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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一向重义轻利:“不义而强,其毙秘速”(《左传·昭公元年》)、“万事莫贵于义”(《墨子·贵义》);一个《论语》,谈“仁”,作为道德含义的有100次。而谈到“智”,作为智育含义的只有25次。然而,一些人对此总是不以为然。他们认为“重义轻利”与市场经济不合拍,必须以“义利并重”取而代之;而宣传工作,也应与其相适应。即对“义”与利”的宣传要平分秋色。笔者窃以为这是一个误区,重义轻利,仍应是宣传工作的一个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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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光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2)
一、“假税”辨正 正式见诸东汉和帝诏书的“假税”一词,其涵义是什么?古今人已有成说。今人往往把它与“假民公田”措施联系起来分析,阐述它具有地租性质。例如,钱剑夫先生说:“假税是汉代独有的一种赋税,其实就是公田的田租。因为这种土地是暂时地或有一定年限地借给农民耕种,实际上是租给农民耕种,汉王朝就是大地主,耕种公田的农民就是它的佃户。因此,所收的田租就别名‘假税’。”高敏先生也说:“正因为官府把公田出租给贫苦农民耕种叫做‘假’、‘假与’或‘假情’、‘假赁’,因此,这种税种公田者向官府缴纳的税便叫“假税”,其实质是国家向租田农民课取的地租,同‘三十税一’的田租(即土地税)是不同的,或者说‘假税’是地租与课税的合一。”然而,我认为这种通行的解释并不符合汉代官方使用“假税”一词的本意,而且将当时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税项混为一谈了。兹试予辨正. 首先应该指出,西汉文献迄今似未见“假税”二字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表达形式出现。古今人引申出“假税”概念的史料依据,原文皆为“假”或“假与”、“鄣假”、“转假”等。最早由“假”一字引申出“假税”之说的是李斐。《汉书、元帝纪》载,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诏罢“北假田官”。李斐注曰:“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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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伟青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1)
新近,周厚强同志的《秦士伍的身份及其阶级属性辩析》一文,对秦“土伍”的身份和阶级属性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士伍”仅仅是指“尝有爵而被夺去爵位的人”。笔者认为周文的立论和取证都是可以商榷的。 一 史书上有关“士伍”的记载,最早的见于《史记·秦本纪》:“武安君白起有罪,为士伍,迁阴密”。如淳注“士伍”说:“尝有爵而以罪夺爵,皆称士伍。”《史记·白起列传》对此事的记载类《本纪》,然未作注。较迟的见于《汉书·景帝纪》,“吏迁徙罢免,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土伍,免之。”李奇注云:“有爵者夺之,使为士伍,有位者免官也。”颜师古则注说:“此说非也。谓夺其爵,令为士伍,又免其官职,即今律所谓除名也。谓之士伍者,言从卒之伍也。”又见于《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大夫但、士伍开章等七十人,棘蒲与侯太子奇谋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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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仲荧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1)
“货殖”一词,通行的解释如下: 一九八四年版《辞源》解释为:经商,经商的人;并注“《史记》、《汉书》皆有货殖传”。 《辞海》以及史东编的《简明古汉语词典》之《货殖》条亦从其说,大约是源于《辞源》。但《简明古汉语词典》又于“殖”目下将“货殖”(动词)解释为“经商牟利”。 《现代汉语词典》“货殖”条解释为:古代指经营商业和工矿业。 笔者以为,上列解释都有可商榷之处,所引证的辞例,有的亦值得推敲。例如,《辞海》所引班固《西都赋》“与乎州郡之豪僳,五都之货殖,三造七迁、充奉陵邑”的“货殖”应当包括除地主以外的富有者,仅仅解释为商贾是说不过去的。 这里,依据有关史料,试作一解: “货殖”一词,早见于《论语·先进》:“赐不受命,而货殖焉,亿则屡中”。司马迁的《货殖列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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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凯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1)
两汉俸禄制度研究张兆凯一、两汉俸禄制度的基本内容西汉俸禄制度,《汉书·百官公卿表》未载.据《汉书·文帝纪》臣瓒注曰:“汉本有禄秩令,今不传”.臣瓒生率不详,唐颜师古考证为西晋初人.如师古说,则汉之《禄秩令》在魏晋已佚.颜师古为《汉书》作注时,曾引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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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是促进《消法》价值实现的行为。“知假买假者”是否有权获得加倍赔偿?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其问题的核心存于两个方面:“知假买假者”双倍索赔权的主体资格问题,此行为中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对此需具体分析.