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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龙玉国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5):66-67
我国保险业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处于高速发展之中,在经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关系到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立。但是综观国内的保险实践,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就是我国保险市场上频繁出现失信现象,突出表现为“投保容易,索赔难”,投保时,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利用投保人对保险知识不甚了解的情况,夸大保险单的功能,对免责条款语焉不详,甚至误导投保人,待到发生事故索赔时。滥用免责条款逃避责任,在保险消费者中造成不良影响,给保险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了隐患。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保险市场在2006年将向世界全面开放,失去信用的保险公司是无法和国外的保险业巨头竞争的。 相似文献
2.
一、关于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的一些思考
1995年,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02年,旧《保险法》修正时,上述法律条文被重新安排为第17条和第18条,但在文字表述上未作修改. 相似文献
3.
《企业导报》2015,(20)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对于合同恢复效力时投保人是否还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在告知这一点上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保险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由于保险法对复效时投保人是否有如实告知义务没有明确说明,实践中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复效时都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投保人也可能会基于法律没有规定而抗辩,这一立法与实践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是否有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了解投保人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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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保险合约中引入奖励机制可以使投保人动态参与到保险合约中,赋予了投保人在面对索赔事件时是否执行索赔的可选择权,改变了传统保险合约中投保人执行索赔的单一权利,但却增加了保险人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保险合约中再保险的安排则可以对冲由于奖励机制产生的潜在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助于保险人稳健经营。基于此,通过建立具有红利奖励机制与再保险安排的最优保险合约设计模型,最终求解得到最优保险合约是具有最优免赔额形式的保险合约。利用算例研究方法进行建模,研究结果显示,最优保险合约中的最优免赔额与奖励机制中的红利奖励之间具有正向关系,保费、自留额与最优免赔额之间则存在着显著的负向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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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0,(6)
做股票有经纪人,如今买保险也有了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是有区别的。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两大方面。首先表现为代表利益的不同。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在投保人授权范围内努力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包括设计最可取的保险方案,寻找承保能力最强、收费最合理的保险人,争取最有利于投保人的承保条件,并代办投保手续、代缴保险费、代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在这个意义上,保险经纪人可以被视为投保人的代理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而保险代理人是接受保险人的委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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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是实践中投保人时有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向保险人虚假陈述或隐瞒实情,构成对保险人的欺诈.对该欺诈情形,保险法从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角度,规定了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对于欺诈,民法以及合同法同时赋予了相对方以撤销权,而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殊法,并未明确规定保险人在投保人欺诈时是否享有合同撤销权.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认识不一,理论研究也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9.
保险费是保险人为了维持其经营和积累保险基金,用于承担保险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海商法》第216条实质上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保险人依约对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约支付保险费.法律虽规定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但对退保费并没有施以义务性规定,退费往往在保险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被保险人退保险费、保险合同提前终止退费以及停航退费的形式约定退费的种类.本文中以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香港成功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成功船务")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处(以下简称"太保上海")案,从退保费实务中的裁判分析退保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总结出退保费的要求应该在何时提出更能得到法院支持,探究对此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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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当在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合意,制定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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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及法律工作二十年,同聘用律师一起参与处理保险涉诉案件上万件,加之本人也为保险客户,投保了家财险、车辆险等险种,在办理案件和作为保险消费者进行投保及理赔过程中,发现保险合同文本在签订、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关于“免责条款说明生效”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针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规定了保险人的提示对方注意并且明确说明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义务,以及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以下简称“说明生效规则”)但是,所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文义涵盖过宽,将合同中一切限制保险人承担危险范围的条款、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义务的条款皆涵盖其中保险人免责具有复杂的原因,既可能与保险相对人的违约等行为有关,也可能是通行的行业规则,还可能是保险法的法定免责因此,如果不考虑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多样性,将其一概纳入说明生效规则的适用范围,必导致该规则在司法中的滥用本文通过分析保险合同中某些免责条款所具有的特殊性,提出了“保险合同之免责条款说明生效规则应限制适用”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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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同被誉为“社会减震器”,两者在维持社会稳定和弥补经济损失方面共同发挥着作用,人们的关注程度也日益增加。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对保险按其性质进行的大致分类。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而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以上探讨我们可以总结出,两者同属社会保障范畴,但是这两类保险也存在着差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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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及法律工作二十年,同聘用律师一起参与处理保险涉诉案件上万件,加之本人也为保险客户,投保了家财险、车辆险等险种,在办理案件和作为保险消费者进行投保及理赔过程中,发现保险合同文本在签订、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关于“免责条款说明生效”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针对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规定了保险人的提示对方注意并且明确说明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义务,以及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以下简称“说明生效规则”)。但是,所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文义涵盖过宽,将合同中一切限制保险人承担危险范围的条款、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义务的条款皆涵盖其中。保险人免责具有复杂的原因,既可能与保险相对人的违约等行为有关,也可能是通行的行业规则,还可能是保险法的法定免责。因此,如果不考虑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多样性,将其一概纳入说明生效规则的适用范围,必导致该规则在司法中的滥用。本文通过分析保险合同中某些免责条款所具有的特殊性,提出了“保险合同之免责条款说明生效规则应限制适用”的观点。 相似文献
17.
姚允文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2)
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的过程,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则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基于保险合同的双务有偿以及诺成性质,当投保人延迟交付保险费时,保险人一般仍需要履行其对价义务,但当事人已做出某些约定时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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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民事损害赔偿中.恶意加害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法律还强制恶意加害人增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性赔偿.如同公法上的罚款和罚金.更多强调的是对恶意加害人侵权或违约行为的惩罚。因此。惩罚性赔偿将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和惩罚性结合到了一起。是对传统损害补偿性原则的一个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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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是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辩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条款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