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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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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地产市场》2009,(9):73-73
2008年6月,陈某将自己一套私房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双方订立了书面买卖合同,不久陈某将房屋钥匙交给高某,高某搬进入住。但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2009年3月,刘某看中该套房屋,表示希望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陈某见房价上涨,遂又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去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的登记过户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刘某入住房屋时发现高某一家已在此居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搬出房屋。  相似文献   

2.
2006年,桌集团下属某县级公司突然接到该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正式通知,限该公司两周内搬出办公楼,并出示了该楼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在场的公司领导和员工都不敢相信,多年来一直属于公司的财产怎么突然变成别人的,上级公司也不清楚此事。后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得知,该公司经理私自将公司的办公楼及35亩土地的使用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公司的内部控制出了什么问题?经理何以能一手遮天?  相似文献   

3.
孙敏 《楼市》2004,(17)
1993年6月25日,甲某参建本市高层住房一套,并按乙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支付了该房维修基金15186.16元。1995年,甲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2001年4月24日,乙房地产公司将其从甲某处收取的维修基金人民币15186.16元汇入丙物业公司账户内。同年4月,甲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他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其账户名-  相似文献   

4.
《楼市》2006,(19)
案情背景:谭先生1999年12月8日购买了一套属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的营业用房,在查看了该楼盘的预售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后,便与该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谭在2001年3月19日交房之前分期将全部房款及部分水、电、光纤、通讯等费用共计193.3万元支付给了该公司。合同签订后,谭和家人多次要求开发公司到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可该公司却一直拖延搪塞,导致至今该购房合同也未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也没有房屋产权证。  相似文献   

5.
黄友健 《上海房地》2005,(10):57-58
民事诉讼案由:家住本市的李女士将自己的全新装修的2室1厅房屋出售给顾先生,2004年9月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约定,合同签署的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顾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入住该房,尾款待产权过户后双方结清。  相似文献   

6.
“二手房”通常是指再次买卖交易的住房,个人购买单位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及竣工的商品房,办理完毕产权证后再次交易上市买卖.这些住房都被称为”二手房”。一、当前在房地产买卖中的钱款交割方式 第一种,买卖双方直接交接。就是购房人与房主谈妥成交价格并签好买卖合同后.购房人将钱存在存折上,在约定时间同房主到房地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完成房产过户之后,购房人与房主一同到开户银行将钱存入房主的账户。  相似文献   

7.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某汽运公司怎么也想不到,仅仅为了卖车未过广这点“小事”,刚从被告席上下来,又无奈走上原告席,与昔日的共同被告高某对簿公堂。高某系薛城区邹均镇某村村民,购买了某汽运公司一辆货车用于跑运输,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高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将肇事人高某与该车户主汽运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有过错,应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汽运公司负连带责任,经调解由高某、汽运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三万一千元。同年六月二十一日,汽运公司将未填写收款人、金额为二万元的转账支…  相似文献   

8.
曾婷 《中国房地产》2007,(12):19-22
200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杨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位于某区的5套营业用房出售绐杨某。次日,双方在该区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2006年1月,该开发公司向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注销以上房屋的登记备案,并提交了两份伪造有杨某签名的虚假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9.
《中国地产市场》2012,(6):91-91
案例 2004年,王海涛、王海波兄弟共同出资50万元,购置某市一套三居室。2007年初,哥哥王海涛准备结婚,二人决定将此房变现,平分房款。同年5月,弟弟王海波前往外地工作。期间张某经人介绍找到王海涛,愿以100万元价格购买该套住宅,并将50万元预付款送来。因弟弟不在本市,王海涛提出待弟弟回来后,再办理过户登记,张某同意并付清尾款,王海涛收下放款并将钥匙交给张某。一月后王海波从外地返回并得知房价上涨,遂找到张某要求增加5万元价款,否则不予过户,张某拒绝。气恼中王海波以11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不知情的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要求张某立刻迁出。张某遂将王海涛、王海波兄弟及李某告到法院。  相似文献   

10.
楼市法律     
《楼市》2004,(8)
单身公寓变成了商住楼,能告房产商欺诈吗?刘先生来电咨询: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商品房用途为单身公寓,当时我以为该商品房性质为住宅。后来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房地产管理局却告诉我该房性质为商住楼。请问单身公寓在法律上属何种性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律师回函:单身公寓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质界定,它其实是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对某种商住两用楼的商业称谓。从法律的角度讲,不能称其为住宅。即使合同中记载了商品房的用途为单身公寓,那么也不能简单地认定该商品房是住  相似文献   

