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产品质量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也是行政救济的一种方式。目前,解决产品质量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有两条: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产品质量行政复议,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行政管理相对人… 相似文献
3.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讼诉权利,也是行政救济的一种方式。一、产品质量行政诉讼案例(-)案情概况某食品厂于1993年IO月18日获得某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编号ZCI叨NS人有效期五年的《。。市工业产品准产证》,并获准可以生产广式月饼。1996年8月30… 相似文献
4.
5.
9.问:接到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后,我单位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应当怎样做?罚款可以不交吗? 答:您如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统计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6.
7.
9.问:接到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后,我单位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应当怎样做?罚款可以不交吗?
答:您如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统计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相似文献
8.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所谓前置程序指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提起的必须的前提程序,劳动争议如果未经仲裁程序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但作为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却没有规定反申诉,这在程序上违反平等、对等原则。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一方当事人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反诉,但其反诉权能否实现?而当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可否反诉? 相似文献
10.
11.
对拆迁裁决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新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12.
13.
14.
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某企业在统计执法检查中被查处,经审查立案后,统计部门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不服,向该统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企业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相似文献
15.
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某企业在统计执法检查中被查处,经审查立案后,统计部门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不服,向该统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企业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己下发实施一年多了,这对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些情况使房管部门在实际协助工作中不便于操作,笔者在此提出,和同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7.
覃泽林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3,(5):7-7
备受关注的武宣县首例个体工商户不服计量处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目前经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终审判决武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胜诉。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宣县武宣镇个体工商户罗××因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不服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14日11时许,被上诉人(武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检查组对上诉人经营使用的公用电话摊点进行监督检查,在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先向上诉人说明来意,出示执法证件,对放置于摊面上“JJF24型”电话计时计费器一台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贴在该计费器上的… 相似文献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