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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的第三方监管,要求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为确保预售资金安全,监管期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首次不动产权登记结束,以福建省霞浦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践为例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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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中国宏观经济走势的影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导致预售制度下大量期房出现问题,引发了社会对取消期房销售制的呼声。探究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分别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的角度讨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利弊,并分析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可行性。得出结论:短期内取消预售制度不利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应采取“渐进式”改革措施,继续给房地产市场“去金融化”,加强第三方资金监管,在预售制中引入分期付款等,进一步降低购房者风险、保护购房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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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交易量特别是新建商品房交易量逐年递增,在新建商品房预售中,购房群众在房屋交付之前即将房款交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缺乏对预售资金的有效监管,有的项目曾出现预售房款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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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是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占据信息优势的代理方,可能会以此谋求在交易中获取最大收益而出现"道德风险",从而使处于信息劣势的购房人利益受损。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力的背景下,开发企业的诚信问题会给消费者带来诸多风险,房地产开发商随意挪用预售资金,导致报建报监费无法落实、工程款拖欠、工程无法验收、购房业主无法办证甚至"烂尾楼"等问题的出现。鉴于此,在阐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力将产生的严重后果,强调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积极探讨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以期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提高房地产业在拉动内需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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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份起,上虞市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工商局、整规办等行政执法单位全面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经营或超资质开发经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以及收取各类订金、定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担保金”等行为;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违法行为;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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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中国房地产》2008,(8)
2008年7月1日《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确立。依据《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新建商品房预售必须接受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在初始登记前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有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这是落实(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维护购房群众切身利益,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恶性滚动开发而导致的投资风险,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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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出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鉴于本条规定,同时也是出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增强商品房交易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全国各地不少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了或正在着手制订各自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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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价款的行为。允许开发商进行预售,一方面缓解了购房者的压力,他们可以分期付款,另一方面为开发商筹集资金开辟了一条渠道。但是,由于是在对正在建设的楼盘进行预售,楼盘的产权关系并不明晰,所以承购人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应该对此问题做一些分析和探讨。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成立与生效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为书面、要式和诺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合同法》第四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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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房地产金融分析小组撰写的《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报告认为当前房地产市场上的很多问题与风险都源于商品房的预售制度,鉴于当前形式下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开发商已积累了一定实力,因此可以考虑取消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对此发表看法,各种不同的观点出现了激烈的交锋。虽然建设部后来明确指出,国家近期不会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暂时平息了这场争论,但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否应该取消仍然值得我们去恩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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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品房预售制度从产生到发展至今存在着不少问题,也引发了房地产市场上的许多争议与纠纷。许多专家学者以及一些社会人士呼吁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笔者通过探讨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商品房预售制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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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对于保障预售资金的安全、促进预售项目的顺利完成和维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市场秩序及保障社会和谐至关重要。天津、南京、济南等城市率先开展相关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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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制度。在国内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预售制度确实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并成为房地产融资制度的核心。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现行预售制度的诸多缺陷逐步暴露,近几年不断有“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的呼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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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在商品房供给严重不足,建设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得以确立和发展,成为商品房销售的一种主要方式。从实践看,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国内房地产业发展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开发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法律的不完善和商品房预售管理方面的问题,导致预购人在购买预售房时,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虚假广告、质量问题、逾期交房等等,严重地损害了预购人的利益,导致了商品房预售中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使得商品房预售的风险归集于银行和预购人,扰乱了商品房预售市场秩序,进而影响整个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相关理论的研究,从完善商品房预售相关法律,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商品房预购人权益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有益于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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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预售商品房转让中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又称为“期房转让”,指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的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标的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形成以原预售合同为内容的新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鉴于预售商品房转让在我国属新生事物,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观点不一,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1、肯定预售商品房转让目前,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大量存在,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以营利为目的,房地产投资者(预购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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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而全面地分析中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既对完善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理论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对国内房地产政策取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针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属性和商品房预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缺陷进行深层次剖析,并以我国《合同法》为视角,探讨在合同法律制度框架下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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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之前进行房屋销售的行为。本文试从商品房资金监管的角度展开论述,分析有关商品房预售给与开发商带来的利润、房产市场的繁荣及其由此而引发的预售楼款监管的无政府状态给当前经济带来的严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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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制度,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做了严格的规定,而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预售资金监管手段的缺失,商品房预售制度同时也导致了较多的房地产市场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要求,我们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