靠车主所有,但车辆有关证照登记仍为运输企业;在客运线路经营权所有关系上,挂靠车辆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大多为运输企业所有;在司乘人员与运输企业的劳动关系上,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司乘人员不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公路运输企业车辆挂靠经营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在道路运输企业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车辆经营方式。挂靠运输业务会计核算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会计专业问题。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运输会计核算实务表明,认真关注并努力解决公路运输企业挂靠运输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有助于促使道路运输挂靠运输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6.
挂靠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总的来说弊大于利,不仅妨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运输服务质量的提高,而且被挂靠企业还容易因车辆产权不明晰而遭受损失。[编者按]  相似文献   

7.
道路运输企业挂靠经营与安全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车辆挂靠经营是道路运输企业继“车辆产权转让经营”、“单车股份合作、产权转让(租赁)经营”等经营模式后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也是目前大部分道路运输企业普遍使用的经营形式。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道路运输行业清理挂靠经营的声音,从未停止过。特别是2005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禁止挂靠经营”的规定,将持续十数年的挂靠经营明确界定为违规,将以挂靠经营为主要经营模式的道路运输企业推向尴尬境地。挂靠经营,这一历史时期的特殊行业产物,明显不符合法规要求,影响了道路运输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相似文献   

9.
货运中介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企业)是道路汽车运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它是以挂靠车辆经营为主,兼营其它运输服务。 挂靠经营,就是个体、私营货运业主自愿将自购的车辆转入当地货运服务企业代管,车辆产权不变,经营自主。盈亏自负。被挂靠企业主要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帮助解决运输中的各种问题,并代车主审验证照,缴纳税费,组织货源,  相似文献   

10.
一、影响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效力认定的复杂因素 车辆挂靠经营,通常是指运输企业(被挂靠人)与其它民事主体(挂靠人)以合同约定,由其它民事主体出资购置机动车辆和雇请驾驶员,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业务并向运输企业缴纳一定费用的经营形式。车辆挂靠经营行为的存在,在理论与实践中均是围绕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展开的。  相似文献   

11.
伴随着道路运输市场的全面放开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挂靠经营,已经成为行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清理挂靠经营的要求和呼声日渐高涨,在近几年的大规模的道路运输市场整治中,清理挂靠经营已成为重点内容之一。2005年实施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明令禁止挂靠经营。但是挂靠经营仍然普遍存在,道路客运业尤为严重,影响了道路运输的健康发展。清理挂靠经营是行管部门和运输企业的一大难题。难在何处?主要是两点:一是挂靠经营相当普遍。全国各个运输企业或多或少存在挂靠经营,甚至相当多的运输企业的生存取决于挂靠经营,挂靠经营不存在,其生财之路就会断绝。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二是产权、经营权置换和经营者安置成本巨大,矛盾突出。把挂靠经营转换为公车公营,企业需要充裕的资金,原有的车主、从业人员需要得到妥善的安置。现实是企业最缺的是资金,社会最缺的是致富和就业岗位。稍有不慎.矛盾就会井喷.影响社会稳定。面对这一难题,有的行管机构和运输企业畏难情绪严重,等待观望,甚至变相抵制。但是大多数行管机构和运输企业敢于正视现实,迎难而上,积极探索解决之道。[编者按]  相似文献   

12.
目前,客车挂靠经营形式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挂靠在乡镇街道单位。由个体客运户自购客车,申请获得客运线路经营权,与乡镇或街道单位协商后挂靠其名下,以其名义经营,这是客运市场放开后依靠社会力量发展客运的一种形式。二是挂靠在国有运输企业。有些国企将车辆产权出售给职工,职工以国有运输企业名义继续从事客运,也有一部分是社会人员自购客车挂靠在国有运输企业,缴纳定额管理费或线路使用费。三是挂靠在一些无客运经营资质的车行、公司,车主向挂靠企业缴纳挂靠管理费。以甘肃武威市为例,全市三县一区共有营运客车858辆、经营业户682户、营运线路883条,车辆产权全部为经营者个人所有。其中挂靠在市、县(市)运输公司经营的车辆有335辆,经营运输公司的客运线路79条,每辆客车每月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200元—400元不等;挂靠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的车辆有411辆,多数经营市内或县(区)内短途客运线路,共占用营运线路137条,挂靠单位基本上没有向车主收取费用;挂靠在市县(内)车行等企业的车辆112辆,占用客运线路110条,每辆客车每月向挂靠企业缴纳管理费30元—150元不等。除乡镇街道挂靠单位对挂靠客车不收费不管理外,其他挂靠企业均重收费轻管理,甚至只收费不管理。这些车辆大多“单打一”经营,对市场缺乏风险意识,既无力承担重大交通事故的损失,又无法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  相似文献   

13.
车辆挂靠现象为阻碍道路运输发展的顽疾,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随着经济的发展,挂靠车辆势必退出历史舞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目前挂靠车辆的清理整顿和发展出路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律对私家车挂靠经营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一些被挂靠公司认为,自己并非实际经营人,谁出事谁担责,有的还以合同约定方式来免除责任、规避法律(而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难脱干系。一、挂靠经营运蔬菜受损,名义车主连带赔偿【案例】刘某驾驶满载蔬菜的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行驶途中突然失控,造成自己受伤及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经货主曹某起诉。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和其货车所挂靠的运输公司予以全额连带赔偿。【评析】挂靠经营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被挂靠公司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及车辆运行安全的管理。而独立的挂靠个体承担能力也有限,这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造成了较大风险。  相似文献   

15.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道路运输企业为了生存、发展,普遍实行了挂靠经营,社会资金纷纷进入运输领域,运力迅速增加,促进了运输市场的繁荣。挂靠经营解决了驾驶员私吞票款、拼设备问题,使专业道路运输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为保持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相似文献   

16.
“挂靠”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的特有产物。所谓“挂靠”,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经营许可,不得不借用有经营资质的企业的名义取得经营权。其特征是:“挂靠者”自己出资购买生产工具,自己选择驾驶员、乘务员和押运员,然后,以某某企业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生产活动。而企业则收取“挂靠者”的管理费(事实上是冠名费),负责代办相关经营手续、调解经营纠纷、处理行车和商务事故等。  相似文献   

17.
道路客运挂靠车安全管理障碍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本资料本文以某一国有大型道路运输企业的挂靠车情况作为论证的基本资料。该企业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公司化经营的方法,对社会经营车辆进行相应的经营整合。  相似文献   

18.
SPECIAL MANUSCRIP 今年2月23日,交通部下发的《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取缔挂靠车辆。5月24日,湖北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召开了全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年活动动员大会,布置了挂靠车辆清理工作,拉开了湖北省挂靠车辆大清理序幕。  相似文献   

19.
公路客运挂靠是客运企业经营方式变革的产物,在过去特定的历史时期内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路客运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进步、道路条件改善和人们出行需求的变化,客运挂靠的弊端日益显现。2003年交通部提出全面清理整顿客运挂靠经营,要求在2007年底前对所有客运线路挂靠的车辆清理完毕。限期临近,清理整顿客运挂靠成为政府部门和运输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挂靠经营究竟走向何方?这是目前各方面都在思索的一个重大课题。[编者按]  相似文献   

20.
《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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