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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北京消息7月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假冒伪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修正案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产品质量法》共74条,在原法的基础上新增了25条,删除两条,修改20多条,原法 2/ 3的内容有所改动。 从总体上说,本次修改的《产品质量法》,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完善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生产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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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自当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时隔一年,1994年8月26日上海市第十后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并将于199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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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是从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复《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后开始的,至今已走过了十六年的历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从计划经济也步入了市场经济。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简称(质量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产品实行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可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在质量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本文结合近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一些情况,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作用,有质量欺诈行为的产品是质量监督抽查对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策划,质量监督抽查运作方式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责任五个方面谈些思考意见,目的是和广大的质量监督工作者共同探索实现和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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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当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需要,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讨论决定,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具体改动如下:原《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第4条修改为: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全省监督检验计划,列入甘肃省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发布监督检验结果;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省局监督检验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本地域的监督检验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不合格产品企业的后处理工作以及配合承检机构抽样和特殊产品的现场检验工作。原第15条修改为:监督检验的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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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新的《产品质量法》共74条,在原法的基础上新增了25条,删除两条,修改20多条,原法三分之二的内容有所改动。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更加规范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大了对企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同时也为企业营造了更为平等、轻松的竞争环境。为全面提高我国产品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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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标准化》2002,(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 2 0 0 1年 12月 2 8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2 0 0 2年 3月 15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 0 0 1年 12月 2 8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标准化工作 ,促进技术进步 ,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在生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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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0,(4)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第二条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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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采取了培训学习、督促检查等措施,并规定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在整改期间不得销售;整改后复查不合格的不得生产经销,认真规范地做好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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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7,(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亲自治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