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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7,(3):33-33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不合理的危险有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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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的判定
1.合格产品.合格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合格产品必须符合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但该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得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并应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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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16,(7):55-57
办法实施要明晰关键词
《管理办法》中有两个关键词,即"缺陷"和"召回"."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把这个定义梳理后,可以用"3种原因+2个特征+2种情况"来理解,也就是说,一般缺陷产品的产生是因为设计、制造、警示或标识而导致;它还必须具有危及安全和批次性这两个特征;它可能是不符合标准的不合格产品、也可能是符合标准但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合格品.符合这些条件的就叫"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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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彩军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13,(2)
《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解读一:共享信息,有助于发现缺陷线索.
消费者的投诉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得以正常运作的重要基础,消费者能发现许多在实验室里、在测试过程中发现不了的问题.由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质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还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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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一时的三菱帕杰罗事件日前终于有了说法,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出面公开道歉,并考虑依照中国的法律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依照中国的法律承担赔偿责任”是什么意思呢?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生产者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和指示上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从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看,生产者的产品存在缺陷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但是,除此之外,如果产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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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陷(fefect)。(一)各国的定义。欧盟理事会《涉及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公约》(海牙公约)、《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丹麦、英国、德国产品责任法(消费品安全法)规定,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期待的安全性,即是缺陷。美国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考虑到所有因素,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就是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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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楚雄 《企业管理(北京)》2002,(3):86-87
产品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是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42条分别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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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下,产品缺陷对于产品责任的界定至关重要.而如何界定产品缺陷,又是我国及世界上各个国家法律都极为关注的问题.在对于产品缺陷的界定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以及是否具有安全性,美国、 欧洲国家及日本都有相应的标准.消费者预期和风险-效益是比较重要的标准,兼有其他的关于产品相关因素的要求.本文主要目的是讨论借鉴其他国家的关于不合理危险的含义及判断标准为我国提供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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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它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分别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法律的制定实施,显示了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及其他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害,业已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也标制着新时期的法制建设正走向日益健全的轨道,同时它还预示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讲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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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缺陷产品管理现状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与此类问题关系最为密切的规定见于《产品质量法》。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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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5):10-11
中国缺陷产品管理现状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与此类问题关系最为密切的规定见于《产品质量法》。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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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召回制度的内涵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它的最大优点就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险和损失.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规定了召回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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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1999,(2)
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认为,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产品侵权责任”本身的构成三要件(即缺陷、损害和因果关系)之外,还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