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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各地消协和消费者诟病的“谢绝自带酒水”等餐饮业潜规则,可能在武汉要“合法化”。4月21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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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观点:
1、最高法院表示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这才是真正的霸王条款;
2、餐馆看似人来人往,谁都能进,但不可因为店家的默许就认为自己有随便进入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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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问题,近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北京市消协秘书长张明直言,北京市消协的下一个攻坚目标是餐饮行业的“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行规问题,并以此为工作重点,力争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前,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北京消协的态度在在餐饮业引发强烈反弹。2006年12月27日,中国烹饪协会、北京市烹饪协会、饮食行业协会、西餐业协会共同就开瓶费问题召开研讨会,力挺收取开瓶费。本刊对北京数十家酒店的调查暗访显示,强烈反弹的背后,是被餐饮行业藏掖着的酒水暴利,是餐饮行业不愿放弃的利润空间。但愿本刊此次调查能够为京城拒绝酒水自带现象破冰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这也是本刊奉献给3·15这一消费者节日的小小礼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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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餐饮行业的种种所谓行规,一直饱受诟病却屡禁不止。El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这些均属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霸王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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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综合观点 :1、最高法院表示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这才是真正的霸王条款;2、餐馆看似人来人往,谁都能进,但不可因为店家的默许就认为自己有随便进入的权利;3、店家有权拒绝任何人进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你家如此,店家也如此;4、最高法院的一个职责是宣布侵犯权利的法例无效,但它却反其道而行之,打霸变霸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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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5)
有关酒店饭店是否有权拒绝客人自带洒水的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话题。西安市消费者协会近日明确表态:酒店、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西安消协近日召集部分消费者和法律界人士就自带酒水问题展开讨论,几方人士各抒己见。一些消费者代表认为,消费者自带酒水大多出于两种情况,一是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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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7,(2):30-31
“开瓶费”是一个争论多年的老话题了。然而,近来却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首先是北京某酒楼因收取消费者100元开瓶费被告上法庭,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酒楼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决其返还100元。而后,浙江温州市区23家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进店就餐,又被炒得沸沸扬扬。继而山西省饭店协会、省烹饪协会联合发出致省消费者协会的一封公开信,声援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关于自带酒水收开瓶费的争论逐步升级,渐渐演变成了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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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漫步在大街小巷,经常可以看到许多酒店、餐馆都挂着“禁带酒水”的牌子或“谢绝自带酒水”之类的店堂告示,“谢绝自带酒水”到底合不合理?这个从业人数众多和消费人数众多的行业问题,何时才能有一个标准答案?“酒水战”各执一词“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类告示,普遍张贴在中高档酒店的墙上,其实是大有来头的。2002年4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写进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与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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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等格式条款并不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等格式条款实施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对餐饮企业格式条款的监管应当注重监督餐饮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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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之争何日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在2003年5月1日制定颁发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做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营业范围内享用”的规定后。根据部分“谢绝自带酒水”的酒店规定,如果消费者坚持要饮用自带的酒类,酒店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俗称开瓶费。近期,北京的一场关于商家收取“开瓶费”的官司以消费者胜诉而告终,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该问题的激烈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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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5,(11):47-47
走在大街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许多酒店都挂着“禁止自带酒水”的牌子。有的虽然没写,但也约定俗成地不让顾客们自带酒水。然而在餐馆、酒店消费时,这些地方酒水的价格往往比市场上高出三分之一甚至是一倍。问:这些地方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合法吗?此时消费者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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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展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2002,(12):36-36
根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协会”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各旅游饭店可以禁止客人自带酒水。规定一推出,即引起极大的争议。纵观各种说法,争议的焦点在于:“谢绝自带酒水”是否违反《民法》、《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是否侵犯《消费权益保护法》所规定消费的选择权。笔认为:“谢绝自带酒水”并不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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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Z1)
近日,哈尔滨市的罗先生和朋友到先锋路的一家酒店吃饭。点完菜后,罗先生突然想起自己车里有几瓶新出的本地白酒,很有特色,就下楼拿了一瓶上来。酒店的服务员看见后进行制止:“我们酒店不让自带酒水。”罗先生非要喝,与服务员争执起来,被朋友劝下。最后,罗先生一行人没喝成自带的酒,勉强喝了一些啤酒,感觉十分不爽。“我不是图便宜,酒店的做法让人感觉不舒服。我以前在这里吃过很多次饭,从没带过酒。这是明显‘霸王条款’,剥夺了我的选择权。”罗先生说。最近一段时间,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多次接到对“禁止自带酒水”的举报或投诉,社会各界也围绕这个规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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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多数人都进过饭馆,对不少饭馆“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常心怀疑窦或心有不甘,但也基本默认了,这也许是典型的市场发展初期的消费者特征然而如今已经开始发生转变!《江南时报》10月31日报道的哈尔滨尚志市法院审定的一起关于店主自制“禁止自带酒水”告示、消费者被罚案件,就是一个典型例证,甚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官司不大但意义深刻而广泛,且很有可能引出一场餐饮业的全面反思与“振荡”原告韩会生将在超市里购买的白酒、饮料等带到了用餐的饭店。结帐时,被该饭店罚款200元。理由是本店有告示“禁止顾客自备酒水,违者视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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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5,(11)
律师同志: 走在大街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许多酒店都挂着“禁止自带酒水”的牌子,有的虽然没写,但也约定俗成地不让顾客们自带酒水。然而在餐馆、酒店消费时,这些地方酒水的价格往往比市场上高出三分之一甚至是一倍。问: 这些地方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合法吗?此时消费者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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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历史悠久而又最富生命力和影响力的重要产业之一。2007年全社会餐饮业零售额达到8887亿元,是1978年的162倍,连续15年实现两位数增长,增幅位居国民经济各行业前列,同时吸纳就业人员2000多万人,对拉动消费、促进就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谐餐饮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餐饮不仅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而且也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和谐共处,但持续不断的“自带酒水”之争激化了双方的矛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