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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财会》2011,(12):81-87
11月16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共三个部分,现刊登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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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年底,经国务院讨论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与此同时,也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通知》明确指出,以上海市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为试点,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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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自此正式拉开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序幕。2012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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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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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文件对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案例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