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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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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与竞争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具有重要价值的信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越来越多,保护商业秘密是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商业秘密上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该法授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2.
李海燕 《河北企业》2002,(10):84-85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第219条均采用了这一定义。根据这一定义,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下列几项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3.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以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为确定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就需要进行损失评估。本文从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入手,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评估方法进行探讨,为司法部门认定商业秘密损失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4.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企业竞争法宝的商业秘密日益引起重视,如何使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已成为立法内容之一。商业秘密属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它具有知识产品的某些特征,但与那些依知识产权法可获得保护的作、发明创造、商标不同,它不属知识产权法保护之列。为维护商业秘密所有的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简称《反》)将其纳入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5.
<正> 商业秘密的含义、构成与范围1.商业秘密的含义与构成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我国立法中对商业秘密的一个完整定义。从以上定义出发,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如下:(1)秘密性。秘密性即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知悉"、非公开的。这是认定商业秘密的最基本  相似文献   

6.
朱永德 《企业经济》2006,(4):177-179
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技术的最大区别是其具有保密性,权利人不需要将其公开即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从实际出发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认为应建立保护机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劳动法以及其他手段来保护我国的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7.
专利和商业秘密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两者有明显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依据不同。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而商业秘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相似文献   

8.
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使用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淡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的特性有秘密性、价值性、创新性。是自然人与法人可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是一种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特殊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9.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理论探讨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和实践意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建议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基本原则条款以及"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概念条款的修订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使其能够对所有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正当和不正当的法律判断。建议通过增加关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或弹性条款,删除或修改相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列举的准确性和典型性,并妥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建议修改市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不正当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的条款,以实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合理化。  相似文献   

10.
商业道德作为建立在商业利益共同体基础之上的行为准则,广泛存在于市场竞争之中,并调整着市场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本身天然蕴含了商业道德的要素,且已经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法律化。我国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实践表明,当"公认的商业道德"成为认定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便能够应对新类型竞争行为的挑战,并使其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调整具有周延性。商业道德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中的独特作用,使遵守、倡导和重塑商业道德成为破解我国市场竞争无序和乱象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1.
面对我国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以全面规制市场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中乱象丛生的市场竞争的境况,《反不正当竞争法》终于迎来首修并于2018年元旦正式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从立法技术角度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各国的界定模式,考量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相对于之前旧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的合理性,其中包括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模式、行为要件、核心目的、行为主体等方面的考量。最后,提出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合理性展望。  相似文献   

12.
<正> 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主要为:①一些人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有些企业以利诱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个别企业或个人以威胁、强迫等手段从有关人员处索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④也有些企业或个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被泄露之后,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得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此外,合同当事人或企业职工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反约定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使用或披露  相似文献   

13.
一、概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已有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仿冒知名商品、侵犯商业秘密、有奖销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等分别发布了五个禁止性行政规章。部分省、直辖市也颁布了一些地方性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这些法规和规章构成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作用已得到较好发挥,我国市场经济中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待完善。《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10条之二专门规定了…  相似文献   

14.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和特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制度的统称。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内容是市场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因此其在调整技术上的一个显著特点即具有所谓的“不确定性”(因而被形象地称为“不管法”),可以对那些诚实的经营者提供补充性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正>21世纪的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竞争者的主角之一——企业,要想保护自己的优势地位和突飞猛进地发展,一方面必须重视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另一方面尤其要注意获取商业秘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实践中克敌制胜,永往无前。当然,市场竞争是在法律制约下的竞争,企业要获取商业秘密,特别要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必须“取之有道”,不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如何合法获取商业秘密,是每个企业的领导及企业情报部门需要认真对待和研究的问题。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相似文献   

16.
不正当竞争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其直接目的是取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终极目的是谋取不义之财,直接受害者是其竞争对手,间接受害者是消费者和国家;其行为手段的“不正当”,是指它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  相似文献   

17.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积极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认为,商业秘密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商业秘密必须不为公众所知悉.  相似文献   

18.
民事责任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之一。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10余年来,鲜有侵权者根据该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先例。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也成为修法的热点和难点。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从责任方式、请求权主体、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等方面,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民事责任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得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四个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20.
一般商业贿赂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商业贿赂与一般商业贿赂手段、形式、侵害后果有着根本的区别,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行政执法中往往难以掌控,因此,有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商业贿赂与一般商业贿赂进行比较之必要。一、商业秘密领域的商业贿赂与一般商业贿赂的比较商业秘密领域的商业贿赂与一般商业贿赂目标与行为手段的明显不同是,行为人并非为争取交易机会以“回扣”等财物形式于账外暗中向对方经营者行贿,而往往表现为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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