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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即征即退软件增值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软件企业人力资本投入巨大,研发支出巨大,软件产品前期研发投入多,这使得软件产品的成本结构比较特殊——有形资产(实物资本)含量低,无形资产(人力资本)含量高。软件产品成本结构的特点使得即征即退软件增值税政策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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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营业税法中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差额的5%征收营业税,融资租赁应纳税额=(租赁收入-利息支出)×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即“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仍旧延用之前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方法,将租息收入扣除借款利息支出作为应纳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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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志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34)
财税[2011]100号文件是我国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培育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软件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文章首先通过对该政策出台背景的分析,重点阐述了该政策涉及的主要内容和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算,接着进一步介绍了即征退税程序和时间要求,并对涉及的其他重要问题也作了说明,最后作者给出了软件产品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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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性资金的内涵及其纳税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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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案例测算的方式,量化比较不同租赁模式下的收入和应纳增值税额,阐述融资租赁公司在差额征税、即征即退等税收政策下的业务模式选择,融资租赁公司应将业务模式与政策结合起来做收益筹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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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和加快软件产业的发展,解决软件企业前期存在的税负较重、发展滞后的问题,国家近年来相继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对软件行业的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但是,在深圳的2800多家软件企业中,却只有少数企业能够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为解读这一现象,《特区财会》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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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前,软件企业(主要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以及技术转让的企业)主要缴纳营业税,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不能相互抵扣,软件企业在购买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已支付增值税。但由于在进行提供软件服务时缴纳的营业税,与先前支付的增值税无法抵扣,负担自然加重了。"营改增"之后软件企业只需缴纳增值税,解决了之前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营改增"对软件企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