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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读者来信     
《东南置业》2013,(5):97-97
陈某与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承租并居住于鼓楼区A路B号房屋。2010年5月3日,陈某未经李某同意私下购得该承租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2010年9月,陈某将房产赠与第三人王某,并与王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收取王某的购房款。后陈某将该房屋产权通过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过户给了王某,王某并不知道该房屋是陈某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过户后仍由陈某与李某居住。2012年春节前,李某知晓陈某于2010年购买了该房屋。李某要求陈某出示该房屋的产权证,陈某遂将该房屋买卖实情告知李某,李某得知后,强烈反对陈某的赠与行为。陈某夫妻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无法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陈某与王某就该讼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上述房屋恢复到陈某名下。为此,王某来信咨询该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他对该房屋能否使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李某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以该预购房屋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贷款,开发商为李某提供了阶段性担保。同时,李某与贷款银行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由于李某负债累累,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李某房屋进行了预查封登记(即查封时房屋产权尚未登记到李某名下),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到李某名下后,贷款银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该房屋抵押预  相似文献   

3.
一、从一个案例谈起 2007年4月,张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与卖方陈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2007年5月张某采取伪造的方式,将买卖合同中的签章由“甲方张某、李某,乙方陈某”涂改为“甲方张某,乙方陈某”,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4.
李某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以该预购房屋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贷款,开发商为李某提供了阶段性担保。同时,李某与贷款银行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由于李某负债累累,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李某房屋进行了预查封登记(即查封时房屋产权尚未登记到李某名下),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到李某名下后,贷款银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也称正式登记),登记机构以《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不予登记情形第6款之规定“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对贷款银行申请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此时,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手续?贷款银行能否享有李某所购上述房屋的抵押权而实现优先受偿?一、抵押预告登记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5.
《中国房地产》2010,(5):18-20
案例甲方黄某与乙方吴某于2008年7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黄某将自己一套住宅房屋出售给吴某,双方申请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隔三个月,黄某的父母一张诉状将吴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主要理由为黄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权处置该房产,作为黄某的法定监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撤销前述转移登记并恢复到黄某为所有权人的状态。  相似文献   

6.
张某从李某处购得一所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由于民事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张某的这所房屋。现张某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将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从李某处过户到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7.
《中国地产市场》2010,(11):71-71
案例李某夫妻二人于2006年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后因该房离工作单位较远,欲将其卖掉。2007年3月,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经双方协商,李某决定以110万元价格将该房出售给陈某。次日,陈某交给李某60万元,李某遂将钥匙交给陈某。但双方因工作较忙,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于当年7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完手续后陈某再付余下的50万元。同年7月初,李某得知该房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陈某,要求增加5万元价款才能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陈某没有同意。于是李某便在同年9月以115  相似文献   

8.
某市登记机构提出几个房屋登记中的具体问题: 一、张某与李某原为夫妻,二人共同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缴纳了购房首付款。2008年10月张某因病去世,剩余房款全部由李某缴纳,张某父母健在,且有两个子女,现李某申请办理该房产登记,要求单独所有,可否办理?  相似文献   

9.
案例:李某与其前妻于2003年离婚,其子随李某生活。离婚后,李某前妻不再与李某父子来往。上海市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李某以及李某的未成年儿子。2008年5月10日,李某与受让人共同至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系争房屋出售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但未提供转让系争房屋是为李某之子利益的相关证据。该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经审核,以产权人之一李某之子系未成年人,李某儿子的生母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为由,书面答复李某对其申请不予受理。为此,李某于2008年5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登记机构给予办理系争房屋的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10.
由于民事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从第三人处购得的房屋,张某已于被查封前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人的土地进行过初始登记)。现张某要求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从第三人处过户到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11.
《中国房地产》2020,(7):52-52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有一女性陈某,在2019年11月以她自己所有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已到我中心办理了抵押合同备案并申请了抵押权登记,陈某于当日晚上意外去世。银行与陈某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尚未放款。现银行致函我单位,要求解除抵押。经查:陈某未婚,生前和与其无婚姻关系的徐某同居并生育一个女儿,已经6岁。陈某母亲已先于陈某去世,陈某父亲健在。现徐某带着女儿要求我单位将抵押备案撤销,并将房屋产权证交还给他。我们看到陈某之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徐某持有,该证明上母亲一栏为陈某,父亲一栏空白。问: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12.
某县房产管理处询问:李某自建房屋,在申请登记时,李某委托张某代理。但张某在申请初始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证件(委托公证书),使登记部门把共有人登记错误。现县建设局发文做出  相似文献   

13.
案例张某和李某为同村村民。张某1983年以前是农村户口,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住房,1983年全家户口迁移成为城镇居民,此后张某的房屋一直由李某居住。2005年,张某修建的房屋倒塌。2007年,李某在张某原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2008年2月,李某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张某知道后,  相似文献   

14.
《中国地产市场》2009,(12):72-72
案例李某与张某于1985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北京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但房屋产权仅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之后,由于夫妻产生矛盾,妻子张某去了河北。今年2月15日,李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连同屋内设施、设备等以  相似文献   

15.
一、问题由来在现有房屋登记管理实践中,夫妻共有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情形并不少见。在登记方未经对方同意而以个人名义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时,对该行为的性质及效力的认识,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有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6.
异议登记是物权法上的重要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对该不动产登记正确性的异议,破除登记的权利推定和公信力,排斥善意第三人的信赖,以此保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它是为更正登记之前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于2005年正式实施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增加了异议登记这项新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7.
某市房管局询问:我局最近遇到一起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但抵押权人不配合,不知应当如何处理. 1996年4月20日,农村信用联社某某信用社与李某签订了贷款合同,信用社向借款人李某发放贷款36000元,并以第三人杨某的房屋作抵押.当时《担保法》颁布实施不久,我局也刚开始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缺乏经验,因而在双方没有签订抵押合同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的申请就办理了抵押登记、发放了房屋他项权证.2009年5月,抵押人杨某就该笔贷款担保问题起诉至我市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8.
房屋登记簿是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的重要载体,是证明房屋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也是第三人在启动房屋交易前了解交易标的的重要参考。登记簿所记载的房屋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随各类登记的产生而产生,自然状况相对于权利状况要稳定些,权利状况随权利人的民事或商事活动之开展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如贷款融资需要以房屋作抵押登记,从而所有权附上了抵押权;又如因欠债被债权人请求法院查封,从而所  相似文献   

19.
张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商品住房转让给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持转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申请了房屋转让转移登记。不久,张某意外死亡。张某的独子张小某从外地回家办完后事后,到登记机构查询,得知登记簿上张某名下的房屋无转移登记和限制处分记录。遂后,张小某以继承人名义凭记载张某为所有权人的登记簿打印件、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申请房屋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许多城市的登记机构屡屡遇到这样的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显名方)的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完成了登记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夫妻未登记一方(隐名方)主张权利,因房屋可能是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因未经共有人同意而无效,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也可能被撤销。即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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