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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的住房对外转让时的纳税筹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下发后,舆论众口一词表示“假赠与将彻底杜绝”、原先.房屋无偿赠与,只要缴纳3%的契税;而现在除了要缴纳5%全额契税外,再次转手时,受赠人还得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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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25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适用情况,并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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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2007,(13)
一、基本政策规定1.营业税。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凡能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房产所有权证,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做出无偿赠与声明的,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可办理无偿赠与免税手续;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对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营业税时,应特别注意购房时间的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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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税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一)营业税方面,根据国税发[2006]74号《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1)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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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25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适用情况,并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从2009年5月25日起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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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税基,要正确把握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税收减免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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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2008,(5):64-65
032.我公司对个别高管人员的住房租赁费用规定依据发票据实核销。对此,公司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员工为外籍人员的,对实报实销的房租费,《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及《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凭证及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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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3月20日就这一调整作了解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