而从《消法》的价值取向来看,售似经营并负有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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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叙虽不能说起源于《左传》,但《左传》作为最早应用此法之一的叙事作品,还是被公认的,其用法在《左传》中已经很成熟。《左传》中倒叙的情形很多,其打破常规的叙述不仅为了弥补顺时叙述的不足,同时也是作者对历史进行记述时,主动参与的一个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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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晋南朝时期福建政治、经济中心区域的变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小平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2)
一《史记·东越列传》 :“汉五年 ,复立无渚为闽越王 ,王闽中故地 ,都东治。”东冶即今福州 ,这已为考古界普遍认同 ① 。故汉初闽江下游为闽地的政治中心无疑。闽越国除后 ,情况有没有改变呢 ?汉武帝“诏军吏皆将其民徙处江淮间 ,东越遂虚。”② 但由于福建山多路阻 ,东越并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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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干补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汉东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4)
关于干这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特殊阶层,特别是东魏北齐的给干、食干制度,近年发表了多篇研究文章①,论述颇为清楚.不过,其中尚有不少问题歧义极大,并有不少方面未得论述,因而不揣谫陋,补论几点于下.第一,干的名称及千之原义.汉代至于宋代的各个时期中,行政机构中都有名为“干”的一种人存在.在长达千余年中,干的身分地位有不少变化.汉代干之原义,是一种低级吏的名称,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史籍中所见的干就相当普遍了,如《三国志》卷28《魏书·邓文传》载其”为都尉学士,以口吃不得作干佐,为稻田守丛草吏”.同传注引《冀州记》称爱绍“起自干吏,位至卫尉”.同书卷15《梁习传》注引《魏略》云弘农郡有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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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十六计》云:“人不自害,受害 必真;假真真假,间得以行。”而“间 者,使敌人相疑也。反间者,因敌人之 疑,而实其疑也。苦肉计者,盖假作自 问以间人也。凡遣与已有隙者以诱敌 人,约为响应,或约为共力者,皆苦肉 计之类也。”《涅磐经》第八场《无间地 狱》:无间是有道的,生死”无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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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进而索要赔偿的行为在法律上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界对此看法不一。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应对“知假买假”索赔论予以支持。从《消法》角度探讨该论点的合理性,对各种质疑进行回应,同时就目前的司法对策提出一些建议、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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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长IPO奖”:辛酸的幽默今年2月26日晚,香港万豪酒店三层的豪华宴会厅里,数百名活跃在此间资本市场的各路投资银行精英人物聚集一堂,参加《亚洲金融》杂志举办的年度颁奖晚宴。晚宴后的奖牌得主有45名,除了摩根士丹利亚洲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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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胡瑞梁同志是我所敬重的老经济学家。近年来《经济研究》先后发表了他的三篇有关劳动力商品问题的力作:《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载1987年第12期,以下简称《一论》)、《论劳动力价值、按劳分配和劳动力商品化的历史意义》(载1988年第1期,以下简称《二论》)、《关于劳动、所有制和等价物交换的一些理论问题》(载1989年第1期,以下简称《三论》)。再三研读以上“三论”,我感到作者在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问题的讨论中独树一帜,既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和按劳分配,又肯定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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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4):87-91
市租是西汉商业税的一种,但对其具体性质及相关问题,在学者间历来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最普遍的看法是将其作为市场交易税、营业税等类型来看待。这一看法直接源自于《史记.齐悼惠王世家》中的一段《索隐》,其正文为武帝时主父偃的一段话:“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索隐》注道:“市租,谓所卖之物出税,日得千金。” 相似文献