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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经济法体系一个重要的基本构成。在西方国家,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并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在我国《反垄断法》即将出台之际,对行政垄断是否应归入反垄断法这一基础性问题,理论界仍未达成统一的意见。一、行政垄断归入《反垄断法》的不合理性通常认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垄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非体制性的,市场经济共有的垄断,即以生产进入障碍为基础的经济性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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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实施,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问题随即成为一个关注的焦点。文章针对南宁市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的垄断现状,分析其弊端,提出具体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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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企业的出现对市场充分竞争产生了影响,故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的出台便成为必然。对《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思考,涉及到垄断的基本内容、国外主要国家及地区反垄断法的特点及我国垄断行为的状态。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其反垄断法存在很大差异,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制定出的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本土性,但也存在问题。鉴于此,应防止和制裁行政垄断、应明确规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不应限制企业的垄断结构、不应笼统限制企业的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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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历来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之一,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也有其相关规定,但内容过于简单,无法保证手机行业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得到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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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二大支柱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排挤竞争的行为。本文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若干条款作简要的分析,为下一步《反垄断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发展路向做铺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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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垄断法》几个有争议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桑林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3):56-58
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将于今年6月由全国人大进行初审。在该法起草和讨论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就立法的目的和原则、禁止行政性垄断以及反垄断主管机关设置等问题谈点个人的认识。一、在立法的目的和原则问题上,中国的《反垄断法》不能成为一部仅仅是“宣言性”和原则性的法律,可操作性和便于执行是立法中应当首先考虑的事情。反垄断法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该法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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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能否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完善的责任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制裁。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制裁“三管齐下”的方式对垄断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没有关于刑事责任的界定。但是,非法垄断行为直接侵害市场经济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进而损害国家利益、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应刑罚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刑罚在竞争法律责任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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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8月4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发布.成为第一个亮相的《反垄断法》配套法规。8月23日.商务部获批正式成立反垄断局,一系列动作表明,我国的反垄断实践已渐行渐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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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开始正式施行。而在2009年一年期间就有三项相关配套政策或政策的征求意见稿颁布或发布,可见国家对于垄断行为的规制已经进入了快车道。纵向垄断协议作为垄断协议中的一种,与横向垄断协议在行为主体、目的及具体方式等方面均有着区别。《反垄断法》中也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相关条款,对纵向垄断协议的积极因素及消极因素加以分析,并对其在现实中的认定及规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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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锐景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评价》2009,(2)
文章从现行《反垄断法》的规定出发,结合外国的立法例的分析,为制定《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的实施细则提供参考意见,即加强合并控制规则的指引性,修改控制标准的修正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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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政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8):14-15
正2014年7月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这是继《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和《反垄断法》(2008年8月)实施以来,我国政府在维护市场公平、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又一重要举措。《意见》的实施,一方面,标志着我国市场监管活动已经进入制度建设的新阶段,这是我国长期的市场化改革实践的客观要求和广大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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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垄断法》无法完成限制行政性垄断的情形下,以放弃规范市场其他行为如统一涨价等为代价而无限制搁置该法的出台,似乎并不是一个最优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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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理念缺失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经营者因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具体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依据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受损失人的原则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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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玲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11):48-49
作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出台,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12315行政执法体系来说尤其如此。在今后一段时期,适应《反垄断法》的实施,必将成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本文就《反垄断法》对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