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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与婚姻房产相关的三个问题:一是婚姻中房产的归属,二是房屋增殖部分在婚姻财产中的分配,三是居住权在婚姻法中的应用。对第一个问题,笔者指出应当以支付房款而非取得房产证作为婚姻中房产所有权归属的根据;对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增殖部分的归属取决于夫妻双方对其贡献的大小;对第三个问题,笔者反对专门设置特定居住权。以上述三个问题为视角,笔者进一步指出我国物权法与其他民事法律,至少与婚姻法存在若干矛盾之处,中国在立法进程中应当更加关注现实需要和全局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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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产权归属、婚前贷款买房的产权归属、婚内财产分割及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等争议较大等问题作出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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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其中有关房产权属的认定改变了之前的一些规定,司法解释有关这些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规定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各地登记机构纷纷出现了夫妻房产证加名热的现象。在此,笔者结合相关条文谈谈《婚姻法》解释三对房产登记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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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针对婚前个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离婚时对不动产权益归属、不动产增值减值部分的权益归属、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偿还以及如何补偿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另一方等财产分割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本文将从分析夫妻财产制入手,在法定财产制的前提下,对离婚时一方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归属及其合理补偿等问题展进行简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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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发布实施,以房产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归属的审理原则在该解释中得以明确,传统夫妻财产一元治理结构向夫妻共同共有和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二元治理结构的转变,在《婚姻法》修订颁布后再次受到关注和热议。与此同时,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夫妻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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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对房产登记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其中有关房产权属的认定改变了之前的一些规定,司法解释有关这些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规定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各地登记机构纷纷出现了“夫妻房产证加名热”的现象。在此,笔者结合相关条文谈谈《婚姻法》解释三对房产登记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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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加名的三种登记类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发布实施,以房产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归属的审理原则在该解释中得以明确,传统夫妻财产一元治理结构向夫妻共同共有和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二元治理结构的转变,在《婚姻法》修订颁布后再次受到关注和热议。与此同时,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夫妻房产加名登记的夫妻络绎不绝,让本就繁忙的房产登记大厅应接不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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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3,(10):23-26
房补公积金为共同财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向群众征求对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意见。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10月5日。这次面向社会征询意见的《婚姻法》解释(二)有28条,主要涉及无效婚姻和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这两大问题,其中对与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和房改有关的新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有相应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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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争议,特别是其中几条关于房产的规定,更是惹起了公众的热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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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施行以来,全国不少地方掀起了夫妻房产的"加名热",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夫妻房产归属的热议。撇开夫妻房产复杂的社会属性不论,本文仅从房屋登记的角度谈一谈关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的审查义务和审查责任。长期以来,房屋登记究竟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争论不断。特别是针对夫妻房产的登记,一直是全国房屋登记机构不能取得共识的重点。在工作实践中大致分为三种办理模式:一是采取形式审查。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8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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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其中涉及的夫妻房产权益分配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父母给儿子买房子,没有儿媳的份”等这些新规定赢得很多人一片叫好声,但同时很多人怀疑新规定会降低离婚成本,助长男性离婚动因,弱化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让一方失去对婚姻的归宿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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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有关夫妻关系认定、婚前房产升值部分的权属、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房产增值、夫妻一方擅自处置房产等问题给予明确界定,给当前的公证实务带来诸多影响,公证员应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便充分发挥公证在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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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最难处理的则是财产分配问题,在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有关离婚房产分配的条款更是引发了人们的热议,颇有争议;且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影响——导致不少人的婚恋观发生了改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现状进行研究,并对该解释中相关条款与民法有关原则相联系,探讨该司法解释之现实运用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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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婚姻法解释(三)》一颁布,人们立刻有了不同的反响。《婚姻法解释(三)》的颁布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男性的权益,尤其是关于房子的归属权问题。对于那些骗婚的人,正是因为她们离婚后就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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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施行以来,全国不少地方掀起了夫妻房产的“加名热”,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夫妻房产归属的热议。撇开夫妻房产复杂的社会属性不论,本文仅从房屋登记的角度谈一谈关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的审查义务和审查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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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简称《解释二》)的基础上,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简称《解释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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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定了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意义甚大。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拟就该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些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