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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复杂股权结构的公司除要计算和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应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①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每股收益=(期初净利润+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②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稀释每股收益=期初净利润÷(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增加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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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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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其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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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如果单独考察其中某一潜在普通股,可能发现其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则可能发现其具有反稀释作用。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将各项潜在普通股按照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稀释程度根据不同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所确定的金额)大小进行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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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规定,要求具有复杂股权结构的公司除要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应当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在判断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性时,现行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惯例采用的方法基本一致。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假设转换法,即假设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就已转换成普通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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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存在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披露稀释每股收益.本文阐述了潜在普通股的涵义,对中、美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关于稀释每股收益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了第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与每股收益准则的主要差异,以及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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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质疑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CAS 34)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部分学者提出了质疑。张涛在《财会月刊》2007年第10期上发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简称“张文”)中认为,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低于公司同期普通债券的利率并且差距较大,对于购买者来说,相当于牺牲了资金的部分时间价值来换取在未来以较低价格买入股票的权利,其实质和购买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相同,因此,潜在的稀释性可转换公司债券分母的调整应采用和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相同的处理方式,即比较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发行的普通股与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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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资本结构下每股收益的计算与披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每股收益 ,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最重要的财务指标。将公司获利能力综合表现为每股收益指标 ,使得不同规模、不同资本结构公司之间的业绩具有可比性。但迄今为止 ,我国对每股收益的有关规定还没有涉及可转换证券、认股权 (证 )等稀释性潜在证券对每股收益的稀释性影响。根据证监会的规定 ,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票的公司 ,应按国际惯例计算每股收益 ,并说明计算方法及参照依据。本文拟以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于 1997年初发布的第12 8号准则公告 (SFAS12 8)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C) 1997年初颁布的第 33号准则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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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无补偿发行法”计算的稀释每股收益“无补偿发行法”是基于学习33号国际会计准则(IASC)———每股收益中计算认股权证的稀释每股收益的思想而命名的方法 ,是指从公司的角度出发 ,当持有者行使认股权利时 ,公司将需无补偿发行一定数量的普通股 ,当公司发行认股权证时 ,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得考虑这部分无偿发行普通股的可能性影响。下面以实例对“无补偿发行法”进行分析和解释。例 :19××年 ,公司发行2000个认股权证 ,其施权价规定为15元 ,而普通股每股平均公允价值为20元。假设持有者行使认股权利 ,公司就得以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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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规定,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应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本文对此作了详尽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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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规定,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应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本文对此作了详尽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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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每股收益是上市公司必须对外披露的重要指标之一 ,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对每股收益作出了以下规定 :(1)每股收益=净利润 /年度末普通股份总数。(2)已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如优先股等)的公司 ,应按国际惯例计算以上指标。该规定对每股收益的计算采用年末普通股数 ,未考虑年内普通股数的增减变动情况 ,显然不合理。按照国际惯例 ,只发行有普通股 ,每股收益的计算采用的是全年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我国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 ,一般同时披露两种每股收益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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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新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前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对于上述计算方法,笔者认为,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低于公司同期普通债券的利率,并且差距较大,对于购买者来说,相当于牺牲了资金的部分时间价值来换取在未来以较低价格买入股票的权利,其实质和购买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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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发行多项潜在普通股时,各项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稀释程度越高"是被会计学界广泛接受的观点。对此,也有学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推敲,但是并没有分析多项潜在普通股排序的根本原因,给出可行的排序方法和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步骤。本文拟对此作一探究。一、多项潜在普通股的排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