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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5):1-1
去年11月,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标志着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今年3月,经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管局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直销监管和禁止传销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依照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负责规范直销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协助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直销企业的审批,把好直销市场准入关。负责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管;组织对违法直销和传销大要案件的查处:指导全系统规范直销、禁止传销工作。规范直销,打击传销,既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引导直销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更是打击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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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市场化程度不高,法制不够健全,直销的发展尚处于幼年,因此需要我们对这一工业化背景下产生的有价值的营销方式给予政策的呵护和法制的保护。此外,在直销尚不发达,而其变异物——非法传销活动却在神州大地四起狼烟。从本文的角度入手,主要谈谈如何从客观方面打击传销,保护直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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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销在中国的渊源 直销这种销售模式是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我国的,其无序发展的危害性逐渐暴露。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非法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当时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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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2,(11):24
有关直销行业问题的报道不断:如新涉嫌非法传销被做空机构香椽质疑、上海富迪涉嫌传销、美罗国际在广东无牌运作……国内直销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乱象,亟须有关方面加强监管。一是产品质量监控亟须进一步加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完美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大型直销企业。完美"芦荟矿物晶",先后引发50多名消费者病残甚至死亡,一些消费者或其家属将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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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把2005年称之为中国营销年,一点都不为过。这一年,直销业风烟四起,群雄割据,各路诸侯秣马厉兵。各直销企业纷纷抢滩各地市场。顾客是产品的直接购买者和最终消费者,是市场和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抢夺消费者,就等于抢夺市场。直消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先行。那么企业是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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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环境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提。如何科学界定"EB"环境下的消费者的概念和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范围,我国现阶段仍存在立法空白和盲点,相关电子商务立法的缺位是导致消费者知情权遭受损害的根本原因。鉴于"EB"环境中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特殊性,立法应与时俱进:从交易前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进而保障消费者其它消费权益的实现,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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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为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著名直销专家、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王义。王教授认为,“法规的出台对维护正当直销活动,打击非法传销,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直销模式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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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愈演愈烈,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破坏了社会结构的稳定。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诈骗型非法传销行为得到单列化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罪"为罪名,标志着刑法对非法传销行为的调整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传销行为的批复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修正案之间对传销的定义出现了偏差,有必要廓清两者的适用层面,并在不同的层面上对非法传销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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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愈演愈烈,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破坏了社会结构的稳定。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诈骗型非法传销行为得到单列化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罪"为罪名,标志着刑法对非法传销行为的调整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传销行为的批复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修正案之间对传销的定义出现了偏差,有必要廓清两者的适用层面,并在不同的层面上对非法传销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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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宗旨写入法条,但是该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间接保护,并未赋予消费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从国际立法的趋势来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德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一定创新。我国也应该根据自身国情,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适当的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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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导报》2005,(1)
<正>1、二月宣言 2月7日,一支包括纽约人寿,通用汽车等美国知名公司在内的美国商会代表团到北京参加中美商务理事会 会议。代表团成员中,仅直销行业的就来了五家。他们参会的主要目的,便是敦促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履行WTO承诺, 于年内制定直销业相关法规,使直销合法化。 2月9日,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在中美商务理事会的经贸座谈会上说,中国将在继续打击非法传销和各种形 式变相传销的同时,加快直销立法进程。他说,由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订的法律草案将严格区分直销与金字 塔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注重已有政策的延续;管理方式上将更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促进合法的内资,外资直 销企业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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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直销立法纵横比较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群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5):21-24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和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美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家的直销立法相比,我国政府制定直销、禁止传销条例有自己鲜明的立法特点,既正确引导、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又履行入世承诺,融通国际惯例,创设了一系列新的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