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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我国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最早见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了该条的内容,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即1997年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2.
以受贿罪为切入点浅谈其概念及特征,并与国际法律比较提出我国受贿罪立法规范的问题所在,以期通过借鉴他国法律和国际反腐败法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受贿罪立法,使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反腐倡廉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本文首先从受贿罪犯罪构成的事实评价因素入手,分析了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所涉及到的几个问题,确定了不同的受贿罪类型的客观方面的不同构成要件。在确定受贿罪犯罪构成中的事实评价因素后,笔者导入受贿罪犯罪构成中的价值评价因素,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导出不同的犯罪客体。最后,笔者根据对受贿罪犯罪客体的认识,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的现状,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重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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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戴伟中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戴伟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10余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令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7.
胡雪萍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17)
受贿罪是一种主体特定的身份犯罪,对受贿罪进行打击,准确认定其主体十分关键,但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着概念不清、连续性不够、规范滞后等缺陷,应及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受贿作为一种典型的职务经济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也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我国刑法一贯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对受贿犯罪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不但充实了受贿罪的内涵,还在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有关商业受贿罪的基础上,设立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并扩大外延,增设了单位受贿罪。 相似文献
9.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无特殊身份的人与特殊身份的人相勾结能够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作为受贿罪共犯的形式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是有严格界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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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排斥异己,原江西省安义县县委书记陈锦云勾结黑社会势力,亲自策划、指使他人开车撞击原安义县县委书记胡次乾,雇用杀手欲置县委副书记万先勇于死地,导演了两起震惊全国、惊动中央的罕见官杀官大血案。 1999年8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锦云犯故意伤害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参与谋杀的同案犯陈家友、余军、吴献忠一审被判处 相似文献
11.
胡海涛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6)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受贿罪共同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本文主要分析了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以期为今后合理解决共同犯罪的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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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胥宝生、夏嘉陵受贿370万挪用公款470万一审判处死刑2001年6月22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宝鸡第一贪案”公开宣判,被告胥宝生、夏嘉陵因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胥宝生捕前系宝鸡市怡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夏嘉陵捕前系宝鸡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胥宝生、夏嘉陵在职期间先后两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370万人民币,胥宝生还非法收受他人价值14.1497万元人民币的劳力士手表1块;两被告共同数次挪用宝鸡财政证券公司公款470万元用于其私人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原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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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各类贪污贿赂犯罪层出不穷,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研究有利于把握我国反贪污贿赂立法的方向和精神.本文旨在强调该罪名确立的必要性和重大价值,并通过对其构成要件的分析和相关罪名的区分来对该罪进行准确认定. 相似文献
17.
2003年11月17日,经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一、浦江公路运输管理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二、原所长赵冬庭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三、原党支部书记陈炳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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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罪名,颇受社会关注。尽管已经查处了大量的受贿案件,但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明明已经收受了大量的贿赂,却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不能被认定为受贿罪,进而逍遥于法律之外。对此,有必要从立法角度研究受贿罪,了解其立法缺陷,从而更好的完善法律,使反贪肃贿工作能够深入地开展下去,从源头上根治腐败。基于此观点,作以下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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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商业贿赂行为以腐蚀市场为手段严重威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刑法修正案(六)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重大修改,体现了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决心。本文拟对该罪的罪名、概念、主体界定及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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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斡旋受贿犯罪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翰旋受贿罪翰旋受贿犯罪是当今社会客观存在并且很普遍的一种现象,它如蚂蚁毁坏千里之堤一般侵蚀着我们日益完善的立法体系,尽管在某些方面和受贿罪有相同之处,但却不是相同的关系,仍然有着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