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进行市场经济改革,越来越多的人以各种方式参与经济活动,尤其是通过多样的投资活动来提高自己收入水平、改善生活条件。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问题,隐名出资方式就是其一。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资产投资方式在实践运用中产生了与名义股东、第三人等复杂的关系,在这个信任缺失的社会大环境下,隐名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不明确,使得其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公司法解释(三)》和《公司法解释(四)》虽然出台了相关解释从正面肯定了隐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但条文规定过于模糊,并未明确隐名出资人在公司的具体权利,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常常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处理结果的现象。文章试图从分析隐名出资人的股东权利身份认定困难及权利保护不足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探索出一条我国有限公司隐名出资人权利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2.
一、关于"国家所有"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关系 相比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十六大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显然是前进了一步.最明显的进步在于政府职责由"管理"变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确存在一个明确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行使产权的边界问题.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中哪些权利有,哪些权利没有?如果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把国有企业卖掉,资本利得归谁?资本损失怎样处理?由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是不是就完全不管了?这些都是不能含糊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股东权利是出资人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公司发展追求的重要目标,如何在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有效保护股东权利便具有了研究意义。本文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提出实现股东权利的建议途径。  相似文献   

4.
在隐名出资法律关系中,由于隐名出资人的不显名,在出现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责任承担问题,谁具有股东资格是处理纠纷的关键.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承认了隐名出资人的存在和地位,依据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隐名出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这就为解决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隐名出资人基本概念界定的阐述,分析了隐名出资人的含义和法律特征,叙述了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的必要性以及所依据的原则,并对处理公司内外部关系时的确认条件分别进行分析,认为确认隐名出资人产生的法律效果是隐名出资人具有显名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5.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重点通过参股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资运营)是由浙江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的要求,按照市场化、法制化、专业化方向,建立起以管资本为核心,权责明确、控放适度、精简高效、监督到位、运行专业的财务管控体系。  相似文献   

6.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例外,是两大法系都认可的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达成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是从公司法的条文中与司法实践看(如虚假出资,出资人应对注册则本与实际出资的差额负责),我国一定程度上承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7.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1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有出资人有权向出资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标志着国有企业经营收益全部留存企业的时代已经结束,出资企业按规定向出资人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已实现法制化.  相似文献   

8.
一、“出资人财务”的概念界定及其重要性 企业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的首要问题,是要建立出资人制度。通过出资人制度,明确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出资人在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企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行为。出资人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出资人财务,出资人财务体现所有者意志,维护所有者的出资权益需要,是所有者进行核算的财务工具。  相似文献   

9.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比一般董事会的权力更大,地位和责任也更重要。由于出资人行使权利不规范以及人们的观念和习惯等原因,造成了董事会“虚置”现象,这对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而,要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研究解决:出资人行使权利要规范;尽快建立产权代表委任制度;实施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多元化;建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建立健全董事会的决策支持和办事机构;建立健全董事会自身的议事决策制度;着力提高董事的个人素质;积极探索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等。 …  相似文献   

10.
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之间相互进行股权投资,从而形成国有公司法人间相互持股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现象.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叉持股是改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方法;是协调政府职能"二重性"的现实途径;是平衡各级政府利益和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是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理性选择.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叉持股是"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制和方式"的一种改进和创新,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中央企业成功利用其资本、技术、管理、电网专营权等优势资源对地方企业优质水力资源的主导和整合导致了资本市场对公司经营发展的良好预期和股价飙升,这表明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又持股在实践上是可行和必要的.  相似文献   

11.
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一项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对母公司而言,不能再按照以前的模式对已经实行产权多元化的改制企业实行上下级式的管理。母公司的管理重点应从过去以直接下达经营指标任务的实物形态管理转移到以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价值形态管理。简单地说,母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出资人,对改制企业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权利。但母公司如何通过有效载体,行使出资人权利,确保企业改制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除了完善改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互制衡和经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外,现行做法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强化改制企业董事会的作用,母公司通过委派董事来执行出资人意志,贯彻出资人意图。母公司对委派董事的管理已经成为母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母公司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如何在出资人——委派董事——改制企业的委托代理链条中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使委派董事真正能履行其董事职责,既维护出资者利益.又有利于改制企业的发展?笔者认为,应从董事的委派和管理两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2.
以出资人为特征的国资管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是以党的报告形式肯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出资人特征,本文就此谈一谈以出资人为特征的国有资产管理。  相似文献   

13.
陈永明 《企业研究》2011,(7):101-101,105
烟草行业按照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逐步完成了烟草商业企业财务资产关系上划下投工作,取消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使地市级公司成为市场营销的主体,省公司代表总公司对地市级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逐步建立起母子公司体制,实现行业资产一体化管理,并从以前侧重行政管理,到现在侧重资产管理。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是指国有企业中的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旧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是不重视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不能有效地发挥国有资产的增值效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控股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热点与方向。一、政府和国有控股公司政府和国有控股公司之周应该是股份出资人和企业法人的关系。在这种新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中,从政府的诸多职能中剥离下来的企业性职能,大都具体落实到国有控股公司身上。但是政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除了按《公司法》的要求享有出资人的全部权利之外,还应有宏观调控和监…  相似文献   

15.
高兰 《新疆财会》2006,(2):32-34
从理论上讲,作为财产权利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是追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回报,其体现的是一种产权关系;从法律上来讲,所有权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性,即拥有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财产的占有和使用者不一定是所有者,此时,所有权的核心就表现为对财产的处分权和收益权。对出资人而言,表现的就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也即是享有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的权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受政府委托,行使着出资人职责。出资人进行投资就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公司法》很明确地规定了出资人应享有的收益权,那么国资委即享有国有资产的收益权,享有它所占有的那部份国有股权所应得的收益处置权。因此,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以及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统筹规划,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之一和在新的监管体制下最重要的职能。本文就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尽快建立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予以商榷。  相似文献   

16.
国资委自2003年成立以来,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角色备受指责。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国资委要根据法律行使国有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虽然以"国家的代表"作为主体,但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权利的范畴,基于这种权利"私"的性质,国资委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运作。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国资委必定享有公权力,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是难免的。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国资委通过什么样的平台,如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出资人意志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得以充分实现,能较好地解决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悖于出资人意志的主要问题,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重大[编者按]  相似文献   

18.
王毅 《财务与会计》2010,(12):53-53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分析 1.产权不明晰。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制而来,造成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依然是国有股权。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未完全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从而造成上市公司出资人缺位,产权不明晰,使得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绝对的权力。  相似文献   

19.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十六大报告中引人注目的创新和突破之一。就自治区而言,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后,自治区党委明确提出要组建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分别行使所有者的职权和出资人权利的实施意见。2001年4月内蒙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正式组建成立,国资公司作为自治区首家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界限的规范的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崭新事物,承担着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使命。两年来,公司对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20.
国资委自2003年成立以来,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角色备受指责。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国资委要根据法律行使国有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虽然以“国家的代表”作为主体,但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权利的范畴,基于这种权利“私”的性质,国资委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运作。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国资委必定享有公权力,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是难免的。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国资委通过什么样的平台,如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