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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确立了对不动产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尽管对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具体登记办法等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考察立法之意图,逐渐消除长期以来形成的“多头管理、分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体制,理顺不同类型不动产登记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确立科学合理的不动产登记程序,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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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出了方向性和原则性规定,被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高度关注。如何落实统一登记制度,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以自身实践为视角,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也带给我们有益的启示,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提供了经验例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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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计划体制的产物,不仅立法分散、混乱,且在登记效力、登记程序、登记种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了适应我国不动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应从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确立登记行为的私法观念,统一不动产登记立法,统一登记机关,建立登记实质审查制度、赔偿责任制度、登记请求权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建议在物权立法中仅规定不动产登记效力、权利范围等私法内容,并另行起草一部《不动产登记法》作为物权程序法,以此保障不动产物权权利人的财产权利,推动不动产物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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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期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上迈出了重要的、关键性的一步。《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依次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笔者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系列解读。《条例》第一条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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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期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上迈出了重要的、关键性的一步。《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依次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笔者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系列解读。《条例》第一条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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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理想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按国际上通行的原则,规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在现阶段,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主要是要统一房地产的登记。在《物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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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是我国首次对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进行立法规定。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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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动产登记审查标准的相关内容,我国《物权法》虽有涉及,但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过程中,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却难以发挥其真正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一、不动产登记的立法困境(一)立法留白,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目前,在不动产登记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来界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导致登记行为审查尺度宽严不一,各地登记行为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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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以房屋作价入股、抵押融资等活动也日趋频繁,这就对房屋权属登记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市原有的登记制度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之我国物权法立法滞后,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法,现行的部门规章或登记规则不但零散,而且法律层级较低,效力不足,对登记程序的规定不规范,有的规定事项甚至相互矛盾。这些规章或规则也仅满足于房屋权属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满足不动产进入市场交易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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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不动产种类、物权种类较多,因此建立多层级体系十分必要,同时坚持在同一层级上标准的统一性2014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条例》对明确国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对统一登记的机构建设、职能整合等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确立了基本框架。但作为我国首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行政法规,仍需进一步明确诸如机构职责、登记性质、运行保障、错误赔偿等重要问题,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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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此项新政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了高度瞩目和期待,比如,希望通过这种全国房产信息的联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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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物权法》首次在立法上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效力的产生及消灭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这项发端于德国中世纪普鲁士法的古老制度正式在我国登堂入室。预告登记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公平、可预期的不动产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为未来我国建立统一、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作为立法上的首次尝试,《物权法》有关预告登记的规定相对于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实践中的现实需要而言,却是相当不完备的。如果不及时对立法加以补充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必将大打折扣。下面对现行立法中的几项主要缺陷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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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此项新政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11月21日新华网)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了高度瞩目和期待,比如,希望通过这种全国房产信息的联网、依法查询,让不动产登记成为反腐倡廉的有效工具,坚决遏制住"房叔"们的肆无忌惮的权力撒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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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已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活动,科学合理的不动产权利制度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和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我国《物权法》出台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保护权利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但在对不动产制度登记机关的混乱、程序不统一、审查制度不健全和赔偿责任机制不完备等问题采取回避或者是模糊规定的态度,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在立法、行政、司法领域均面临众多挑战和新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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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已正式公布,并将自201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难题是房屋、土地登记的整合问题,其中最复杂的就是房地产交易监管和登记工作相互交织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难以推行到位。一、不动产登记与交易监管职责的具体划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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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明确提到"要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在《物权法》颁布并实施6年后,再次明确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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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已正式公布,并将自201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难题是房屋、土地登记的整合问题,其中最复杂的就是房地产交易监管和登记工作相互交织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难以推行到位。一、不动产登记与交易监管职责的具体划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