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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换入资产成本计量应以其公允价值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若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不是虚增就是虚减换入资产的成本。笔者认为,只有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才能客观准确地计量换入资产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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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涉及存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成本及交换损益计算有关增值税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确认换入资产成本之前,应首先确认和计量包含增值税额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然后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额从而求得换入资产的不合增值税额成本。在计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时,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都应是含税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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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企业换入一项资产时,无论是按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还是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都应是包含增值税额,在计算换入资产成本时扣除可抵扣增值税额;在计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也应该包含增值税额。当然,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所包含的增值税额相等,也可按不含税价值计算。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首先应按换入单项资产的方法确定换入多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然后确定分配到各项资产的成本。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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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是换入方还是换出方关键的问题都是如何确定各自的换入资产成本.而要确定换入资产的成吵本.首先就必须弄清作为换八资产成本组成部分的相关税费的内涵及其与损益的关系;其次要留意同时换入换出多项资产的情况下,换入资产总成本的确定基础及分摊率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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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及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企业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入账成本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认定时,整个资产交换金额应当包括交换资产的增值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入账成本的确定方法应当是,先确定换入资产的含税成本,然后再对存在增值税的换入资产,将其含税成本分为不合税成本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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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比,换入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仅情形较多,涉及的相关税费也比较复杂,这些问题给换入多项资产的成本确认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采用图示法将换入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对不同情形下换入资产的成本确认进行分析。同时借助案例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处理、成本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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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比,换入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仅情形较多,涉及的相关税费也比较复杂,这些问题给换入多项资产的成本确认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采用图示法将换入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对不同情形下换入资产的成本确认进行分析。同时借助案例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处理、成本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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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核算要点主要集中在换入资产成本总额计算和单项换入资产成本确定两方面。本文通过案例形式,对比注会教材上的方法,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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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计账基础重新引入"公允价值"
新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规定:"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由准则可知,在新修订的准则中提出了两个计量模式,一个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另一个是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则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对于发生补价的,准则也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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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更加合理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第4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新准则第7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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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别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可靠计量规定了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两种计量基础:一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即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二是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即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同时准则中指出两种计量基础下损益的计算: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当期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的,不确认损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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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特定条件(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方法有两种:方法一,换入资产的成本等于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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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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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而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则应看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②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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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补价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差价,如同交易一方先将自己的资产卖出去,然后再从另一方购买同一价值的资产。所以在准则中,换入资产的价值是以换出资产的价值来计量的,即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应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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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中对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做出如下解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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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同时确认换出资产的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