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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A将房屋卖与B,A与B通谋逃避交易税费,A遂向登记机构书面声明,他与B是密友,B因隐情,由他将B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代为登记在自己名下。A、B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将登记在A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在B名下。登记机构可否应A、B的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质言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才更正,没有错误则无须更正。  相似文献   

2.
浅探登记簿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登记簿制度的引入,改变了以前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增加了记载于登记簿这一个环节。但登记簿究竟是什么?对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究竟带来什么影响?理论探讨与实务认识都还有很多误区,需要澄清。  相似文献   

3.
正一、办理征收房屋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因房屋征收导致的注销登记,是指房屋征收后,因房屋拆除导致房屋物权灭失,由申请人申请或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注销原房屋登记的登记。《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依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是对于房屋灭失的,《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房屋拆除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房屋征收后被拆除的,房屋物权就已不存在。  相似文献   

4.
正既然我国法律上已经明确将土地、房屋、林木以及海域等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产,那么在登记时当然应当就每一类不动产设置相应的登记簿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采用专章(第2章)对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形式、制作、管理与保存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两年前,我所在的公司欲购一栋房屋,由于当时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担心受到债权人指责或抵债,遂决定由我(时任综合科科长)出面,以我个人名义购入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同时,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内部协议,明确房屋只是由我出面代为购置,实际产权属公司所有。如今因该地段的房屋升值,而《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请问:我能否依据该规定,在还清公司所付款的情况下,实际获得该房屋?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是我国首次对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进行立法规定。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相似文献   

7.
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性质上属于不动产登记程序法,对于程序的规定应当是越清楚、越具体、越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的依据就越明确,越好操作。以下笔者就《暂行条例》相关条文提出一些具体意见,并对部分章节给出建议。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相似文献   

8.
李炜  于磊  牟伟 《中国房地产》2013,(15):34-35
《房屋登记办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放弃所有权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笔者认为,放弃所有权的不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应当办理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般发生在房屋或者房屋权利发生消灭或终止时,权利人申请进行的登记。房屋拆除、征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房屋实体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消灭,由所有权人申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  相似文献   

10.
夫妻房屋所有权是家庭房屋所有权的主体。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特殊性,在夫妻房屋所有权登记问题上,各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历来存在不同的登记方式。有的与法律的规定不尽相符,与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的性质、要求不相统一,因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为了做好夫妻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本文作如下思考。思考一:如何认识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的性质、要求?我国关于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婚姻法》中。从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看,夫妻财产制度分三类:1、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相似文献   

11.
一、登记机构的性质问题 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将房屋登记界定为一种行政确权行为,《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对此作了调整,将房屋登记表述为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此表述说明房屋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再是一种行政确权行为,但并不能说房屋登记行为就不是一种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2.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据此可知,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自能够转房屋抵押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抵押当事人也须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抵押当事人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还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登记机构应当怎样在登记簿上作记载,《房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据此可见,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依照其申请,及其提交的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更正的书面同意或者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但这一概念的表述比较简略,在实践操作中,对其中几个具体构成,应做进一步把握。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登记簿除了可以供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以外,在日常登记工作中还被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频繁地利用(因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也规定了申请登记事项不能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  相似文献   

15.
随着《物权法》及《土地登记办法》的实施,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原则,不动产登记簿就自然成为土地、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法律根据即不动产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物权的根据。不动产登记薄对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事实。本文是笔者就当前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后,简要剖析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律法规和其中的利弊,为下一步制定完善、详细的不动登记法律提供参考建议。  相似文献   

17.
《中国房地产》2012,(23):62
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物权法》在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时,有"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这一项内容。那么,在房屋登记中,询问是不是必经程序?发证是不是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更正登记是不是异议登记的必经程序?金绍达:房屋登记程序是房屋登记机构实施登记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过程和顺序,登记的程序必须合法。按《房屋登记办法》第7条的规定,房屋登记一般依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的程序进行,公告则是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选择进行的程序。《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对登记  相似文献   

18.
房屋被征收后,所涉及的因所有权转移、灭失引起的登记,一直以来未受到业界的重视,但随着房地产限购调控政策的深入、住房信息联网和登记簿信息利用的日益频繁,被征收或已灭失房屋的登记问题将逐渐凸显。一、征收后拆除房屋的登记(一)已灭失房屋的所有权注销登记房屋被拆除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它是导致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最直接的原因行为。房屋被拆除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所有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权利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目前,我国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定零散体现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相似文献   

20.
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些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之事项,记载于国家指定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能供第三人查询记载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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