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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处理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由于环境的变化,未担保余值在租赁期内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这部分余值能否收回,没有切实可靠的保证。未担保余值的确定直接影响着融资租赁出租人融资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CAS21)规定: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相似文献   

2.
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未担保余值表明没有人担保、而由出租人自身负担的那部分余值。由于这部分余值能否收回没有切实可靠的保证,所以在租赁开始日不能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3.
最低租赁付款额内容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对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定义为: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综合2005年第5期财会通讯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当包括在内。即最低租赁付款额对承租人而言承包的内容有:(1)最低租金付款额;(2)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余值;(3)违约金额…  相似文献   

4.
一、对未担保余值核算的解析 (一)未担保余值的涵义。未担保余值是指未经租入方或与租赁双方均无关的第三者担保的资产余值。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属于终值或未来价值。未担保余值的存在,表明其未有人担保,而由出租人自身负担的那部分余值。这部分余值受企业内外环境的影响,租赁期满时能否收回,没有切实可靠的保证,其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转移。因此,在租赁开始日不能作为应收融资款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5.
未担保余值是租赁会计涉及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枷赁》的要求,在租赁期开始日,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需要对其融资租赁资产在租赁期满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预计,这一预计的公允价值被称为资产余值。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资产在租赁期满时,其所有权可能归出租人,也可能归承租人。在租赁资产租赁期满归还出租人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6.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对未担保余值的初始确认及租赁期内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租赁期届满时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尚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用实例说明租赁期届满时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7.
罗彬 《集团经济研究》2007,(14):205-206
一、引言 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租赁>会计准则第7条指出,出租方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指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方)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下面称独立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相似文献   

8.
未担保余值是融资租赁会汁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关于未担保余值的定义及会计核算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类似。笔者认为,会计准则对未担保余值有些内容的规定不尽合理。本文试根据我国的规定和做法,对出租人关于未担保余值的会计核算进行解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表明没有人担保,而由出租人自身负担的那部分余值。这部分余值能否收回,没有切实可靠的保证,并且其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在租赁开始日由出租方单独以未担保余值科目核算  相似文献   

10.
一、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处理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由于环境的变化,未担保余值在租赁期内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这部分余值能否收回,没有切实可  相似文献   

11.
对未担保余值变动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准则》)中规定,“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  相似文献   

12.
一、承租人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何确定折现率的问题 (一)对租赁内含利率问题的研究 1.对租赁内含利率的异议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这一规定存在两个疑点:①未担保余值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它是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担保余值后的资产余值,租赁资产余值是一个估计数。租赁资产出于对承租人的特殊使用性。在租赁期满还有多大的价值呢。②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依据计算出的折现率是否真正反映租赁的时间价值。如果租赁资产是新资产,其账面价值还较为可信,如果是旧资产,在通货膨胀、功能贬值、折旧率大小等因素影响下,其账面价值就不一定可靠,甚至可能与公允价值相差甚远。  相似文献   

13.
王富兰 《财会月刊》2013,(8):103-10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八条的规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对于固定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和资产的公允价值两者之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入账。针对这一处理,笔者有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4.
刘渊 《财会月刊》2008,(9):37-38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人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相似文献   

15.
李强 《广西会计》2003,(3):27-27
关于租赁类型的确定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著的 2 0 0 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以下简称教材 )认为 :“原则上承租人和出租人对同一租赁所划分的类型应当一致”,但是“如果存在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的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 ,则可能导致一项租赁在租赁双方归为不同的类型”。笔者认为教材如此规定 ,其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关于确定融资租赁标准的第四条 ,即“就承租人而言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 (通常为 90 %以上 ,含90 …  相似文献   

16.
周萍 《新疆财会》2004,(4):61-62
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颁布了财会字[2001]7号《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范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准则中没有对出租人出租资产的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是仅仅说明了处理的方法,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结合具体的实例,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17.
刘新生 《财会通讯》2006,(10):50-51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差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如果出现未  相似文献   

18.
解读融资租赁中的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20条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人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但准则中对此账户的经济实质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的经济实质源于融资租赁的成立与确认,一项融资租赁得以成立的根源又在于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出租人转移给了承租人。  相似文献   

19.
一、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规定 (一)租赁期开始日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人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将会行使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开始Et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不会购买租赁资产,租赁协议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则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应当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律师费以及差旅费等,计人租入资产的人账价值。  相似文献   

20.
一、“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应用 新准则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从“长期应付款”项目中抵减,归属为负债类科目,这主要基于“经济利益流人观”的资产和负债定义的要求。新准则指南中“1532未实现融资收益”规定: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现值之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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