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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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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是正确的。对于本案行政相对人是否是同时构成伪造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2.
根据《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2年第3期《是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提供的案情,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如下: 生产许可证标志不是质量标志。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是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  相似文献   

3.
根据《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2年第3期《是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提供的案情,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如下: 生产许可证标志不是质量标志。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是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可见,质量标志应当是能够表明  相似文献   

4.
最近,我们经常接到诸如此类的查询:电话终端设备(含移动电话)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是否可以按《产品质量法》以“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查处?工业产品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是否可以按“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定性论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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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2年第3期刊登的“是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由于其案例涉及到了《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查处无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多种法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也大相径庭。我们现  相似文献   

6.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2年第3期刊登的“是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由于其案例涉及到了《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查处无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多种法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也大相径庭。我们现将这些观点摘登出来,同时,  相似文献   

7.
目前,针对手机生产、销售者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质监部门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即把手机进网许可标志认定为质量标志,将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认定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依据是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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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南》2003年第4期刊登的“生产伪造产地的磷酸二铵产品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有两种违法行为:1、该企业所生产的磷酸二铵标识为美国产,属生产伪造产地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该企业购进伪造标识的塑料编织袋的行为,应视情况不同分别处理。一般情况下,如在造假现场发现的伪造标识的包装袋,除行政相对人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外,可与造假行为视为同一案进行处理。如有充足证据证明该企业存在销售上述包装的行为,且购买者用于生产、销售与该包装袋标注的产品一致或相近的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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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10年,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感受,我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应当修改. 该法第三章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没有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没有规定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但是,该法在第五十三条中却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即只要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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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南》2002年第22期《案例会诊》栏目刊登的“伪造食品生产日期行政处罚案”,从案情介绍看,有两个违法事实:一是伪造产品的生产日期,因为产品的生产日期属产品标识的一部分,所以此行为应定性为伪造产品标识;此违法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之行为。二是伪造出厂检验报告,因为检验报告是证明产品质量的主要证据,所以此行为应定性为伪造质量证明文件。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省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构成伪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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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3月4日,L县质监局接到林某某的举报信,称他本人于2012年2月24日在某超市购买的L县D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佐餐三宝"食品(塑料袋装,100克/袋)包装袋上标注的"本企业已通过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属伪造认证标志,要求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确认D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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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在空内,每空2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自——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 2.《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的产品。3.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 4.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5.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一6.生产者不得生产7.禁止伪造或冒用认证、名优等的产品。用他人的 ;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禁止伪造产品的伪造或冒8.企业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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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01年第6期刊登了《能否认定这批产品伪造产地》一文,许多读者都来函参与讨论,现摘登如下: 河北高邑县质量技监局李文娟、河北承德县质量技监局陈继兴、河北容城县质量技监局赵新峰、山东莱西市质量技监局全华认为:第四种意见是正确的。无论委托方是否在中国境内,电器厂的生产行为必须受《产品质量法》的约束。如果委托方是日本企业(或经日本企业授权的企业),电器厂的生产行为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能定性为伪造产地;如果委托方不是日本企业(或未经日本企业授权),则应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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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企业进行加工。针对这种新情况,为统一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标识标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八条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作了如下规定: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2、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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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不同的产品,所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也不一样。为此,《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应当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主要有五项:1、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2、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3、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4、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5、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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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年第六期案例沙龙提供的案情: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外包装上标有“MADE INJAPAN”字样的某电器厂生产的电器产品。该厂共生产该产品货值20万元,尚未销售。据查,该批产品系出口商品,厂方提供的某外贸公司出口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在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MAND IN JAPAN”,并约定了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县局认定该厂的行为系伪造产地,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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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刑法》都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规定,这些法律颁布实施已有一定的时间了,但仍有许多消费者对什么是伪劣商品并不十分明确,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下列十四类商品属伪劣商品:一、失效、变质的商品;二、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商品;三、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商品;四、冒充优质或使用伪造许可证的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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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这条规定.表明了《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下述诸要点。 (一)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环节和适用的主体 1、本法主要调整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 法律为什么仅调整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的质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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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对产品标识的标注作出了具体要求.一、产品的标识要求(一)产品应当具有标识由于产品标识是生产者对产品特征和质量特性的说明,是用户、消费者选购、使用产品的依据,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产品必须有标识.产品标识和实物样品等一起对产品的质量作出明示承诺和保证.这里所说的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台湾省.香港和澳门地区除外),其含义与《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一致.这里需要指出,《规定》主要对产品标识的标准进行引导、规范,对于未经加工的农业产品、渔业产品、矿产品、林业产品等,生产者也可以按照本《规定》标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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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国质检[2001]41号文发出通知,通知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寻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针对这种新情况,为统一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标识标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八条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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