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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规定了行政处分在财政违法行为中的适用范围,还规定了各类财政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行政处分量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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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废止.<条例>将是今后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依据,它产生于<规定>,脱胎于<规定>,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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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简称<条例>)主要是针对1987年<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简称<处罚规定>)在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的,重点修改了五个方面:一是对适用范围作了较大调整,从过去的国有单位扩大到涉及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审计、财政和监察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及其权限;三是调整了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具体规定了17类财政违法行为,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四是重新设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般不再进行罚款,但加重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五是强化和规范了执法手段,赋予审计、财政、监察机关存款查询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的公告权等.<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因此,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应当在深入学习<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促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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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27号令,发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简称<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 987年6月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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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在适用<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处理、处罚时,应当强调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处理、处罚法定原则.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处理、处罚依据是法定的,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涉及到行政管理权的合法行使,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因此,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二是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处理、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三是程序是法定性.审计机关行使处理处罚权,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四是实施处理、处罚种类和措施是法定的.<条例>对1 7类财政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处理处罚的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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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实践中,对法的生效和废止有不同理解.比如,有人将法的生效理解为对生效前的行为也有约束力;将法的废止理解为对废止前的行为失去了约束力.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理解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文就<处罚处分条例>的时间效力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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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收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涉度《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有4个条款,因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确立了审计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主体资格的同时。也规定了审计机关对税收收入的审计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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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35条,从第三条至第十九条共列举了17类58项违法行为(包括每一条最后一项的"其他"行为),与原<处罚规定>(共25条)相比较,增加了9类48项违法行为.<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处理、处罚、处分的规定上作了衔接(详见2005年第1期<中国审计>第69页至第72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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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27号令,发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7年6月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废止。《条例》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审计法律体系,强化了审计查处财政违法行为的职能,赋予了审计机关更加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必将有利于有效制止、纠正各类财政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审计机关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十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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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冽》(以下简称《条例》)比《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法手段弱化。有人仅从条款上比较《条例》与《暂行规定》在罚款方面减少很多,就认为《条例》比《暂行规定》执法手段弱化,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一是从国家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立法的意图看,《条例》明显增加了对财政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条款,是总结了改革开放20年的执法经验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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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427号令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2月1日施行).是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法律依据。《条例》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定执法手段和处理、处罚种类、它的实施,对于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仍有以下问题需要研究和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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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才奎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6):16-17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4年第4期刊登了题为<安装和使用单位是否都该处罚>一文,对某企业已投入使用的40天的锅炉,但尚未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案提出两种处罚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因安装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除应处罚安装单位外,使用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借口,实际上已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该<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两种处罚意见,表面上看各有各的道理,但到底哪种处罚意见更准确呢?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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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2005,(4):52-52
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今年2月1日施行。为了使我市审计人员全面理解和掌握这部法规,准确执法,6月10日,深圳市审计局举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专题讲座,邀请审计署法制司王秀明副司长来深圳主讲。王秀明副司长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逐条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讲解,还就执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问题作了细致的说明。市审计局及直属单位、各区审计局全体审计人员,及各街道办审计机构部分审计人员共200余人认真听取了讲座。大家一致认为讲座紧密联系实际,直接把大家带入了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最前沿,对身处一线的广大审计人员有非常直接的帮助,而且非常及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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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律制度中的空白与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空白
一、审计法律法规缺少审计处罚条文,查证手段乏力.
作为我国审计法律制度体系核心的<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其中大部分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程序的规定,而对于法律制度体系中应当详细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界定,以及应当给予相应审计处理处罚的条文却较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