11.
某县农资公司于1997年将其所有的仓库房产作抵押,向捉行莱支行借款,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该抵押在该县房产管理所办理了登记.2002年,农资公司将仓库及其空地的使用权租给刘某使用,双方签订了<仓库租赁协议书>.另该县国土资源局通过复函的方式确认仓库所占用的土地为划拨用地,农资公司拥有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6年,农资公司将仓库房地产变卖偿还农行某支行贷款,韦某在竞买中竞得,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现韦某要求终止<仓库租赁协议书>.……  相似文献   

12.
《东南置业》2008,(11):73-74
去年,我经过现场勘察,决定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中的一套商品房,经过协商我与对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购房款10万元。但该公司一直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房屋无法交付使用和办理产权手续。我多次到该公司协商,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该公司工作人员出具了欠条,承诺双倍返还购房款20万元。但却一直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我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3.
《东南置业》2004,(80):59-59
2003年10月5日,王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王女士向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价值约21万元,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4年2月底。随后,王女士按约定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6.3万元,但房地产公司迟迟不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屋直到2004年8月王女士起诉前始终未予以交付,在此期  相似文献   

14.
《中国地产市场》2014,(12):71-71
正案例2012年夏,A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完报建手续后,进行了写字楼建设,并完成外装修。该写字楼为15层高。当年10月8日,A公司将这栋写字楼的第11至第15层卖给了B公司,并约定半年后交房,B公司于交易次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然而一周后,A公司因为还款需要,在B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写字楼第11至第15层设立抵押,向银行借款。后固资金周转持续遇到困难,又将该写字楼第1至第10层设立抵押,向银行借款。2013年1月5日,  相似文献   

15.
案情2001年8月,王女士购买了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北京大兴区黄村镇某小区23号楼3单元401室的期房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02年6月30日交付房屋。王女士于同年8月11日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并交付了相应的供暖费及物业管理费,共计5214元。9月初,王女士正欲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主卧室及次卧室天棚离墙轴线1/3处分别有4.9米、3.4米长的裂缝,客厅及次卧室地面分别有4.2米、0.8米长的裂缝。为此,王女士要求开发公司对房屋裂缝进行修缮,后由原建筑单位南通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修缮,南通四建曾…  相似文献   

16.
《中国地产市场》2013,(10):73-73
2010年8月,某法院发布公告,委托拍卖行拍卖某区2号楼一套住房。张先生到拍卖行进行了登记,并参加了公开拍卖大会。经过激烈竞价,最终张先生以200万元的价格竞价成功,与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两日内交齐了全部房款。孰料,9月15日,李女士从该小区楼下经过,被楼上扔下的一酒瓶砸伤,当场昏迷不醒。经治疗,李女士虽无生命危险,但留下了经常头疼的后遗症,并花去医疗费数十万元。伤好后,李女士将该楼所有住户包括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损失。张先生不服,称酒瓶不是自己扔的;其次,房子系拍卖所得,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自己不是房屋所有人,故不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7.
案情 2001年8月,王女士购买了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北京大兴区黄村镇某小区23号楼3单元401室的期房一套,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02年6月30日交付房屋.王女士于同年8月11日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并交付了相应的供暖费及物业管理费,共计5214元.9月初,王女士正欲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主卧室及次卧室天棚离墙轴线1/3处分别有4.9米、3.4米长的裂缝,客厅及次卧室地面分别有4.2米、0.8米长的裂缝.为此,王女士要求开发公司对房屋裂缝进行修缮,后由原建筑单位南通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修缮,南通四建曾两次提出修改方案,均遭到王女士质疑.  相似文献   

18.
《中国地产市场》2011,(5):85-85
2007年4月,李某与深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其开发的某套房子。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李某入住该房屋后,于2007年6月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审核取得深圳市某美容院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上述李采购买的该处房屋。李某为方便美容院使用,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了变动,并将美容院的广告牌置于楼外墙。  相似文献   

19.
争议背景: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了一片住宅小区,小区楼房原始规划均为6层,在施工之前甲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6跃7层的规划修改得到批准。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又擅自修改了规划设计,为本应是跃层房屋的7层加修了独立的楼梯与房号等。出售的过程中,甲公司又隐瞒了6楼与7楼实际上为一套房屋的重要事实,将7楼作为独立的房屋进行销售。乙作为购房者之一,在不知情的状态下与甲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购买了本为一套跃层房屋的6层与7层房屋。房屋交付后,乙请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其办理6层与7层房屋的两份产权证,…  相似文献   

20.
张建新 《东南置业》2005,(87):43-43
案例:2004年7月30日,李女士单独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由李某购买李女士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某单元房,后李某支付全部的房款给李女士,李女士配合李某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李某于2004年8月12日获得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8月23日,李某按约定收房,但李女士的丈夫林某拒绝搬出,致使李某无法入住自己所购买的房产。2004年11月3日,李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迁出此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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