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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15,(3):33-35
"订金"非"定金"消费者购买车、房等大件商品时,销售人员往往以较大的优惠为诱饵,诱使消费者当场签下协议,并缴纳数额不等的"订金"或"定金"。从法律角度看,"定金"和"订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它可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同时,定金还是把"双刃剑",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必须书面形式签订,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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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定金具有以下性质和作用:首先是证约作用。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的,只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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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往往经不住销售商宣传推销的诱惑,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屋销售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盲目交付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预订款”或“定金”。此后,当因种种原因想放弃购房时,却无法得到“预订款”或“定金”的退还。消费者一定要在付款前看清其内容,谨慎签字;要弄清“定金”的含义,千万不要将“定金”误解为“订金”。定金受定金法则保护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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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硕峰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4):18-18
李先生在家具城看中了一套沙发,因无法确定沙发是否与客厅大小合适,于是与卖家约定先付一部分订金,若没问题,隔天来拉沙发时一块付清剩余的钱。若不行,卖家要退回订金。卖家当即写了一张订金收到条。李先生回家后,发现预订的那套沙发放在客厅里稍大了一些。第二天便找到卖家要求退回订金。谁知卖家以收条上写的是“定金”而非“订金”为由拒绝退款。李先生感到不可理解,投诉到区消协。据消协工作人员介绍,“定金”一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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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河南省新乡县村民王辉因做生意,借了邻居李某1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一直未还这笔欠款。经李某几次催要,王辉仍未归还。后李某得知王辉的亲戚王红曾欠王辉一笔钱,而王辉一直未讨要。故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红还款。村民们都很奇怪,认为“冤有头,债有主”,王红没欠李某的钱,李某怎能向她要债呢?没想到,法院却判决王红还款。债权人的代位权【解析】此案涉及到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制度是《合同法》的规定,通俗地讲,如果甲某欠乙某债,丙某又欠甲某债,当甲不主动向丙讨债,自己的名义向丙讨债,以抵偿甲欠乙的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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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春 《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1999,(10)
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含义根据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合同变更是债变更的主要形式。合同变更包括以下基本含义:1.合同变更的前提是存在已经订立和没有履行的合同。2.合同变更的期间为合同订立之后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前。3.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部分内容的变动或者修改。4.合同变更一般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否则,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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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很多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书并要求购房者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订购房屋的依据。这种金线在认购书中有的被称为“订金”,还有的被称为“定金”。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认购书一般都规定,在特定时间内,如果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购房者签认购书时所交金钱便不能拿回。许多购房者只关注认购书中房号、保留房屋日期等内容,并不关心所交金钱的性质及具体表达方式,认为定金与订金只是一字之差,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但实际上,定金与订金铁法律性质、成立条件、法律适用、法律效力却完全不同。正是这购房者忽视的一字之差,决定了购房者在其改变主意、不购买商品房时是否能顺利收回已付金钱的命运。那么,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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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及判决主文
2007年7月7日,刘女士通过某中介公司,选中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寓的商品房,并与房主祁女士签订了一份《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当天,刘女士支付了2万元定金,两天后又支付了38万元定金。此后,刘女士要求祁女士交付该商品房,被祁女士以种种理由拒绝。刘女士认为,因房屋价格上涨较快祁女士反悔,故不愿交房,于是以祁女士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祁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如果合同无法履行,则要求祁女士双倍返还定金80万,赔偿居间代理费8万元,并赔偿损失194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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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加息.提高首付款.限购等一系列调控政策。一些买房人因此措手不及,无力继续履行而不得不终止合同。其中当初签订合同时交付的定金能够返还吗?最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银行信贷政策变化是不是“不可抗力”呢?法院给出了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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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6,(7):48-48
律师同志:
我单位在同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由我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交定金10万元,待结算时将定金10万元抵作货款。按约定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我单位付给某公司10万元作为定金。这时又有一个公司向我单位推荐此类货物,无论质量、价格均比某公司好,我单位决定要回10万元定金,买另一个公司的货,可是某公司不同意,不仅不退10万元定金,还要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单位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请问这10万元定金是否能要回?是否要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